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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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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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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第二 、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 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审批权限在省工信厅。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石化工业处(省禁化武办)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专家组成人员、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分管主 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 第 190 号发布)“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 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 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禁化武办发[1998]17 号)“第五条申请程序,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 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第二条所列监控化学品 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下称 省级禁化武办)提出申请,各省级禁化武办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第六条考核办 法,省级禁化武办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负责各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申请企 业的现场考核工作。”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审核: (一)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 产品,暂按企业执行标准执行); (四)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八)国家其它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 品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九)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 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 文件; (十一)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 的规定。 四、所需材料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三)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四)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五)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 品按企业标准执行); (七)产品说明书; (八)生产记录样张; (九)产品销售记录样张(附表二化学品);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 A 受理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3 个工作日内出具 《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 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于申报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依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考核 评分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合格的填报《考核表》;不合格的,限期 6 个月整改。承办 人 A 对通过现场审查的,起草初审意见,承办人 B 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 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阅后,呈报主任签批,上报工业和信息 化部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长期公布(网 址:www.hljiic.gov.cn);初审结果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审核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现场审查、公示时间除外;专家现场审查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决定后于 3 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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