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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学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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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原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原学者”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 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的管 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 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7〕13 号) 精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 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20)》(豫科〔2011〕117 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原学者”旨在通过对在河南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的 资助,培育我省的高端科技领军人才品牌,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 才及院士后备人才。 第三条 “中原学者”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 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 投入、共同培养。 第四条 “中原学者”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 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1/7 Formatted: 第五条 设立“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 负责“中原学者”的评审,成员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 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组成。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在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 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 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受理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未满 57 周岁,有充分的时间 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 (四)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 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 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六)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础、实验条件以及研究 团队等基本保障。 第八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7 (一)河南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 术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 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 〕 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的主要负责人; (五)国家级主要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 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等)获得者; (六)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首席科学家等。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中原学者”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领导小组办 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 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中原学 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 荐,或者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 3/7 Formatted: 推荐(以下简称“推荐人”)。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推荐人应对申请者 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 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 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 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不属于培养范围。 第十四条 “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中原学者” ; (二)参与对获得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中原学者”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 4/7 Formatted: 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 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并在充分 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 会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 到底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 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 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 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评委会在认真听取 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 获得者人选。如确定的获得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 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 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候选人 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评审。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 定。 第十六条 “中原学者”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 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原学者” 获得者。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5/7 Formatted: 第十七条 对“中原学者”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 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 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原学者”及其承担项目的 跟踪服务和过程管理,对人才培养、工作成就、团队建设及项目 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 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科研经费 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履 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获得者在获资助项目立项后、实施中期以及完成后 等不同阶段,需按要求填写《“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计划任务 书》、《“中原学者”获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及《“中原学 者”获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以上各项任务书和报告经所在单 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以“中原学者”所在单位为主 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 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本地(部门) 的实际情况,从政策、待遇、资金、项目、条件等各方面给“中 原学者”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章 6/7 附则 Formatted: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8 月 18 日发 布的《“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 号)同 时废止。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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