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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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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

沪商院教〔2017〕68 号 上海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规范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发布《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41 号令),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根据文件规定,依照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 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 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思想;应当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 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 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强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 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 不予注册。新生在体检复查时期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 学习(与第四条第四款保持一致),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复 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新生复查由教务处、学生处、纪委、二级学院等共同完成, 对艺术类、体育类新生做专业课程的复测,复测试卷由学生所在 学院保管,成绩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归档。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选 修课指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目录,针对个人的学习兴趣、职 业规划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 绩合格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记入成绩表, 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考核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通常由平时成绩、 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构成。 平时成绩主要来自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态度、出勤率及作业等学习 质量的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是由高等技术学院根据课程类 别组织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 20%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成 绩和 50%期末考试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不能单独作为该课程 总评成绩。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学习以及阶段测验(单元练习)成绩, 完成实验、实习等情况的综合考核,平时成绩考核要素不能少于 3 项。总评成绩一般由 40%平时成绩和 60%期末成绩构成。各种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实践教学课程,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 考核。 特殊情况下课程的考核成绩比例可由教师根据实际教学安 排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 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规定有相 应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大致是: (一)校内理论课程(含课内实习实践和考试)每 16 学时 计 1 学分。 (二)体育课每 16 学时计 0.5 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 践、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按教学计划规定 的学时计算学分。 学生每学期预选学分原则上不得多于 30 学分,非毕业年级 预选学分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条 已注册学生可以根据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 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新生入学 的第一学期除少量选课外,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 学生选课确定后,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修读某课程或调整选课 要求,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院区申请,经高等技术学院批 准后,可以终止修读该课程,或者办理选课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确定学习进度、 参加各项评优考核的依据之一。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等第成绩 课程学分绩点 考试课程 考查课程 90-100 A 5.0 4.5 85-89.9 A- 4.6 4.1 82-84.9 B+ 4.3 3.9 78-81.9 B 3.8 3.4 75-77.9 B- 3.4 3.1 72-74.9 C+ 2.9 2.6 68-71.9 C 2.5 2.3 65-67.9 C- 2.1 1.9 62-64.9 D 1.8 1.6 60-61.9 D- 1.0 0.9 60 以下 F 0 0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n 平均学分绩点 = i (ai  bi) 1 n i bi 1 a 为课程学分绩点;b 为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41 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合格 者不能毕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但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 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 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可安排该生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参加实习实践过程中,都需进 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 均以旷课处理。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 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该课 程考核的资格,所修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字样, 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考核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 “作弊”或“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根 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缺席课程考试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缺 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或不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学 生可报名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前提供相关 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院区审核后报高等技术学院, 并经教务处批准有效。缓考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学生同 时进行考核,并按第八条规定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予以一次补考。但以 下情况除外: (一)体育课、军训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的;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且缓考不及格的; (三)重修不及格的。 补考安排在开学前进行。补考通过,成绩记为 60 分,成绩 单标注“补考”。 补考未通过或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可报名重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修: (一)体育课、军训和各种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且缓考不及格的; (三)允许补考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四)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 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考核资格的; (五)无故缺席课程考核的; (六)考核违纪或作弊的; (七)重修考试不及格的。 第二十条 重修分为插班学习和自学两种形式。 学生参加插班学习必须经选课确认,也可至开课学院、院区 申请重修,经高等技术学院批准后,可参加重新学习,但必须参 加课程的考勤与各项考核,按第八条规定评定成绩。 自学学习后可以参加期末考试,试卷分数为重修课程分数。 重修不及格者无补考资格,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报名再次重 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该课程的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并计入相应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相应创新创业等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业特点,在遵循管理程序的条件下,学 校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免修分为免听免考和免听不免考两 种形式。 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上一学期各科的平均 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 3.8 的学生,如果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 识和技能,可以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 课程免修申请;经批准并参加统一的免修考核,成绩达到 85 分 以上(含 85 分)者将获准免修;免修名单由课程所在院区汇总 后,统一报高等技术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课程免修 的资格,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审定。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教学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四条 因具备大学英语四级、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 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而免修的,可根据其成绩确定该课程相应学分 绩点,计入系统成绩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 (一)除艺术类专业外,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平均学 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 15%<含 15%>); (二)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教研室、院区推荐, 并经转入院区、专业教研室考核通过者;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 学习者; (四)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原因,若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 意的前提下,酌情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转专业程序一般为:本人申请、所在院区、高等技术学院、 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 会。转专业手续一般在该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符合本 条第 3 款、第 4 款的转专业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中 高职贯通培养模式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一 般在该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 学生从原专业转入新专业应修而未修的学分可用原专业相 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抵冲。不能抵冲的课程必须补修。具体补修的 课程由高等技术学院确定。补修原则上跟后续班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原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读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区提出申请,说 明理由,由高等技术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核,经所在学校和拟转 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 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 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第 41 号令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学情况 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将转入学生信息报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 治疗或休养,时间预计需要一个月以上的; (二)学生申请创业,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家 长签字同意的; (四)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须休学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第二十八条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可申请休学。休学学 生应在获准一周内办妥休学离校手续。院区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最多休学 2 次,累计不超过 2 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 待遇;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四)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可 放宽至 6 年,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可放宽至 5 年。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 后 2 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 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能向所 属院区报到复学。 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按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五、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第(一)款情况者应予学业警示, 有下列第(二)至第(九)款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所修总学分的二分 之一者; (二)专科生在校时间达到最长修读年限而未完成学业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诊,患 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达 3 次及以上的; (八)考核违纪或作弊达 2 次及以上的; (九)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其它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形,需经校长办公会议 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相关管理部 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 认。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专科生学制为 3 年,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根据学生各自修 读的进度,专科可以在 3-5 年内浮动,最长修读年限为 5 年(含 休学、保留学籍),其中第 4 年至第 5 年为延长期。中高职贯通 培养模式高职段在校年限可在 2-4 年内浮动,最长修读年限为 4 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其中第 3-4 年为延长期。 学制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标准。不论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专科毕业时的学制均以 3 年计,中高职 贯通培养模式高职段以 2 年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 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学生除外)。学生 提前毕业仍应交满学制规定年限的全部学费。在延长期内,学生 仍需按时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但在校期间的处分未解除,可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 证书。学生须在毕业一年后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对其表现的鉴 定,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 书。 第四十一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内,通过返校重新学习未通过课程,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 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凡是在学校规定学制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修读 年限继续完成学业。到期仍不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 生,作结业处理。 七、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校方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 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 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自 2017 年 秋季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上海商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设在教务处,本办法 解释权归教务处。 上 海 商 学 院 2017 年 7 月 15 日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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