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府行复〔2022〕0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息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息府行复﹝2022﹞09 号 申请人:魏**,男,住**省**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息烽县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阳街道县 府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罗鹏,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公<永>行罚决字〔2022〕195 号)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向本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分别向申请人、被申 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 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公<永>行罚决字〔2022〕195 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处罚对象有遗漏 2022 年 5 月 18 日凌晨 4 时许,申请人在息烽县永阳街道十 字街广场与胡**发生口角,后被其用手勒住脖子强行拖至息烽县 永阳街道十字街原贵阳银行工地旁巷子实施殴打。此时不知从哪 第 1 页 共 8 页 里窜出来 2 个人,与胡**共同殴打申请人,申请人被殴打致伤住 院。事后才知道窜出来的 2 人中其中一个叫王*,而另外一个姓 甚名谁因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处罚不得而知。 二、被申请人处罚决定偏轻偏倚 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王*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 且有前科,处罚明显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 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之规定可以看 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正确,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明显偏轻,不 能达到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目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正确,故依法应 予撤销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的《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公<永>行 罚决字〔2022〕195 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 得当 2022 年 5 月 18 日 4 时 24 分,被申请人网格民警接到报案 称:“在息烽十字街被四、五人殴打,对方还在现场”。被申请 人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申请人称自己被打伤,殴打他 的人已离开现场不知去向。网格民警立即通知 120 急救车将其送 至息烽县中医医院治疗,同时将该案移交永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 理。永阳派出所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立案调查。依法询问了申请 第 2 页 共 8 页 人、违法嫌疑人王*、胡**,证人陈**、徐**、张*、谢**、邓* 等,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和申请人的住院 病历资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委托法医 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申请人对王*、胡**进行了辨认,查 明了案件事实。 2022 年 5 月 18 日凌晨 4 时许,申请人酒后和胡**在息烽县 永阳街道十字街广场发生口角,后胡**将其拉至息烽县永阳街道 原贵阳银行工地旁的一个巷子里准备对其实施殴打时被他人制 止。王*见状后便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永阳派出所在查明情况后 依法向王*、胡**作了处罚前告知程序,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9 日作出《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公<永>行罚决 字〔2022〕195 号),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 元,因疫情防控特殊原因,按要求未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作 出的《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公<永>行罚决字 〔2022〕 195 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得当。 二、关于处罚对象有遗漏的问题 永阳派出所在对申请人第一次询问时,其称被四个人殴打, 但其只认识“小辉”(后经辨认系胡**),其他人都不认识。但 在第二次询问申请人时,申请人称其被三个人殴打,其中殴打他 的人有胡**和王*,另外一个不认识,申请人前后两次陈述互相 矛盾。根据证人徐**、谢**、陈**、张*、邓*等人的证言,均不 能证明还有其他人殴打申请人,其提出处罚对象有遗漏的理由不 能成立。 第 3 页 共 8 页 三、关于处罚偏轻偏倚的问题 案发当日胡**和申请人在息烽县永阳街道十字街广场发生 矛盾后,胡**用手勒着申请人的脖子将其拉至原贵阳银行工地旁 的巷子里,准备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时被徐**等人制止。胡**本人 称其在巷道内没有殴打申请人,在场其他证人也未证明胡**在巷 道里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 同时,胡**未教唆王*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王*对申请人实施 的殴打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二人不存在结伙殴打的事实。 虽王*具有前科记录,但在本案中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应 当从重处罚。 故,本案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存在偏轻偏倚。 四、关于申请人身体多处被殴打致伤问题 永阳派出所立案后,依法调取了申请人病历资料,未记录其 有损伤,委托息烽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息 烽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认定体表未见损伤,并出具了不予 受理告知书。 故,申请人称自己身体多处被殴打致伤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 经查:2022 年 5 月 17 日晚至 5 月 18 日凌晨 3 时期间,申 请人与徐**等人在息烽**酒庄喝酒、玩耍,在徐**介绍下,胡** 与申请人相识并一起喝酒至散场,申请人与胡**、徐**三人步行 至南大街,申请人与胡**因琐事引发矛盾,徐**从中协调并将申 第 4 页 共 8 页 请人带至家中休息后离家,申请人因不满之前与胡**之间的纠纷 欲与其理论,故随即下楼与徐**同往十字街广场。 一、途中,徐**欲化解申请人与胡**之间的矛盾致电胡**邀 请吃食,当时正在酒吧与陈**、邓*一起的胡**接徐**电话后, 与陈**、邓*步行前往十字街广场,邓*在十字街广场与王*相遇 并与之攀谈。 二、徐**、申请人与胡**、陈**四人相遇后,申请人与胡** 就两人之间矛盾进行交涉未果,胡**遂将申请人拉往原贵阳银行 工地旁巷道中准备通过互殴方式解决纠纷,途中还用手夹住申请 人颈脖拖拽。两人到达巷道之后,相互推搡着对方,双方均未动 手殴打。 在随即赶来的徐**、陈**两人将申请人、胡**拉开之后,两 人在巷道中争吵。 三、在十字街广场上攀谈的王*与邓*在听到巷道位置有人叫 喊“胡**”的名字,也很快到达原贵阳银行工地旁巷道处,出于 对胡**的帮助殴打了申请人,后被在场人员制止。 四、证人张*与谢**听到有人打架,抵达现场时殴打行为已 经结束,至警察抵达现场期间,现场无殴打行为发生。 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处警并将申请人送医治疗。 本案中,根据违法行为人王*陈述,自己系帮助胡**的动机 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在场人员徐**、陈**证言,在胡**与申请人 相互推搡过程中,被徐**等人制止,后王*、邓*等人抵达现场后, 仅王*一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的违法行为,胡**未参与殴打申 第 5 页 共 8 页 请人,亦无其他人参与殴打申请人;证人邓*证言,在自己与王* 到达现场之后,仅王*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其余无人参与 殴打申请人;根据张*、谢**证言,抵达现场时殴打行为已结束 至民警到达期间,申请人无再次遭到殴打的情况。 据此,本案中仅王*一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的违法行为, 胡**已经着手实施殴打申请人,但被在场的徐**等人制止,其余 再无人员参与殴打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对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处罚对象有遗漏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因胡**欲通过互殴方式解决与申请人之间矛盾系临时起意, 将申请人从十字街广场拉拽至原贵阳银行工地旁巷道中,徐**、 陈**紧随其后制止了双方相互推搡行为。后王*、邓*到现场后在 无胡**授意、教唆的情况下仅王*一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排除 本案中存在聚众斗殴及事前共谋或事中授意的结伙殴打情形。 在胡**欲实施对申请人殴打而被他人制止及王*对申请人实 施殴打过程中,均未使用任何工具。被申请人委托息烽公安司法 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息烽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 人认定申请人体表未见损伤,未予受理。排除本案中故意伤害的 情形。 虽王*有前科记录,但本案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第 6 页 共 8 页 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贵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息烽县 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公<永>行罚决字〔2022〕195 号) 对违法行为人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予以支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 2 份;2.身份证复印件 1 份;3.《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公<永>行罚决字〔2022〕195 号)复印件 1 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 1 份; 2.被申请人关于对申请人被殴打案的行政案件卷宗一册,共 110 页。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 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机关均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 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 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 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息 第 7 页 共 8 页 公<永>行罚决字〔2022〕195 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8 月 9 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