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息市监撤字〔2022〕01号).doc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息市监撤字〔2022〕02 号 王君正: 我 局 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 接 到 刘 林 龙 申 请 , 对 你 公 司 2007 年 2 月 15 日的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 时提供了虚假“刘林龙”签字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虚假材 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 销你公司 2007 年 2 月 15 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云岩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6 月 15 日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息市监撤字〔2022〕0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