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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9 年 6 月修订)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 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教 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者,除因不可抗力事故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 1 - (二)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报到入学的。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生或征兵办办理,附相关证明材 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 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他学生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 生待遇。 第五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 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学生因故不能如 期注册者,应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 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进 行预注册,待缴清学费后,予以正式注册。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 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注 册。 - 2 -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纪律 (一)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当遵守 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犯 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勤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 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 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连续旷课以 天计算,旷课一天按五学时计)。对旷课学生,依照《华南理工 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 (二)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 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根 据时间长短,由所在学院相应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假条由班 长交给任课教师。一天以内,由班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三天内(含三天),先交班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再报 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三天以上,先交班导师(班主任)或辅 导员,再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两周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 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 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 退学处理。 - 3 - (三)任课教师有责任对上课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应及 时通知有关二级学院或学生班导师(班主任)。各二级学院要积 极配合教师的教学,对学生出现的各种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做出 处理。 学制、修读年限及费用 第十条 学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一条 以基本学制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应 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修满 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并补齐 基本学制学费。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 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除因创业休学者最长在校时间可至七 年,其他学生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年(含休学及国际交换生 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每学年 交纳学杂费。学生应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故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 册。 第十三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学生(除休学、保留学籍和因特 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者),应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 课两类。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和取得学分,应按各专业综合培 - 4 - 养计划的规定进行,一般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 然后选修其余课程。 第十五条 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必 需重修。学生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 (一)公共基础课的重修,须在开课学期的学期初在学校教 务管理系统上报名;专业课的重修,在开课学期的学期初到本学 院教务员处报名; (二)所有重修课程的考核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六条 所有重修课程的修读采用跟班上课的形式进行,原 则上不单独开班。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班导师(班主任)指导下, 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前五周内提出 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缓修一些专业课 程,并应在班导师(班主任)指导下制定合理的修读计划和修读 进度。批准缓修的学生,不予修读辅修课程。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安排及选课要求如下: (一)课程安排 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考试周之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 体育课及通选课由相关部门在每学期初通过教务处网站于开学 第一周在校园网统一公布该学期课程安排。辅修课由学校在考试 周前向学生宣布下学期拟开设课程。 - 5 - (二)选课基本要求 1. 除辅修课由学生本人到开课二级学院办理选课手续外,其 余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系统上操作选课,未在系统 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2. 选修人数不足 30 人的课程,一般不再开课。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可申请修读学校开设的 辅修课程,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数内。 第二十一条 辅修课程修读要求和辅修专业毕业审查按照学 校辅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修读时间有冲突的学生,可申请免听。申 请书经任课教师批准,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交课程所 属二级学院备案。免听课程必须缴交作业、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 环节和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以旷课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 习和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即取得该 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经首次考核不合格,理论课卷面 成绩大于 35 分的,允许补考一次。 - 6 - (二)必修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经 补考仍不合格的,视学院开课情况,可重修或重选; (三)通选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只能重选。 (四)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只能重修。 (五)补考及重修考核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各种考核,因公、课程 冲突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因 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课程冲突应附学校证明),并经所在二 级学院的院长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缺考记,该课程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课程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在教务处规 定时间内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生成成绩单打印一式三 分并签名,由任课教师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后,一份由课程所 属单位留存,另两份分别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二级学 院每学期接到学生成绩后,应向学生公布并寄送学生家长。 (二)所有课程经考核后,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及学期记 载,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标注为“补考”、“重修”。 辅修课程经考核在取得该成绩的学期记载及格(通过)及以上的 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者,允许放弃后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八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应对成绩进行核查。学生对成绩 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成绩复议期原则上为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 7 - 内(不含寒暑假),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于 复议期内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由主管学院院长签章同意后报至 开课学院(部),经开课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后由双方 共同进行成绩复核。如成绩确实需要修正,由课程开课学院提交 成绩修改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 签章后,交至教务处进行成绩修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 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 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 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学生可利用现代教育技术, 参加各种形式的网络课程学习,亦可跨校修读课程(含教育部认 可的国外高等院校及国内同批次或以上院校)。所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依据学生专业教学计划认定并报 本校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学生相应课程成绩记载。未经二级学 院事先批准,学生自主修读的网络课程或跨校修读的课程,不予 认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到课程所属二级学院 (部)报名,参加学校正常安排的课程考核,以取得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不 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申请缓修。学生未经 批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 1/3 或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 - 8 - 数累计超过总数的 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各学期累计四门 (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予退学处理。 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 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 资格的课程,成绩按取消考试资格记,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 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 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予以承认。学生须提供原就读高校成 绩单原件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符合条 件的课程成绩可予以认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若有特 殊情况,允许转专业,转专业条件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优先考虑;退伍复学的学生,不受专业门槛、成绩、 学科限制,优先转入学校其他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办理。 - 9 -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休 学: (一)学生本人在创新创业上有特殊才能,需中断学习开展 创新创业相关活动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需中断学习外出工作的; (三)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 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学生因其他原因一学期内连续两周无法参加正常教学 活动的。 第四十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 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于休学开 展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累计休学时间可延长至三年, 最长在校时间不超过七年(申请第三年休学时,须提供本人创新 创业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批准休学的学生,均应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 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附证明材 料及监护人意见书),经主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 处批准。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 10 - 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未办离校手续又不参加培养计划的活 动以旷课计,并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予以相应处理。休学期间不准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享 受的奖学金将暂停发放;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期间不按 在校时间计。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一)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 证明或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 学资格; (四)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本细则中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做出的学 籍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学生对外交流档案。 - 11 -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休学、复学、降级、转学、转专业、 提前毕业、退学警告、学业预警、退学处理及考核违纪或作弊处 分等,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处理和备案;其他违纪 处分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处理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修读,均以学生入学时间和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正常进度为标准,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审核。 (一)对于 2018 级以前的学生,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数 累计不足 14 学分的(学期内应修学分少于 16 学分除外): 1. 取消辅修资格,所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2. 给予退学警告处理; (二)对于 2018 级(含 2018 级)以后的学生,执行学业预 警制度: 1. 一学期未通过课程达到 2 门及以上,受蓝牌预警; 2. 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小于 14 学分(学期内应修学分少于 16 学分除外),或累计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 20 学分及以上,受 黄牌预警; 3. 在黄牌预警期间,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小于 14 学分(学 期内应修学分少于 16 学分除外),或累计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 25 学分及以上,受橙牌预警。若学生受到橙牌预警,须降级学习一 年。 - 12 - 受到黄牌及以上学业预警的,取消辅修资格,所修课程按选 修课记载。其他事项详见《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本科生学业预 警及帮扶实施办法》。 给予退学警告或学业预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 处核准后,在全校发文通报,由二级学院传达到学生本人,并发 给退学警告或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受退学警告或黄牌及以上学业 预警; (二)无论何种原因,连续 3 次或累计 4 次受退学警告;在 受橙牌预警降级学习期间,获得课程学分小于 20 学分; (三)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 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 程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 (六)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 注册;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八)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时间。 - 13 - 第四十九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退学 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在校 内发布通告,自发布通告之日起 15 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 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 少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将按照学校有 关规定办理; (四)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通知后两周内, 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或拒不离校者,由学院安排人员 代为办理,并交由保卫处处理。 (五)退学、开除学籍和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长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学校 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 14 -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五月份。 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 前毕业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 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 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 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相应的辅修专业证 书。 第五十四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 16 学 分(含 16 学分)的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按以下两条处理: (一)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作肄业处理; (二)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给予申请延长在校时间 或作肄业处理。 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应当在延长学期开学两周内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手续并进行注册。 第五十五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少于 16 学 分的学生,暑假前再次审查后,分别作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取消辅修的毕业资格,但 所修读的辅修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 15 - 第五十八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中,已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学 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余学生可在结业后至不超过最长在校 学习时间内(除有特殊规定外,四年制学生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六年), 在修读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申请需经二级学院院长 同意,教务处批准,并缴纳重修费。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需学分, 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 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若确属 需要,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行。 - 16 - 学士学位授予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 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后,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申诉程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其它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适用于各年 级在校生。我校国际学生(学历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其他管理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及其他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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