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东狮子会监事会制度(修订版).docx
广东狮子会监事会制度 (2010 年 7 月 25 日广东狮子会监事会会议通过,2013 年 4 月 20 日广东狮 子会 2012-2013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5 年 4 月 19 日广东狮子会 2014-2015 年 度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修 订 , 2018 年 6 月 2 日 广 东 狮 子 会 2017-2018 年度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20 年 X 月 X 日广东狮子会 2019-2020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监督机制,依据《广 东狮子会章程》以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本会工作规则行使监督职责,监 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奉行民主与监督原则,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应当以谦虚谨慎、求真务实、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行使本会 的监督权。 第二章 第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的职责 监事会设监事 15 名,包括当然监事和提名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一年,从每年的 7 月 1 日起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止。 第六条 监事会设当然监事若干名,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 管单位派出人员及本会现任会长的前二、三、四届会长等。 第七条 除当然监事外,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如下: (1)曾担任过本会理事至少一届。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正常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4)参选时的年度内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监事职责。 (6)提名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9)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 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以上条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 3 月 31 日为截止日。 第八条 当然监事和提名监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 第九条 监事的罢免。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 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隶属 30%以上 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 1/3 会员代表提议 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入罢免程序。 第十条 本会提名监事任期届满的,经相应的程序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 不超过三届(表现特别突出、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但经特别批准的监事 人数不超过年度提名监事总人数的 10%) 。 第十一条 现任监事成员不得兼任除各级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权利与义务。 (1)监事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表决权。 ③监督权。 ④监事提案权。 ⑤知情权。 (2)监事义务。 ①出席监事会会议。 ②发挥监督职能,积极维护本会健康、规范发展。 ③就本会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④服从监事会分工,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停该监事在本会中行使监事权利: (1)缺席监事会会议超过年度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刑事羁押期间。 (3)不履行监事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该监事职务: (1)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 (2)不履行监事义务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伤害,经监事会表决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被停权或撤职的监事不能担任下一年度的监事。 第十六条 停权制度。 当监事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监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给 予每次 1-3 个月,每年度不超过 4 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 临时代理人处理。当然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监事由当然监 事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1)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 恶意欠债、 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3)违反其他制度被停权的。 (4)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职责。 (1)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及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有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及提 案提出意见及建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有权作 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复议其决议,并作出纠正,必要时向会 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当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委员会主席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5)参与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推举、选举工作。 (6)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本会 的经费预算、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7)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8)监事会有权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出书面质询函,本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9)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 的监事进行停权或撤职。 (10)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会章程 及工作规则的表决,可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予以否决。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每次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 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监事会架构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 单位提名,副监事长候选人是卸任的上届会长,经监事会选举通过产生。根据工 作需要,监事会可委任若干监督委员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监事长委任。 监事会设功能委员会,其专员由监事长委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功能委员会及其职能 申诉工作委员会。 (1)负责处理本会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委员会主席等 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违规行为提起的申诉。 (2)申诉程序。 ①申诉委员会在做出申诉处分前,应当充分调查核实,并召开听证会议,给 予该本 会管理人员或者会员充分的申辩机会。调查以及听证应当进行书面 记录,并报监事会存档。 ②申诉委员会做出书面处分决定的,由监事长签发。 (3)申诉效力。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4)申诉结果公布。 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决定应当在本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会务监督工作委员会。 (1)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纪守法(包括本会规章制度)和履行 相关决议。 (2)如发现本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会的规章制度时,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经监事会通过后,有 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 (1)负责监督本会的经费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和日常财务工作。 (2)发现本会的财务工作与国家以及地方财务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不 符,或者常务理事会制定的财务预算、决算损害本会利益时,应向监事会递交书 面处理意见。经监事会通过后,有权要求常务理事会及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 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外事监督工作委员会。 (1)负责监督本会以及服务队对外交流等工作。 (2)发现本会以及服务队在对外交流中违反《中国狮子联会外事管理制度》, 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经监事会通过后,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否决意 见,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本会以及服务队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选举监督工作委员会。 (1)负责监督本会年度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工作及各驻地代 表处的推举工作。 (2)发现在选举和推举过程中存在违规时,应向监事会作出报告,经监事 会通过后,有权向本会选举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会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监事会议指导委员会。 (1)负责促进和支持各驻地代表处监事团队健康发展; (2)指导各驻地代表处监事团队制度规范建设。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 位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