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docx
《许昌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特别管理措施 未取得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及其他有关信息表述与实际情 况不一致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 屋,不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 场所) 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 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 营场所) 属于军队房地产的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批准的,但未取得 许可审批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以取得营业执照为由抗辩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做出的与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有关的决定 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需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 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不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承诺而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