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法定代表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ocx
案例三 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非法集资 法定代表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 A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A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吕某系 A 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登记为法定 代表人。2011 年 8 月至 2015 年期间,吕某通过 A 公司员工、B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投资公司”)以及 C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保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借助电话推销、街头招揽、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投资 A 公司发行的“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的名义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定期还本付息。投资者 与 A 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产品期限从半年、一年到 三年不等,合伙协议中约定 12%、13%和 13.5%三个不同档次 的固定年化收益率。通过上述方式,吕某共计向 327 名投资 者吸收资金 9 亿余元,主要投向 A 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后 续相关产品到期未能按时兑付,投资者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 年 2 月,检察机关以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法院审判阶段,吕某仍有 8 亿余元投 资款未能退还投资者。 最终,法院认定吕某实际系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合 法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判定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责 令退赔投资者损失。 【风险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 资交易,提高警惕、抵制诱惑。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 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 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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