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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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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 基地,是办好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例之一。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 管理 ,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隶属于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的重要 场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学水平和 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校、院 ( 系 ) 的领导下进 行工作。 第三条 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工作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优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 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研究工作,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 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 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学术研究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 从实际出发,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坚 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 备、技术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 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 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 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二、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师资队伍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 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实验技术 队伍。 第七条 实验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各司其职,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 各项任务。 1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 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强。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由 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补充属学校师资工作的一个部分,要坚持学校规定的引 进标准,原则上以硕士(含)以上学历为主;必要的实验技术工人要从技术水 平较高、经验较丰富、技术较全面且有大中专学历的人中聘用;实验室内高 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结构要合理。 第十条 要加强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听课、学习、参 观、培训、参与实验教学改革、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参 加科研等多种途径提高业务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实验 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地、及时地进行技术职务的评 审和聘任工作。对设计新实验、设计制造新实验装置、开发仪器设备技术功能 做出成绩并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资助或奖。 三、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体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分管校 长主管示范中心工作,学院领导班子由院长主管示范中心的实验工作,示范中 心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科学管理。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效 益、利用率、完好率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功能,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的 原则,互通有无、共享共用,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闲置和独家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础实验室与专业实验室之间,不同专业学科实 验室之间,应根据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相互协作,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 效能,提高利用率。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根据学校的基本制度并结合本院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管理制度。实验室根据学 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 2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室各 级、各类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以提高工作效率 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建立定期检查评比、评估制度,总结交流实 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进 行表扬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 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四、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本任务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的任务,编写 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指导任务工作。 第二十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能力、实 验方法和科学态度与作风。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做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为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学生 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努力搞好实验室建设,不断改善实验装备条件,开发仪器设备技术 功能,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测试方法,逐步实现测试手段现代化,把 实验室建成具有特色的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二十三条 搞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规划,编制实验用仪器设备及低值易 耗材料的购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的技术服务 工作(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等)。社会性的技术服务原则上为有偿服 务,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益中的一部分要用于实验室设备的更新和维 修。 第二十五条 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的交流活动。特别要搞好相关领 域内实验室之间的协作交流。 五、水产养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 3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 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 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置、改造和扩建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均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二级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基建处、国资处和学校 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初步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纳入学校建设规划和 年度计划中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贯彻共享的思想,避免不必要的重 复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应尽可能集中;要建设好以实验 教学示范中心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公共平台,实现资源共项。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要坚持基础和专业并重的思想,基础实验 室要按照教育部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 准建设;专业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既要考虑到本科 教学,也要考虑到专业的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使之形成特色,承担 起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坚持购置仪器设备与自已设计、制造、 改革实验装置相结合,购置设备要经过技术论证,既先进又实用,要创造使 用、安装、管理条件,以保证设备正确使用和不断开发功能。 第三十一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实验教学改革方案的确定应符合人才培养目 标,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养成,重视新知识和技术的传授,增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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