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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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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 2018 〕 5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构: 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 规范评审专 家的执业行为, 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 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16 〕 198 号等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 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年 4 月 4 日 — 3—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动的管理, 规范评 审专家的执业行为, 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74 号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 2016 〕 198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 家),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经湖南省财 政厅统一选聘, 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 并 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 竞争性磋商小组、 询价小组等的统 称。 第四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湖南省下列政府采购活动时 适用本办法: (一)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 性磋商、 询价等活动的评审; (二) 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 和管理遵循 “ 统一标准、 公开选 聘、 管用分离、 随机抽取、 资源共享、 动态管理 ” 的 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及解聘 第六条 湖南省财政厅负责依法建立和管理专库, 负责申 请人入库及信息变更最终审核; 委托各市(州) 、 县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申请人的入库初审及信息变更 的初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湖南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需要, 通过公开征集、 单位推荐、 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 式选聘,实行聘任制。 评审专家接受聘请时, 应签署 《湖南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承诺书》 (附件 1 ) 。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依法履行评审专 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无行贿、 受贿、 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 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具 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五) 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 身体健康, 能够独立承担 评审工作; (六) 熟悉计算机操作, 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 工作; (七)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 无本办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八)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对评审专家 数量较少的专业, 前款第(三) 项规定 “ 工作满 8 年 ” 的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 到 4 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 6 年; 前款第(五) 项规定 “ 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 ” 的 条件可以放宽到 “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同等专业水平 情形为申请人无相关专业职称, 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 的专业特长, 可经所在单位、 行业组织或其他评审专家 书面推荐, 经市(州)、 县(市) 财政部门初审, 报 湖南省财政厅终审后,聘请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聘用程序。 湖南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工作 需要和专家库情况, 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 (一) 发布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每年定期在湖南政府采 购网发布征集公告,明确申报时间、 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 料等。 (二) 网上注册。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并有应 聘意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按照公告要求通过湖 南政府采购网 “ 评审专家注册 ” 入口确认注册协议, 申 请注册。 并将以下材料送达各市(州 ) 、 县(市 ) 财政 部门进行初审。 1 、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 2 ,注 册成功后可网上下载打印); 2 、 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 3 、 学历学位证书、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或具 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及《湖南省评审专家同等专业 水平推荐函》 (附件 3 ) (原件); 4 、 同期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查询信用记录。 各市(州)、 县 ( 市 ) 财政部门 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 (四) 审核聘用申请。 各市 ( 州 ) 、 县 ( 市 ) 财政部 门成立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小组,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 件进行初审。 (五) 确定拟聘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成立评审专家聘用 工作小组,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最终审核, 并确定 拟聘名单。 (六) 组织初任培训。 各市 ( 州 ) 、 县 ( 市 ) 财政部 门对拟聘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实务 培训。 (七) 发放聘书、 入库。 通过培训并测评合格的拟聘人 员,由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向其发放聘书, 纳入 “ 湖南省政 府采购评审 专家库 ” 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的专业或专长申报主评专业及次评专业。 每人申报专业不 得超过 3 项。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届满后评审专家 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向湖南省财政厅提出续聘申请,经 审核通过后,予以续聘。聘用期内,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的, 评审专家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 内自 行登陆湖南政 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 格发生变化的, 还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将证明材 料原件送交初审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 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 聘期内有三个以上项目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四)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 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 (六) 受到刑事处罚; (七)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予以解聘 的, 由湖南省财政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 评审专家 聘书自动作废。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利: (一) 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评审权; (二) 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权; (三) 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酬; (四)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务: (一)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应邀并准时参 加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 因突发情况, 不能出席或不能按 时参加评审的, 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 专家库系 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 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 假, 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 不向外界泄露 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 供应商投标(响 应) 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 律规定, 不收受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 旅游、 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 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 独立出 具评审意见, 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发现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 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 应当停止评 审, 向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 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 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和投诉; 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七)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八)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合考虑采购项 目 的特性, 合理确定项目 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 数、评审时间、 回避要求等, 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项 目 所需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预约抽取。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 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 内, 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 预约抽取申请, 系统查询能满足需求的, 保存需求。 系 统不能满足需求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处理。采购人 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 时间。 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 应当在约定 抽取时间前, 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取消或修改预约申请。 (二) 随机抽取。 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约定的时间自 动开 启抽取程序, 通过语音外呼和手机短信平台向专家库管理 系统中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电话和发送邀请短 信, 通过接受评审专家语音应答、 短信回复等方式, 确 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 专家名单产生过程严格保 密。 (三) 名单解密。 评审开始前半小时, 采购人或其委托 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专家库管理系统申请解密专家名单, 核 对评审专家到场情况。 (四) 名单保存。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 审工作结束后, 应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打印项目 评审专 家名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归档。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预 约抽取不成功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够, 或者专家库无相应 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 凭查询结果, 经(州)、 县 (市) 财政部门同意, 采购人可按照不低于 1 : 2 的 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专家, 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在评审前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再实行随机抽取。 自 行推荐临时专家的, 应当选择与采购项目 无关联的单 位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通过随机方 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意后, 由采购人自 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 选定 人员的保 密工作由采购人自 行负责, 且应优先选择本单 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 评审现场。 评审专家在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未到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启动补抽程序。 原抽取的评审专 家不得再参加评审,且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缺席、 回避等情形导致 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应予以记载, 及时在专家库进行补抽。 无法抽取 的, 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封存采购文件, 依法重新 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评审专家 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只 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评审 活 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不得参 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 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 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或者是供应商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直系 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 公 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 系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 求其回避。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构及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共同负责,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如实、 客观作出分类评价, 评价标准详见《湖南省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 (附件 4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主 要负责对专家的评审能力、 专业水平和履职的职业操等情 况进行评价;承接政府采购项目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主要负责对专家遵守考勤纪律情况及现场管理秩序 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时, 各方应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评审专家可以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查询评 价结果,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每个采购项目的评价登录账号和密码为随机 产生, 对评价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时同步进行。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场在专家库 管理系统分类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 , 评审中出现评价表内容未涵括的情形,评价人员应记录在 备注栏中。评价后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追加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被 2 次评价为不称职时, 由财政部 门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情况属实, 不涉及违法的, 对 评审专家进行约谈警诫,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法处 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情况, 在专 家库管理系统中设置对评审专家的阶梯抽取概率。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 购政策法规和评审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监督落 实各方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 依法处理本 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和评审专家, 有下列行为的, 列为不 良行为记录, 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属于违法行为的, 依 法处理: (一) 应聘申请或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二) 在获悉被邀参与项目 评审后, 透露本人参与项目 评审的信息; 接受其他评审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 参加评审工作; (三)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抄袭他人评审意见; 或在评审中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 私下串通或达 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的; (四) 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五) 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六) 接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及其他相 关当事人的宴请、 旅游、 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 处; (七)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 质疑、 投诉等 法定义务; (八) 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 公信力的活动; (九)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 成交结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 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 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 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 有违法 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 和良行为记录信息, 湖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共享,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 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中存在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内, 评审专家应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 价, 如实反映评审过程中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作人员的行为,评价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财政部门等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购人代表、 采购人 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 日施行, 有效期 五年。 附件: 1 、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2 、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3 、 湖南省评审专家同等专业水平推荐函 4 、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 附件 1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我自 愿申请成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自 觉遵守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评审工 作纪律, 履行评审专家义务, 认真完成评审工作务。 如有违背, 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现承诺如下: 一、 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 接受项目 评审邀请。 如 因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参与项目评审,自行承担全部责 任。 二、 自行承担应邀参与评审的在途安全责任。 三、 不违反规定与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 下接触和收受其财物与其他好处。 不向外界透露本人 参与评审的信息, 不泄露评审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 密, 不诱导或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 四、 发现本人与评审项目相关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 时,主动申请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 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或者是供应商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直 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 本人参加评审项目 过的方案设计或采购文件的咨 询工作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 本人发现评审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时, 主动申请 回避。 七、 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 八、 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九、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办法》,并知晓其规定。 特此承诺。 评审专家(签字): 二O 年 月 日 附件 2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近期一寸免冠 彩色照片两 张,在此处贴 一张 出生年月 职 务 证件类别 ()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 工作单位 是否有兼职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号 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 兼职单位 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 单位地址 电话号 码 邮编 通讯地址 手机号 码 邮编 专业类别 ( )经济类( )技术类( )法律类 评审类别 评审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或同等专业水 平或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主评专业 次评专业 次评专业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毕业专业 证书编号 学 位 证书编号 毕业时间 工作经历 单位名称 所在部门 从事专业 起止时间 评审费收 取账号 开户银行 资料送达 地 ( )市(州)财政局; ( )县(市)财政局 是否接受异地评审 ( )是( )否 本人需回避的单位 单位名称 说明 本人承诺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另行签署 单位意见 申请人签 名 申请时间 (公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 3 湖南省评审专家同等专业水平推荐函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工作单位 职 务 专业技能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 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专业类别 ( )经济类( )技术类( )法律类 推荐评审专 业 主评专业 次评专业 次评专业 推荐理由: 推荐单位 推荐时间 (公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或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4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 项目名称 采购人 政府采购编号 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编号 专家姓名 评价结果 评价指标 类别 标准 打“√ ” 备注 业务水平及专业 能力 按照采购 文件评审 A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 审 B 能按照采购文件评审 C 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能改正 D 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影响评审结 果 熟悉法律 法规 A 熟悉 B 基本熟悉 C 不熟悉法律法规轻微影响评审 D 不熟悉法律法规影响评审结果 计算机技 能 A 熟练使用 B 熟悉程度一般 C 不熟悉操作未影响评审 D 不熟悉操作严重影响评审 工作态度 A 认真负责,无差错能发现问题 B 较认真,无差错 C 不够认真有错误 D 评审中有错误不予纠正 专业能力 A 专业水平或专业能力强,能胜任 B 较强 C 一般 D 不能胜任 遵守纪律 按时参加 A 准时 B 不能按时到达经请假同意 C 迟到未超出规定时间未请假 D 确认抽取后未请假不参加 D 迟到被取消该项目评审资格 D 无故早退影响评审工作 遵守纪律 通讯工具 保管 A 按要求保管 C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 D 违规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 职业道德 A 独立履职,无不当言论 A 发现违法行为主动提出 B 评审过程有明显违法行为未发现 C 无原则迎合采购人或他人意见未 影响评审结果 C 发现违法行为协同隐瞒 C 不认真评审,工作马虎 C 有不当言论,未影响评审结果 C 将评审信息与本项目无关人员交 流 D 将评审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不良 后果 D 无正当理由退出评审或拒绝在评 审报告上签字 D 应回避而未回避 D 倾向性诱导性发言或其他不当言 论,影响评审结果 其他 C 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轻微影 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D 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严重影 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严重 后果 评价等级(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评人员(签名) 考评日期 注:1、 专家存在上表中所列考评指标行为现象的,在对应框内打“√ ”,并 在备注栏具体说 明; 2、 表中“D” 号指标项有一项或以上“√ ” 的,评定为“不称职”; 3、 表中“C” 号指标项有三项或以上“√ ” 的, 评定为“不称职”; 有一项或两项为“√ ” 的评定为“基本称职”: 4、 表中“B” 号指标项有一项或以上“√ ” 的,评定为“称职”; 5、 表中“A” 号指标项全部“√ ” 的,评定为“优秀” 。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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