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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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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系统基层民主 政治建设,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程序,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 监督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辽宁 省教科文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辽宁 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科文 卫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 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企事业的基本 形式,是企事业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科文卫系 统基层单位都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努力推动本 单位的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 使职权。党组织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 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 问题。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发挥的成效,是考核领导班子和单 位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行政应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定期向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为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提 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 大会的日常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 调工作。负责及时向职工通报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检查、督 促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本单位工会届期保持 一致,每届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教科文卫系统所有企事业 单位。 第二章 第九条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享有政治权利、 与本单位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 连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名额: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 单位,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若实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 30 人;职工人数 在 200 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职工总人数的(下同) 25—30%;职工人数在 201—500 人的,代表名额为 15—25%; 职工人数在 501—1000 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 10—15%;职工 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 6-1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 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 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 数的 2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后勤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 1、由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 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 等。在征得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2、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 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 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 产生。选举职工代表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 员参加,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通过。 3、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 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 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工会 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 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 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5、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 (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有权深入到职工中去,听 取职工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 动;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 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当享有的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 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 要求; 3、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 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1、职工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 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 2、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无正当原因 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3、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职工代表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 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由原选区向单位工会提出 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开会讨论, 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6、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 与选举代表相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 单位工会备案、公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 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 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 荣誉称号的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 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等。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 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 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列席代表和特邀代 表的名额和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以专 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必备知 识;熟悉改革发展的政策及单位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大会筹备、 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会筹备。 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 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 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 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 任副组长。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职工代表大会筹 备领导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 作由工会承办。 2、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 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列席代表、 特邀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 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草案。 3、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 4、起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 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 5、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草案。 6、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8、组织代表培训。 9、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 提案征集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为单位改革和发展、 管理、业务、科研、规章制度、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 配、生活福利等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一事一议, 附议人至少为 2 人,少于 2 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以代表团 (组)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10、在大会召开 10 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代表发出年 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和决定的文件草案,组织讨论,并就提出的意见修改文件草 案。 11、向党委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 议召开时间。 12、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通知。 第二阶段: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预备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筹 备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召开,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达到代 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 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 会组成方案;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 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 关事项。 第三阶段: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为: 1、行政领导做行政工作报告; 2、有关行政领导做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 的报告;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 4、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其他 议案; 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 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 6、行政领导干部做述职报告; 7、评议行政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8、表决、选举并宣布表决、选举结果。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方得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单位党委、工会分别向上级党委、 工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 职工代表大会精神, 按照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计划,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2、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3、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4、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5、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审议建议权: (一)内容: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 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含办理职工养 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行政领导任期目标 责任制方案、公务公开工作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程序: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2、职工代表大会对工作报告或方案进行审议,综合各 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职工代表大会对决策的实施做出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一)内容: 审议并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 案、岗位责任制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培训 进修计划、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规章 制度等。 (二)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有关方案,工会要参与拟定。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应将方案送交职 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并做出通过或 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 行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审查。 4.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 须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决定权: (一)内容: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建房与职 工住房补贴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二)程序: 1.方案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印发职工 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2.行政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工会代 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人员参与修改完善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并做出决定,由行政负责组 织实施。 4.审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变更或废除时,应重 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 决定的方案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如被否决应按职工代 表大会的决定办理。 评议监督权: (一)内容:监督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程序: 1.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工会会同纪检监察、组织、 人事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领导民主评议的 全过程。 2.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 述职进行。 3.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述职报告。 4.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 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 5.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写 出评语,如必要,可提出对于部奖惩、任免建议。 6.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汇报,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 干部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干部通报情况,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 民主推荐选举权 (一)内容:在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调整时,按照党组 织的安排,推荐、选举本单位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程序: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必须根据上 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 理程序: 1、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单 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 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2、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 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 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 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3、设立常设主席团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召开主席团会 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 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 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 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2、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 交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3、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 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 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立案提案处 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4、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 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的 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6、提案工作的奖惩。为鼓励职工代表和职工多提提案, 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 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有 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单位党政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1、建档、存档内容应包括: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 文件、批复;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委员会 (小组)成员名单;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 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2、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主要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一般为职代会的 非常设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职工代表、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等组成, 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团(组) 长联系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原则上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党组织主 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直接领导大 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职工代表大会秘书长一人,一 般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 召集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 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 会(或小组),如民主评议干部、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 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或小组)的人选应在职工代表中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少数有专长的非职工代 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一般由专门委员会 (或小组)推选产生。 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 准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职工 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3、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主要任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 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1、对职工进行主人翁意识、民主管理知识、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的宣传教育; 2、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 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3、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5、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6、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 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 理,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7、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8、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9、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 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10、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第八章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随着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和内部管理体制 改革的不断深化,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已经成为职工行使民主 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凡是教科文卫单位正式建制的二级单位 都应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 30—50%,代表产生办法 参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职工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开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须 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二级单位党组织做出书 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二级单位应就会 议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党委报告,同时报送单 位工会。 第三十条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 参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规程进行。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附则 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 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全省教科文卫系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及各基层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规 程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凡与国 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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