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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8_关于促进寿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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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寿县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民宿发展环境、规范旅游民 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旅游民宿有序、 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 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 号》)以及《淮 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是指位于乡村或风景名 胜区内,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依 托寿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 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 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注重 品质、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原则,坚持高质量、 特色化发展,突出参与性、体验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寿县县域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旅游民宿基本条件 第五条 旅游民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 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规划选址基本条件 1.单栋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客房数不超过 14 间(套) ,建 筑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 2.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 3.选址应符合辖区内的寿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其他 相关规定。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民宿不占用水利、道路红线,不 破坏林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 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 5.旅游民宿必须对公众经营,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成 私人会所、别墅大院。 6.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 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未经批准,禁止新建、扩建民宿 项目。 (二)治安管理条件 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 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 2.搭建、配备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并具有 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3.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 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4.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卫生安全条件 1.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 等卫生设施。 2.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蟑螂、 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 保证能正常使用。 3.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 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卫生检测。从业人员 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四)消防及建筑安全基本条件 1.除传统建筑外,旅游民宿应满足《农家乐(民宿)建 筑防火导则(试行) 》(建村〔2017〕50 号)中相关要求。超 出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消防设施通 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农村防 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 等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的消防安 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 要求的,应按《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 施。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 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 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 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五)环境保护基本条件 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参照 DB34/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有条件的地方要纳入村庄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禁直排水 体。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有固定 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 (六)其他条件 1.依法取得经营旅游民宿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鼓励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3.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 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 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外观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六条 旅游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旅游民 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统 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 (一)业主提出申请,提供《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初 审表》,签署村(居)委会及当地派出所意见后提交乡镇人 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 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 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办审核。 (三)县民宿办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 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指导 申请人在一周内办理相关证照。 (四)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积极 主动地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公共 卫生、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健康证,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五)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旅游民宿 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 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旅游民宿,符 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对于新建的旅游 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办审核后,方可营业。 (六)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旅游民宿,实行信息登记 制度,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正常经营一年以后,评定合格 后,统一授牌。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 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 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可能危 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事先以明示的方式向住客 作出说明或警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 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旅 游民宿经营者应负责核实代订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 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 生、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旅游民宿,可依 照程序申请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标识。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法规标准, 提升服务质量,依法诚信经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属地乡 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由县 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县文旅、公安、消防救援、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 城管、水利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成员单位,下设 办公室,即县民宿办。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 的原则,研究解决旅游民宿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审 核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文旅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开办旅游民宿联合审查、 推动制定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旅游民宿规范服务行 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旅游民宿业态发展,指导建立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消防主管部门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旅游民宿消防 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民宿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旅游民宿治安、人员住宿的日 常管理,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检查、 督促旅游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 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 责本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 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 实效。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 台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民宿违法违规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 时制止并报县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 的,由县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 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游客的劝返或 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 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告诫或暂停营业的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 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 在房屋、消防隐患的;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精品主题(度假)酒店、休闲农庄以及利用 国有土地兴办旅游新业态项目,建成营业后,可根据业主意 愿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 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审核表 2.寿县旅游民宿联合验收表 3.寿县旅游民宿办证流程 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 1 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初审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拟经营旅游民宿规模 房屋占地面积 ㎡ 营业用房面积 ㎡ 房屋位置 客房数及床位数 间 个 楼 层 层 从业人数 人 餐位数 个 业主承诺: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消防、公安、环保、 卫生、市监、税务、文旅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在派出所审核意见: 盖章 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附件 2 寿县旅游民宿联合验收表(社会资本) 申请表编号: 旅游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实际建设旅游民宿规模 房屋占地面积 ㎡ 房屋位置 客房数及床位数 县公安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签字: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楼 层 层 个 餐位数 个 间 签字: 年 月 日 月 日 县市监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日 县卫健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签字: ㎡ 县住建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县消防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签字: 营业用房面积 签字: 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验收意见:(申请号转为备案号)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旅游民宿经营者、乡镇、县旅游民宿 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 寿县旅游民宿联合验收表(居民自建房) 申请表编号: 旅游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实际建设旅游民宿规模 房屋占地面积 ㎡ 房屋位置 营业用房面积 客房数及床位数 县公安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签字: 年 月 年 月 间 个 楼 层 层 餐位数 个 县住建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日 县消防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月 日 县市监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日 签字: 年 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验 县卫健部门现场验收意见: 收意见:(申请号转为备案号)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旅游民宿经营者、乡镇、县旅游民宿 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 附件 3 寿县旅游民宿办证流程 1.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寿县民宿开业经 营初审表》。 2.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 (居)委会对《寿县民宿开业经营初审表》进行初审并签署 意见。 3.联合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县民宿办受 理,由县民宿办组织自规、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卫生健 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 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食品经营及公共场所卫 生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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