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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国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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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3 号 关于印发《兴国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 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 经 2022 年 2 月 18 日兴国县人民政府第 4 次县长办公会议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2 月 28 日 1 兴国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 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 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的人员。 第四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 第二章 第六条 征收政策 征收范围。本县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就业人数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 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 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 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 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支付的工 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行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 1%(含 1%)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 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 缴费额 90%征收。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 30 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 保金。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在职职工 总数 30 人(含 30 人)以下的企业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 3 金。 第九条 计算方式。单位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县统计局公布的本 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征收 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其中,社会平均 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 均工资。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1)财政拨款单位: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人数)×本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县统 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非财政拨款单位: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 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用 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 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十条 征收方式。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 位由县残联负责计算出应缴金额提供给县财政代扣代缴;其 它单位(含驻县企业)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职数由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县税务局审核后全年不定期现场抽 查。具体做法如下: (一)每年 3-4 月,县残联下文通知各用人单位申报上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县残联规定 日期内如实申报审核认定,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以 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不用参加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申报审核单位的在职职工人 数由县委编办负责提供。 (二)每年 4 月底前,县残联要及时将非财政拨款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供给税务机关,并配合做好残保 金征收工作。 (三)每年 8 月底前,县残联要及时根据年审结果,计 算出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由县财 政局依法直接代扣代缴。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 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 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 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 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 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 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 5 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 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 济补助。 (六)经县政府及县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 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 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 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 国库的; 6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 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 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 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财政局、县 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其他与 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7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8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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