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 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 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从事故调 查情况分析,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 人载货等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 技术性能,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 隐患,减少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空间,自本通知实施起, 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 信息;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参 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 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本通知附件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 《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 1 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 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生 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 合格证信息。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 2.5 升但符合《技 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过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 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本通知实 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 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 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 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 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 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二、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担负起产品安 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产品出厂前检验, 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 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 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 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 2 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 与许可参数一致。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 证电子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 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 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 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 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 要求的已公告产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进行设计整改。经整改, 确认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生产及合格证传 送;无法满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注销相关产品公告。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 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 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 降低检验标准,要严格执行检验样品保留 3 个月的样品追溯 制度。对货车产品,空载检测要认真检测产品整备质量,保 存检验过程视频,保证在车辆随车工具齐全,备胎、水箱、 油箱按规定加装、加注的条件下进行测量,要重点核验车辆 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 否匹配;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 式方法,并附载荷加装照片,保存相关视频;采用大型砝码 3 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评价车厢(车斗)强度与车 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当发现车型配置与总质量不匹配、 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 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小 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要重点查验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 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 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 采信其检验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 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 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方 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 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 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 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 严重违规情形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 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 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 办理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如生产企业仍有主 4 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 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 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 车等登记查验,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 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GB7258-2017)等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 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及合格证 数据比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办理轻型货 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 《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严禁为“大吨小标” 车辆办理登记;在办理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车 辆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 (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对发现外观与《公告》明显不 符、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 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车辆, 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 动车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 5 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 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 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严格违规检验登记 责任追究,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 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提请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 证书;对车管所民警或工作人员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 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 责任,严格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 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 3 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一律落实“四 个不放过”的要求,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治理 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大 吨小标”轻型货车,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对在用“大 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照 “安全标准不降、依规依标转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 确认转改车型型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提出变更车辆类型及质量参数申请,车辆经安全技术检 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新审核确认的车辆型号参数 办理变更手续。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鼓励城市根据 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 6 分通行权。试点推进城市配送货车标准化车型,鼓励有条件 的城市对标准化车型配送货车给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 2021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 年 7 月 日 附件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术语定义 (一)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 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二)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 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 式,发动机的进气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轴之上。例如:发动 机缸体主体位于车辆前后轴之间,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轴 上方的情形),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 等于 0.9,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三)小微型普通客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 数小于或等于 9 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 椅的载客汽车。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特指车高大于或 等于 185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运 动型乘用车、越野客车。 (四)客厢式运输车,指封闭式货车。即采用整体式车 身,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 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8 (五)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 量小于 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 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六)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 量小于 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 二、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包括养 蜂车、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货厢应采用多 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 1500mm 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 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 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垃圾车、 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 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不包含压缩式、摆臂 式、自装卸式、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应小于等于 3500kg,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 5000mm。 (三)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厢式、仓 栅和平板式货车。 (四)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轻型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 输车)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 9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 1.4 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不超过 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 19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 2.5L(不包括冷藏 车);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 2100mm。 (五)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 足以下要求: 表 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 总质量 M(kg) M≤3500 整备质量 m(kg) 3500<M<4500 m﹥1100 栏板式货车 ≥0.65 ≥0.75 自卸货车 ≥0.55 - 仓栅式货车 ≥0.55 ≥0.65 厢式货车 ≥0.50 ≥0.60 冷藏车 ≥0.30 ≥0.40 越野栏板式、仓栅式货车 - ≥0.40 越野厢式货车 - ≥0.30 载质量 利用系数 说明:1.本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 65kg/ 人计算。 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 3.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 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不应计入载质量。 4.厢式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栏板式货车不包含多用 途货车;仓栅式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雏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 汽车。 10 三、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 1000kg; 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应大于等 于 1500kg。 四、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 (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 座椅时除外)。 (二)设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 于 5500mm。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400mm 且小于 或等于 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 800mm 且 小于 1600mm,按每 400mm 核定 1 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 或等于 800mm 且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或等于 1200mm(且小于 1600mm)时核定 3 人。对既可分离、又可 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 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 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 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 间的长条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沿车辆前进 11 方向)的横向距离,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450mm,对车辆宽 度大于 168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 550mm。 (五)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翻转座椅, 应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或向后)翻 转的形式;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 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 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右收 起等形式。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测量行李 区的纵向长度时,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 间位置。 (六)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 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 垫)上。 (七)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除最后一排 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为方便其他 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 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八)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纵向位置 可以调节,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600mm; 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400mm。 12 (九)车高大于或等于 185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第 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1300mm。 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 节,将第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十)车辆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 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 30%,其中 总长度大于等于 5000mm 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 1500mm;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 1.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座椅应处 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应 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 的座间距不足 600mm,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 600mm 的位 置),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 位置若可调节,应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 间位置进行测量。 2.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 线,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 25%的行李区 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 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 两者中较后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门关闭的状 态,但不考虑后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 13 3.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 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 移 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 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确认是否小于或等 于车长的 30%。 (十一)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正常使用 时,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 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乘客的上下车通 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 形。 (十二)面包车应满足《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 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 号) 相关要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