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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本科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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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本科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四川省本科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体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技创 新、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0〕100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 办〔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本科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 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 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 -1-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新时代高校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 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 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 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 1 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 1 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 (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 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 年内 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 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5.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 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 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 -2- 务。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并达到要求。 第七条 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 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及国际组织援 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三章 助 教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 1 年 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条 专业能力及业绩成果条件 1.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2. 承担 1 门课程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3. 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贡 献。 4. 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四章 讲 -3- 师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2 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条件 1. 掌握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 正。 2. 任现职以来,承担 1 门课程讲授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实 践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 3. 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 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总数不 少于 3 项: 1.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技 术技能竞赛奖项。 2.参与编写大学教材,并公开出版;或参与编写省级以上规 划教材。 3.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竞赛奖项,参与校级及以上各类 教育教学改革、精品课程、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 4.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 能传承创新平台、省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 -4- 5.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工作, 做出突出业绩。 6.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编写 等行业标准编写,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编写工作。 7.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或 软件著作权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8.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五章 副教授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型副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 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 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2.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 1 门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 的教学工作任务,近五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 -5- 3.在学生指导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有优 秀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有优秀实习生,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 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 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 3 项,其中(1)-(4)中不少于 2 项,(5)-(10)中不少于 1 项。 (1)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论文。 (2)在国内或国际定期举办的学术会议主会场作特邀报告 或主旨演讲,学术成果得到同行的认可。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 5 万字以 上/部)。 (4)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部)。 (5)作为主要参与人,建设省部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含 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 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6)主持完成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 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7)作为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6- (8)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部级举办 的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 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9)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 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建言献策等方面取得较 为显著的社会效益。 (11)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十六条 教学为主型副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 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 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 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2.系统讲授过本科生必修课程 1 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 学工作任务,近 5 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任现职 以来至少有 1 学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学生指导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 承担国家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 上学科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 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7-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 3 项,其中(1)-(3)中不少于 1 项,(4)-(9)中不少于 2 项。 (1)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 获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 5 万字以 上/部)。 (3)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部)。 (4)作为课程负责人,建设省部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含 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 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建设国家级一 流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 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5)主持完成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 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6)作为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7)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省部级举办 的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技能、创作作品竞赛中获 奖及以上。 (8)在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教学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9)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达到 3 次以上优秀等级。 -8- (10)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六章 教 授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 满 5 年。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型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 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 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 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系统讲授过本科生课程 1 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 作任务,近五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任现职以来 至少有 1 学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学生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 承担国家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 上学科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 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二)业绩成果条件 -9-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 3 项,其中(1)-(4)中不少于 2 项,(5)-(10)中不少于 1 项。 (1)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论文。 (2)在国际或国内定期举办的学术会议主会场多次作特邀 报告或主旨演讲,学术成果得到同行的认可。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 10 万字以 上/部)。 (4)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 (5)作为负责人建设省部级一流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 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 政示范课程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建设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含 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精品视频公开 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 成国家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7)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 果奖。 (8)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国家部委举 办的全国性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 作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 10 - (9)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建言献策等方面取得重 大社会效益。 (11)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 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 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思想政治教 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系统讲授过 2 门本科生必修课程,每学年至少承担 1 门以 上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近五年教学质 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2 学年教学质量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在学生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 参加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奖励。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 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 3 项,其中(1)-(3)中不少于 1 项,(4)-(9)中不少于 2 项。 - 11 - (1)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获 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 10 万字以 上/部)。 (3)作为主要撰稿人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 (4)作为负责人建设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含精品课程、 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 成国家级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 (6)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 果奖。 (7)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在国家部委举 办的全国性高校学生、博士后的学科竞赛、专业或专业技能、创 作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8)在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教学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 上。 (9)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达到 4 次以上优秀等级。 (10)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答 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 12 - 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2.破格申报的; 3.申报教授的; 4.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乡村振兴政策的; 5.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高等本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 评审的基本条件,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不得低 于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在严把质 量和程序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不受职务资格、任职年限、学历学 位、进修经历等要求限制的职称晋升绿色通道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 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成果均应为任现职以来新 增的成果,未评聘过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以近五年成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 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5 年。 - 13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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