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长理工大研〔2016〕3 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3 日 -1-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 中的责任和权利,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 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我 校有关规定,经个人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审核获批的具有招收、培 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分别简称“博士 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两个层次。 第三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强化与招生、 培养工作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优化研究 生教育资源配置,获得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不作为能否延迟退休的 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 发展所需要的高质量、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须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审核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相关要求。 -2-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六条 审核对象 1.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2.具有博士学位、本校全职在岗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 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的优秀副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原则上不接受非本校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若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的非本校人员申请审核,须按本办法所述程 序进行认定。 5.拟在下年度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均须申请参加本年度 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即为下年度博士生导师,并列入下年 度博士生招生简章。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年龄要求: 截至申请审核当年的 8 月 31 日前 1.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教授不超过 57 周岁,副教授 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讲师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2.本文件公布之前已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人年龄 不超过 60 周岁。 3.聘期内的两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博士 -3- 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愿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津贴。 1.有独立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 经验。 2.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 学。目前有稳定的和有特色的研究方向,能为博士生开出课程。 3.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好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四)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充足的科研项 目和科研经费、突出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 1.近两年主持的科研项目在我校计财处的科研经费达到如 下标准: 各学科门类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科研经费基本标准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其中: 其中: 其中: 当年在账 省部级及 以上纵向 经费不低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于 当年在账 省部级及 以上纵向 经费不低 近两年 平均进 校经费 于 当年在账 省部级及 以上纵向 经费不低 于 工学 50 万 30 万 80 万 48 万 120 万 72 万 理学 40 万 24 万 64 万 38 万 96 万 58 万 30 万 18 万 48 万 28 万 72 万 43 万 人文社 会科学 2.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4-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 学术论文(如 ESI 高被引、SCI、SSCI、EI 论文、CSCD 或 CSCSI 论文)或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2)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 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经学校认定,直接具备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1.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前三年可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2.主持在研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经 费合同金额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 自科优秀青年基金” 。 3.聘期内的国家“千人计划” 、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主持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后,三年内可 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5.近 3 年内有 6 篇及以上第一作者身份、单位署名为我校的 ESI 高被引论文,或 3 篇及以上 ESI 热点论文,或被列入到国际 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第九条 与我校签订了正式聘任合同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 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在最具影响的国际大学 排名榜(QS 世界大学排名榜、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榜等)中处于 200 名以内的境外大学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聘任 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5- 第十条 其他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必 须是我校特聘教授,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审核办法和本校 人员相同。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1.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一般每年审核一次,由研究生院发 布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 2.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 以及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 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并公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并组织申请和审核。 3.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提 交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复 核后,再提交学校审定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跨学科、 跨二级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批 跨学科是指跨一级学科,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同时 申请。跨二级培养单位是指在甲单位工作,跨入乙单位申请。学 校鼓励学科交叉,允许教师跨学科、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认定博 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不是博士生招生单位或本单位无相应博士授 权学科专业的教师只能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一个导师跨二级培养单位、跨学科均不得超过 2 个。 2.申请人必须征得所跨学科、二级培养单位的同意,且符合 所跨学科、二级培养单位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批条件。 3.同意接收的二级培养单位必须为跨学科、跨二级培养单位 -6- 的导师配备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指标及经费资助量化指标 1.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的博士生导师数须达到上年度实际招 生人数的 1 到 1.5 倍,否则将视情况削减下年度招生指标。 2.首次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只允许招收 1 名博士生,其余的博 士生导师每年可招收 1-2 名全脱产博士生, 如招收不脱产博士生, 则当年只能招收 1 名博士生。 3.每位博士生导师在籍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 15 人,否则将 酌减招生人数,直至暂停招生资格。 4.博士生导师每招收 1 名博士生,需支付一定费用,用于发 放全脱产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对象 1.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具有副高级以上本校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人员。 4.原则上不接受非本校人员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审核,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的非本校人员申请,须按本办法所述程 序进行审核。 5.拟在下年度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均须申请参加本年度 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即可于下年度招收硕士生。 -7-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 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 度,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至申请审核当年 8 月 31 日止)。 40 周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讲师职称 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 科研经费,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 目前承担有科研项目。申请审核时,在账科研经费工学学科达到 5 万元以上,理学学科达到 3 万元以上,其它学科达到 1 万元以上。 4.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 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2)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 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特殊学科专业如确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经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可适当放宽科研成果的要求。 5.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 学术队伍。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1.研究生院发布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 -8- 2.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 以及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 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并公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并组织申请和审核。 3.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核者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提交 研究生院备案、抽查和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在当 年 5 月份进行,学院可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和学科发展的实际情 况制定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审核标准,自行审定招生资格,报研究 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我校的特聘教授,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直接 聘任为学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具体指导数量由学院根据其科研项 目类别、经费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九条 硕士生副导师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由硕士 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培养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招生及经费资助量化指标 1.职称为教授的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不得多 于 5 名,副教授不得多于 3 名。教授指导的在籍硕士生总数一般 不得超过 15 人,副教授一般不得超过 9 人,自本细则颁布之日 起二年内在籍人数需达标,否则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2.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学院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硕士生导师 资助制度,导师每招收 1 名硕士研究生,需向学院支付一定经费 用于资助研究生培养。 -9-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选聘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各二级专 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院须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和校内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工程实践和学位论 文的指导工作,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二十二条 基本条件 1.在业务技能、生产和工程实践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 ,年龄一 般在 57 周岁(至当年 8 月 31 日止)以下,40 周岁(至当年 8 月 31 日止)以下者一般须具有硕士学位。 2.在大中型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工程项目担任技术 或管理负责人、骨干,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 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有较强的解决生产实际问 题的能力,能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或能为专业学位研 究生开设讲座。 3.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学术 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专 利等。 4.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实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 人选确定 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主要依托学校建立的专业 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或由校内导师推荐,学院根据需要确 -10- 定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 第二十四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报送相关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硕 士生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备案及公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将同 意新增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 院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硕士 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有效期限一般为 3 年。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再办理申 报手续。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 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 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 良影响者。 2.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 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者。 3.因重大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未撤销者。 4.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 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11- 5.弄虚作假,虚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 6.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 上者。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审批申请: 1.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 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 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 造成不良影响者。 2.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 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4.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中 被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 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导师,学 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取消导师招生资格等。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 格者,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 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审核。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 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可 -12- 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核。调离后不再兼任研究生导师的,其 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超过学校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不得再招收研 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由其继续指导 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 第三十一条 因出差、出国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 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学院批准离 校一至三个月(含)的,应制定指导工作措施并交学院审批;离 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 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不 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研究生是否需要更换导 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他因 特殊原因离校者,应参照此规定处理。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二条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 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树立 研究生培养责任意识,为人师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 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导师可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 录取等有关工作,参加招生宣传。 第三十五条 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 -13- 情况,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数量。 第三十六条 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 严格地选拔优秀学生,认真完成招生任务,不断提高研究生生源 质量。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基础 知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协助做好入学教育。 第三十八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 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 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十九条 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过程。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 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 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和检查研究生教学实 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协助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 性考核。 第四十条 指导研究生科研和学术交流工作。 导师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学术交流能力的 培养。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 情况检查,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充 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四十一条 对学术成果严格把关。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严把质量关,保 证成果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 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14- 第四十二条 执行研究生资助政策。 配合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励的评 定工作,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术成果进行评价。按规定主 动资助科研津贴,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者参与助教、 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开题报 告并提出修改意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并制订详细的 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第四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进行阶段检查。 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检查质量关,定期检查研究 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做 出适当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 论文的全部内容,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对于合格的学位论 文,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同意其 参加论文答辩;并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四十六条 导师要自觉加强个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以 身作则,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学生。 第四十七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 责任,要将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教育贯穿于培养全过程,要在 -15- 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 术道德规范。导师应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关心研究生的 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参与 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第四十八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协同有关部 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导师可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下出国进行短期 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五十条 研究生经导师指导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 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 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 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定期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并实行奖励政 策,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奖金或实物奖励。 第五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1.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 位硕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及工程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 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2.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3.参与学位论文的评审。 4.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校研究生。 -16- 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 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先由各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予以受理、初审,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复 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 间授权研究生院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即启动复议 程序,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并将结果送达本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长沙理工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研〔2010〕21 号) 、 《长 沙理工大学高水平人才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规定》(长理工 大研〔2015〕6 号)同时废止,现有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之修订、 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 解释。 -17-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18- 2016 年 7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