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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认证试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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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2007 年 8 月) 总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 ,构 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 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专家委员会 委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 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 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 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 开展本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 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 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在其 名称前冠以专业类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由教育部聘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 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 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 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受专家委 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 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 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 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 1。 2 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6 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 、 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具体流程见附件 2。 2.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 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 请报告。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家对申 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专业认证 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 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 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 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 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 的原则。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自评的方法、 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 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 的专业是否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 ,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 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 在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现场考查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 认证的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现场考查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 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 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 3 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专业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应在进入学校至少 4 周 以前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撑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进校考察期间专 家组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开始考查前,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 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考查之初专业认证考查专 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 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 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 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 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企业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 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 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除外); (3)对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 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工程 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 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 (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在考查工作结束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 证学校,并于 15 日内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该考查报告。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2.5.1 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 ,并于 15 日 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 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其本学校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 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 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 的认证结论建议。 2.5.3 确认认证结论建议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 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 2/3 以上(含 2/3) ,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 2/3),则通过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 (3)不通过认证。 2.5.4 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根据投票结果,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 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建议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2.5.5 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全体会议须 邀请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 2/3 以上(含 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 的 2/3 以上(含 2/3) ,则批准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专家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 工作组)需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由专家委员会再次 审查,再次审查仍未通过者,则由专家委员会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认证结论。如学 校对最终认证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全国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 决。 认证结论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由教育部负责发布。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 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 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 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 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 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 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序号 3 认证工作内容 时间结点 1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定期 2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报告做出回复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3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受理后一月内 4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收到自评报告二月内 5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一月内 6 现场考查 7 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月 内完成 定期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全国工程教育专 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1 公开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被认证学校提 交的《自评报告》 、现场考查专家组做出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报告》和各专业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的内容要予以公开。认 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 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时,要允许学校和企业代表旁听。 3.2 监督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工作方式主 要以抽查为主,通过抽查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专业认证过程中的某些环节, 或者参与专业认证过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督与仲裁委 员会对年度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列席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 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 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教育部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 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认证专家、试点学校要主动配合监督与仲裁委员 会的工作,为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3 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 30 日内向监督与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 60 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专家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4 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单位举报 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 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 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 附则 4.1 本办法只规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 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4.2 对本办法条款(不含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4.3 本办法中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 均需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4.4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附件 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 教 育 监督与仲裁委 员会 部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专业认证分 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 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 委员会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流程 附件 2: 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 重新申请认证 对申请报告的结论 不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 学校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 学校补充修改 自评报告 对自评报告的结论 补充修改 不通过 通过 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现场考查,并提交考查报告 学校回复意见 认证分委员会审议相关材料,做出认证结论 不通过 专家委员会审核 重审 通过 不通过认证,学校认可 是否通过 认证? 未通过 学校不认可 通过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有效期届满 提出申诉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处 理并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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