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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及工作职责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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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及工作职责 .docx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 规范化流程目录表 一、国土空间规划科...............................................................1 二、耕地保护监督科...............................................................7 三、土地储备服务中心..........................................................10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利用科..........................................12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监测科..............................................17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挂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安全 生产科牌子)..................................................................20 七、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29 八、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41 九、测绘地理信息科..............................................................45 十、城乡统筹科......................................................................50 十一、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查管理科......................................54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57 十三、生态整治科..................................................................59 十四、不动产登记中心..........................................................62 —1—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科室 规范化流程 国土空间规划科 主要职能: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实施 多规合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涉及国土 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 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前期论证和大型工程的规划 审核、评审工作。负责城区特定范围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城区 重点区域、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负责城区重大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的征集和评审工作。组织拟订全 县村镇规划政策、制度、标准。负责全县村镇规划与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村镇规划的评估、编制、备案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村镇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等 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 织实施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拟订全县耕地、林地、草原(地)、 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 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 —1— 作。 (联系人:孙明璐 联系电话:7319625) 业务和流程 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 一、申报条件 经县发改部门审核的申请省重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双招双 引”重点签约、补短板强弱项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等重点项目。 二、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所辖乡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出具的同意申报省 级重点项目意见(小函头并加盖公章) ; 2、项目用地范围 2000 坐标系勘测定界图电子版及纸质版(加 盖甲级或乙级资质章) 。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辖乡镇(街道、经开区)政府交申请材料,乡镇 (街道、经开区)出具同意其申报省级重点项目意见书,由乡镇(街 道、经开区)统一将本辖区的重点项目意见书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审查;(1 个工作日)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0.5 个工作日) 3、根据项目提供的矢量数据,对是否符合现行土地规划和城乡 规划等相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报请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审定;(2 个工作日)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 地审查表》;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告知所辖政府经贸办不予出具 —2— 《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表》,退回申报材料。 规划条件出具 1、接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利用科提供的拟出让、划拨、批准拨 用地块勘测定界图;(0.5 个工作日) 2、将用地红线套合土地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核实用地 性质;(0.5 个工作日) 3、形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建 筑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向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发征求意见的 函;(2 个工作日) 4、相关部门、乡镇组织研究技术经济指标,并确定各类控制线 退让距离后复函;(2 个工作日) 5、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报局领导审议通过后,将纸质 版盖章原件送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利用科(1 个工作日) 联系人:邢婕 联系电话:731962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一、申请材料 1、立项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承诺书、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书;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 6、CAD 版总平面图及文本中包含的各类分析图; 7、规划公示牌样图。 —3— 注: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请在材料复印件盖上 公章。送审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 JPG/PDF 格式,电子图纸材料应为 DWG(1/500 或 1/1000)格式, 坐标系为 2000 大地坐标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文 本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章,设计资质章和设计负责人资质章。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0.5 个工作日) 2、科室审查方案后报规划初审会议提出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 告知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未通过的原因以及修改完善的具体要求, 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3 个工作日) 3、经规划初审通过的方案,提交规划联席审议或县规划委员会 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 三、注意事项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通过后需在项目门口等醒目位置 处立规划方案公示牌。(规格为 15m*3m,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简介、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彩平图、鸟瞰图、日照分析图、效果图等) 2、建筑方案审核后的放验线阶段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验线 确认书》,未取得《建设项目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完成 后不予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联系人:尚凯 联系电话:7319625 办理《建设项目验线确认书》 一、申请材料 —4—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书;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含规划条件); 3、审核通过的项目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 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规划放线、验线报告; 7、规划放线、验线测量图; 8、规划放线、验线点位平面坐标检核表。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0.5 个工作日) 2、审查报告(1 个工作日) 3、会同开发企业、测绘公司人员现场核验坐标(1 个工作日) 4、报局领导审议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验线确认书》(1 个 工作日) 联系人:吕成营(中心城区项目)联系电话:7319625 尚振兴(乡镇项目) 联系电话:7319625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书; 2、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 3、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 —5— 复印件;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审核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 7、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或建筑方案文本;(仅中心 城区) 8、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中心城区) 9、建设项目验线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绘)报告及项目备案表原件及复 印件(具有测绘资质并在局地理信息科备案的测绘单位) ; 12、规划公示牌照片; 13、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0.5 个工作日) 2、审查《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绘)报告》(2 个工作日) 3、现场勘测(1 个工作日) 4、形成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议通过后,核 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1 个工作日) 联系人:尚振兴 (中心城区项目)联系电话:7319625 吕成营 (乡镇项目) —6— 联系电话:7319625 耕地保护监督科 主要职能:拟订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 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县土地 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 、湿 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7335625 业务和流程 一、土地农用地转用环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或乡镇部门申请,并落实地块应配指标 后,由用地方提供申请材料和支撑文件,办地地块需符合土地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2、报市局用途管制科初审,符合要求后分发至市局各科室审核 (14 个科室),在此过程中,需跟踪对接各科室相关业务人员审件, 做好问题解释,并根据科室提出的意见进行补正。 3、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签发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复,并 在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和耕地保护处备案。 4、批复后,转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利用科准备集体建设用 地供地。 二、征收环节(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同意办理拟征收地块申请表(村镇签字盖章) 2、XX 村关于办理土地利用手续的情况说明 3、关于拟申请办理 XXXX 用地手续的请示(镇政府向县政府 —7— 请示文) 4、勘测定界图(范围符合两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1、首先办地地块需符合土地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工业、 商业等非公共利益的项目实施征收,需审核是否在土地征收成片开 发方案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要提前进行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 专题报告编制并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在征收过程中,根据 情况向环保局发函,征询拟办理地块是否需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待 环保局确认需办理时,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尽快进行土壤污染调查评 审,由市环保局组织评审会,市环保局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同 意占用的复函,该复函将作为供地的必要材料之一。 2、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用地地块和已具备征收条件的地 块实施征收,由用地项目方和用地乡镇街道出具同意实施征收文件, 确认指标来源,并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15 万元/亩) 。 3、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发征地启动公告。印制启动公 告并加盖县政府公章后在被占地村委张贴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 日) 4、进行风险评估调查。由征收涉及村的 15 个村民代表填写风 险评估调查表,村主任填写走访记录。 5、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相关乡镇街区进行地块内附着物和 青苗的清点并签署调查清单后形成拟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公示。 (公示期 30 个工作日) 会同财政、人社、乡镇等部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及与拟征地地 块内所有用地户签使用权协议。(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5 个工作日后 签署安置协议) —8— 6、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征地批次社保费,对接县财政局向人社局 拨付社保费用(1.5 万元/亩),同时被占地村委提供被占地人员的社 保名单报县人社局,由人社局出具社保发票; 7、相关材料整理完成后报县政府签署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 8、 县政府签署后通过建设用地报批内网上传至市局用途管制科, 初审通过后,分发市局各业务科室审核(14 个科室),在此过程中, 需跟踪对接各科室相关业务人员审件,做好问题解释,并根据科室 提出的意见进行补正。 9、市局审核通过后,由市局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发申请书报市 政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正式批文。 10、取得市政府批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耕保处 备案并加盖省土地管理转用章。 11、省政府批复后,报县政府签批正式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 案,在被占地村委张贴公示。并由村主任、村会计和 2 名村民代表 签署征地补偿审批表和权籍调查表。 12、将相关文件及批复转入县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将土地收为 国有。 —9— 土地储备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储备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梁山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工作;承担储 备土地的管理、前期开发整理服务工作;参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 划工作;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工作;承担开展全县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承担自然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网上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公开,数据 中心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承担自然资源二级市场 交易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工作,建立自然资 源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 联系人:董莹莲 联系电话:7316091 业务和流程 收储环节(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土地收储分国有土地收储和征后收储两种形式,国有土地收储 又分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 一、国有土地收储: 1、土地储备服务中心编号现场测量出勘测定界图(0.5 天) 2、被收储单位向土地储备服务中心申请收储土地 3、 土地收储评估,与被收储单位签订收回合同(1 天) 4、局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审会会审(0.5 天) 5、局请示文报县政府研究室(0.5 天) 6、批复需县领导签字(待定) 7、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持县政府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 — 10 — 回合同》及第三方出具的宗地图、权籍调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不动产证(待定)。 8、全部收储材料转权益利用科(0.5 天) 。 二、征后收储:(不与任何用地单位接触) 1、接收耕保科土地征收批复回来的材料 2、土地储备服务中心编号出勘测定界图(0.5 天) 3、局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审会会审(0.5 天) 4、局请示文报县政府研究室(0.5 天) 5、批复需县领导签字(待定) 6、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持县政府批复、第三方出具的宗地图、权 籍调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待定) 7、全部收储材料转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利用科(0.5 天)。 — 11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利用科 主要职能: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 估,按照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 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 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自然资源资产。拟订全县自然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 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 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及全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 然资源市场调控。管理、监督全县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 开发,负责全县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 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联系人:林宪光 联系电话:7363625 业务和流程 供地环节 供地分出让、划拨、集体批准拨用三种形式 一、出让(网上挂牌出让) 1、接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材料为出让地块编号、出图(0.5 天) 2、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规划条件(待定) 3、评估公司评估地价,出具评估价格一览表(1 天) 4、商住用地的向县教育局发函索要幼儿园配建合同(0.5 天)、 复函(待定) 5、商住用地的向县民政局发函索要养老设施配建合同(0.5 天)、 复函(待定) — 12 — 6、商住用地向县住建局发函索要回迁安置房配建合同、建设条 件的函(0.5 天)、复函(待定) 7、工业用地由梁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梁山县涂料产业园 管理委员会向梁山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发确定准入行业的函(0.5 天)、复函(待定) 8、工业用地由梁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梁山县涂料产业园 管理委员会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发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 供应涉及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的函(0.5 天) 、复函(待定) 9、局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审会会审(0.5 天) 10、上县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待定) 11、上县委常委会议决策(待定) 12、局拟定请示文报县政府研究室(0.5 天) 13、批复需县领导签字(待定) 14、县政府批复后分别在梁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梁山 县人民政府网站、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三个网站发 布公告,其中,公告期为 20 天,挂牌期为 10 天(前 8 天内竞买保 证金交到指定账户,全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申请,交 竞买保证金、出价和成交) ,成交后在上述三个网站发成交公示,公 示期为 5 天 16、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签订《成交确认书》 (5 天内) 17、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交齐 18、办理交地手续(0.5 天) 二、出让(协议出让) — 13 — 1、接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材料为出让地块编号、出图(0.5 天) 2、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规划条件(待定) 3、评估公司评估地价,出具评估价格一览表(0.5 天) 4、向县住建局发函索要建设条件的函(0.5 天) 、复函(待定) 5、局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审会会审(0.5 天) 6、上县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待定) 7、上县委常委会议决策(待定) 8、在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拟协议出让公示,公示期 10 天 (公示期间企业提交申请,有两家以上申请的终止协议出让改为挂 牌出让) 9、局拟定请示文报县政府研究室(0.5 天) 10、批复需县领导签字(待定) 11、县政府批复后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出让价格,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0.5 天) 12、在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梁山县人民政府网 站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 10 天 13、公示期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金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交齐。 13、办理交地手续(0.5 天) 三、划拨 1、接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材料为划拨地块编号、出图(0.5 天) 2、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规划条件(待定) 3、用地单位提交申请、立项、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人)和受 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14 — 4、在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在 发布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公示期 10 天) 5、局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审会会审,确定划拨价款(0.5 天) 6、局拟定请示文报县政府研究室(0.5 天) 7、批复需县领导签字(待定) 8、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0.5 天) 9、办理交地手续(0.5 天) 四、集体批准拨用 1、接收耕保科、挂钩办农转用材料,为批准拨用地块编号、出 图(0.5 天) 2、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规划条件(待定) 3、工业用地由梁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梁山县涂料产业园 管理委员会向梁山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发确定准入行业的函(0.5 天)、复函(待定) 4、工业用地由梁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梁山县涂料产业园 管理委员会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发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 供应涉及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的函(0.5 天) 、复函(待定) 5、企业提交申请、立项、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人)和受托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使用土地协议》、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6、局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审会会审(0.5 天) 7、局拟定请示文报县政府研究室(0.5 天) 8、批复需县领导签字(待定) 9、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由梁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梁山 — 15 — 县涂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待定) 10、颁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拨用决定书(0.5 天) 11、办理交地手续(0.5 天) — 16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监测科 主要职能: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 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并 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 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权属纠纷。实施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 产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 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 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 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 督及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人:郑洪坤 联系电话:7310272 业务和流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 果审批”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使用测绘成果的合同书、委托书等依据 3、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初次申请提供) 6、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二)办理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据 — 17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 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 求。” 2. 《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 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2.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3.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五)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址 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 18 — 二、查询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材料 1.申请人到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填写《梁山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对内外查阅审批表》 。 2.由科室人员协助档案室查阅相关档案,查询完毕后,加盖档 案章。 需要提供材料清单: (1)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查询申请书(村委会、乡镇、街道盖章) — 19 —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 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全 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 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 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 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承担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联系人:马爱丽 联系电话:18660767379 业务和流程 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 一、基本原则 (一)非必要不占用原则。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 护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科学必要措施减轻 并逐步改善对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二)系统保护修复原则。全面落实森林法、湿地保护法、自然 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最严格的森林湿地资 源保护措施,跟踪做好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的系统修复,不断增 强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连通性。 (三)依法严格管控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 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家湿地公 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地质公园建设 — 20 — 指南》等法规规定,从严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 园、地质公园分区管控要求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内 容。 (四)分级分类审查原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初审。对符合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分区管 控要求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对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或风景名胜区、森林 公园总体规划的,不予报送市局。 (五)湿地占补平衡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山东省自 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 求,严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 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 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没有条 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分类管理 (一)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 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 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属控制建设范围。建设项目 涉及占用风景名胜区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 21 —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 报告). 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含建设项目符合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市内主流报纸公示拟建设项目用风景 名胜区的具体情况,且公示期内无异议。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9.其他省市要求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县局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核准意见,并报市自然 资源局;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总体规划原 则上5年修编一次),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并报省政府审批。 (二)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 和合理利用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 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 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 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 ,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建 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公园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 22 — 5.项目对湿地公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 告). 6.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审查意见(涉及占用湿地的,需出具补充湿 地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审查意见)。 7.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市内主流报纸公示拟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公园的具体情况,且公示期内无异议。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9.其他省市要求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县局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将按程序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审批。 (三)项目占用地质公园。地质公园分为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 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 等区域。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内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 的建筑设施;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 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的、 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影响地质遗迹景观 的建筑;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 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建设 项目涉及占用地质公园的, 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 23 — 5.项目对地质公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 告)。 6.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7.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在市内主流报纸公示拟建设项目占用 地 质公园的具体情况,且公示期内无异议。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9.其他省市要求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 盖 公章的复印件。县局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将按程序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 (四)项目占用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分为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 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原 则不进行开发建设、不对游客开放。核心景观区,除了必要的保护、 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环卫、景区管护站等设施以外,不得规划 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要 按规划建设旅游服务和安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 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 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建设项目涉 及占用森林公园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 24 — 5.项目对森林公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 报 告)。 6.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审核意见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建设项目符 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意见). 7.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在市内主流报纸公示拟建设项目占用 森 林公园的具体情况,且公示期内无异议。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9.其他省市要求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 盖 公章的复印件。县局审查后,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 局;不 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总体规划原则上5年修 编一次),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省级森林公园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报国家林草局审批。 业务和流程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许可)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侯玉平,联系电话:0537-3230061;马爱丽, 0537-7322118。 4、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 25 — 二、材料清单 1、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人工繁育省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 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 4、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6、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 舍、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 源的说明材料。 7、县、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 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现场勘验。对人工繁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 现场勘验报告。 4、办结。(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审 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现场勘验符合条件要求的,签发许可决定。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先有县、市主 管部门进行上报材料的初审和现场勘验,出具县、市部门意见;然 后申请人在山东省政务网上按照材料清单上传申请材料,自行申请 — 26 — 办理。符合条件的,省主管部门签发行政许可决定。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侯玉平,联系电话:0537-3230061;马爱丽, 0537-7322118。 4、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有效文件。 3、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4、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 实施方案。 5、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6、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7、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 予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办结。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 — 27 — 人。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 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侯玉平,联系电话:0537-3230061;马爱丽, 0537-7322118。 4、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 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作方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 代理关系证明。 3、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 4、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 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办结。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 人。 — 28 — 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 主要职责:承担全县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 作,拟定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 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草原(地)改革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 卉、草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 工作。承担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 后监管和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 果和管辖范围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 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 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 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 和流转工作。指导全县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工作。监督 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 — 29 — 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 设等工作。承担全县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 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县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 工作。牵头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全 县生态保护补偿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业务和流程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 批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侯玉平,联系电话:0537-3230061;宋焕金, 0537-7322746 4、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 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 等补偿协议 6、拟征收使用草原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 — 30 — 意征收使用草原的批复文件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 规定的,予以受理。 2、现场勘验。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风险评估,并出具核查 或评估报告。 3、审核办结。下达审批决定文件,邮寄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 批(此审批事项职能已移交梁山县行政审批局)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会 事务二科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行政审批局平宗建,联系电话:0537-7025596;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宋焕金,0537-7322746 4、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公示材料 4、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31 — 5、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6、国有林场、苗圃所属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 7、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 规定的,行政审批局予以受理。 2、审查。行政审批局受理占用林地申请后,通知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林草科,行政审批局勘验科与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共同 对拟占用林地进行勘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对拟占用 林地进行公示。 3、审核办结。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批权限核发同意占用林地文 件或签属审核意见后上报济宁市行政审批局。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建设审批(核)(此审批事项职 能已移交梁山县行政审批局)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会 事务二科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32 — 3、联系人:行政审批局平宗建,联系电话:0537-7025596;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宋焕金,0537-7322746 4、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公示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书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或 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①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①批次用地 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①宗教、殡葬 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①建设项目因 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 置的提供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 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 规定的,行政审批局予以受理。 2、审查。 — 33 — 行政审批局受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后,通知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牵头 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工作。负责核实拟使用林地的位置、现 状、林地保护等级、面积,组织会审会签,汇总相关科室的审查意 见;负责拟定审查意见。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负责审查拟使用林地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情况。 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执法大队负责拟使用林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审查,负 责审查用地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行政审批局勘验科与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共同对拟使用 林地进行勘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并对拟使用林地进行 公示。 3、审核办结。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政审批局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上 报济宁市行政审批局。 四、收费标准 1、收费项目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 2、收费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 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 33 号) 3、收费标准: — 34 —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 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 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 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 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 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 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 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 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 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 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国家 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2.属 — 35 — 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 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 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 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 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 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此审批事项职能已移交梁山县行政审批局)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会 事务二科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行政审批局平宗建,联系电话:0537-7025596;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宋焕金,0537-7322746 4、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公示材料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6、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36 — 7、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 规定的,行政审批局予以受理。 2、审查。 行政审批局受理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后,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牵头负责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查工作。负责核实拟占用林地的位置、现 状、林地保护等级、面积,组织会审会签,汇总相关科室的审查意 见;负责拟定审查意见。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负责审查拟占用林地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情况。 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执法大队负责拟占用林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审查,负 责审查临时用地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行政审批局勘验科与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共同对拟占用 林地进行勘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并对拟临时占用林地 进行公示。 3、审核办结。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批权限核发同意临时占用林 地文件或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济宁市行政审批局。 四、收费标准 — 37 — 1、收费项目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 2、收费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 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 33 号) 3、收费标准: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 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二)国家和省 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 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三)对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 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 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 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 每平方米 12 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 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为: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 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建设项目的, 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 — 38 — 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3 元。 国家 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2.属 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 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的,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 苗圃地,每平方米 2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 平方米 12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 苗圃地,每平方米 4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 平方米 24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此审批事项职能已移交梁山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下 放至乡镇为民服务大厅)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会 事务二科窗口;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 林面积不超过 3 亩或者蓄积不超过 15 立方米) 。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平宗建,联系电话:0537-7025596;宋焕金, 0537-7322746 — 39 — 4、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公示时间。林 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 3 亩或者蓄积不超过 15 立方 米的,即时办理) 二、材料清单 1、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的,提供《林木权属 证明》) (单位申请) 2、国有林场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单位申请) 3、申请书(个人申请) 4、委托书(个人申请) 5、权属证明(个人申请) 6、身份证(个人申请)(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 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 规定的,行政审批局予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审核办结。经现场勘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 证(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 3 亩或者蓄积不超过 15 立方米的,即时发证)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 40 —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综合防灾 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县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 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 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 作。组织指导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 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牵头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工作。 业务和流程 为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颁发草原防火通行证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侯玉平,联系电话:0537-3230061;宋焕金, 0537-7322746 4、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 41 — 1、草原防火通行证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证明 3、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相关手续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 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办结。出具通行证。 在草原防火期内,批准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2、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侯玉平,联系电话:0537-3230061;宋焕金, 0537-7322746 4、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 1、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证明 3、施工许可 4、防灭火方案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 — 42 — 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办结。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 予批准决定书》 ,申请人领取证件。 《林业植物检疫证》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 (1)调运单位(个人)和收货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 式。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4)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 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 15 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程 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批准, 可延长 15 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 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 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 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 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43 — 4、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 定节假日除外) 5、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窗口 6、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 侯 玉 平 , 联 系 电 话 : 0537-3230061 ; 李 士 金 , 0537-7739345 — 44 — 测绘地理信息科 主要职能:负责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 责全县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 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县重 要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全县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管理县级基础测绘和 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统筹全 县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拍摄影、卫星遥感、 测绘信息标准化和全县测绘活动、质量。组织指导全县基础信息公 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测绘资质和资格管理、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效能审批方面 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联系人:李进峰 联系电话:7367626 业务和流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 果审批”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使用测绘成果的合同书、委托书等依据 — 45 — 3、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初次申请提供) 6、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二)办理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 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 求。” 2. 《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 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2.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3.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五)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 46 — (七)受理地址 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 (一)受理网址 实行“全网通办”和“跨省通办”。 — 47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通过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 平台。 (http://117.73.255.5:8081/giszhjg/index.html?name=%E6%B5%8B% E7%BB%98%E5%9C%B0%E7%90%86%E4%BF%A1%E6%81%AF%E 9%A1%B9%E7%9B%AE%E7%99%BB%E8%AE%B0%E7%B3%BB%E 7%BB%9F) (二)操作流程 1、测绘单位登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注册 测绘单位账号。 2、测绘单位填写项目信息,上传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 合同、项目技术设计书、进入测绘现场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信息。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审核。 项目所在地选择“梁山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 息科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项目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出 具盖章的项目登记表,并上传系统。测绘单位可自行打印下载。 材料不齐全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录入理由, 做退回处理,并电话通知测绘单位补正材料,重新提交。 (三)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测绘地理成果目录汇交 (一)受理网址 — 48 — 实行“全网通办”和“跨省通办”。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汇交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 (http://submit.webmap.cn/#/login) (二)成果汇交操作流程 1、测绘单位登录“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注册测绘单位账 号。 2、测绘单位按照项目类型录入信息,并提交材料。 3、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科根据项目登记情况,按 期 通 知 测 绘 单 位 将 成 果 汇 交 凭 证 发 送 至 科 室 邮 箱 (lsxchdlxxk@163.com)。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 49 — 城乡统筹科 城乡统筹科主要职能:负责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 目组卷呈报、立项报批,对实施主体进行政策监督指导,组织项目 验收、备案。 联系人:侯绪广 联系电话:0537-7360625 一、增减挂钩项目立项阶段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美丽宜居村庄拆建迁建备案审核意见; 2、村民大会纪要、征求意见表(到户); 3、公示、听证相关材料及现场影像资料; 4、拆旧安置补偿方案及补偿协议; 5、县政府请示文; 6、土地复垦协议; 7、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包含拆旧区工程设计方案和安置区规划 设计方案); 8、拆旧安置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9、权属调整方案、协议及县政府批复; 10、安置区违法材料(如涉及) ; 11、自然保护地相关图件; 12、县级文物部门出具不占压文物的说明; 13、县级审查报告; — 50 — 14、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查询报告 15、图件资料: (1)拆旧区、安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标明地块位置及面 积,加盖县局公章);(2)比例尺 1 比 10000 拆旧区、安置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A4 图幅,标明地块位置并加盖县局公章); (3)不低于 1 比 2000 的拆旧地块、安置地块勘测定界图(加盖资 质单位、权属单位和县局公章) ;(4)安置区城乡规划局部图(A4 图幅,标明地块位置并加盖县局公章);(5)项目实施前现场影像; (6)项目规划设计图及单体图。 (二)立项审批流程 县局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市局生态修复中心增减挂钩部后分发 至市局涉及科室审核(国土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监测科、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耕地保护监督科 等科室),并根据科室提出的意见进行补正。 市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市局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签发关于增 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增减挂钩项目验收阶段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县局请示; 2、县级自验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4、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及调查表; 5、复垦耕地质量评估和土壤环境检测报告; 6、后期管护合同; — 51 — 7、安置区群众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8、图件资料: (1)拆旧区、安置区(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纸上 标明地块位置,加盖县局公章);(2)比例尺 1 比 10000 拆旧区、 安置区(复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A4 图幅,标明地块位 置并加盖县局公章);(3)不低于 1 比 2000 的拆旧地块、安置地块 (复垦地块)竣工勘测定界图(加盖资质单位、权属单位和县局公 章);(4)安置区城乡规划局部图(A4 图幅,标明地块位置并加盖 县局公章);(5)项目实施后现场影像。 (二)验收审批流程 县局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市局生态修复中心增减挂钩部进行审 核,并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补正,市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市局关于 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文件。 三、增减挂钩项目建新阶段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1、市政府请示文; 2、市政府立项批复; 3、县政府请示文; 4、市局审查报告; 5、市局验收文件; 6、土地复垦协议; 7、土地权属调整文件; 8、拆旧安置实施方案; — 52 — 9、占用林地材料; 10、自然保护地相关图件; 11、图件资料: (1)拆旧区、安置区(复垦区)、建新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图纸上标明地块位置,加盖县局公章);(2)比例尺 1 比 10000 拆旧区、安置区(复垦区)、建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A4 图幅,标明地块位置并加盖县局公章);(3)不低于 1 比 2000 的拆 旧地块、安置地块(复垦地块)勘测定界图、竣工勘测定界图,建 新区勘测定界图(加盖资质单位、权属单位和县局公章);(4)建 新区城乡规划图(标明地块位置并加盖县局公章) ; (二)建新审批流程 县局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市局生态修复中心增减挂钩部后分发 至市局涉及科室审核(国土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监测科、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耕地保护监督科 等科室),并根据科室提出的意见进行补正。 市局审核完成后出具市局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出具市人 民政府请示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涉及处室审核(用途管制处、国 土空间规划处、耕地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等处室),并 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补正。 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完成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出 具批准文件。 — 53 — 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查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组织开展 全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 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县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勘查工作。管理县级地 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全县地质材料 汇交、保管、利用。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县地 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计 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 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古生物 化石、矿业遗迹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 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矿产资源勘查方面的监管工作。组 织拟订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矿业权市 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保 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和 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方面的监管工作。 — 5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一、受理范围 需对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进行查询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 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 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 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查管理科) 联系人:关雪 联系电话:0537-7333625 四、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查询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申请 2、查询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 ; 3、查询单位介绍函,查询人身份证明(请注明查询人联系电话 号码)(复印件 1 份); 4、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文件(复印件 1 份); 5、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选址拐点坐标要求为 2000 坐标系); 6、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 55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查询单位公章! 五、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附电子表格版拐点坐标,发送邮箱 lsxgtjkkk@163.com)。 2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内容。 3、工作人员核查提供材料,材料齐全后受理查询, 4、依据查询结果提出查询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5、查询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出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意 见。 — 56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拟订合理利 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相关重点工程。 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采煤塌陷地复垦、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 治沙等工作。 联系人:李新斌 联系电话:0537-1319550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工程工作流程图 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工程项目 指导承担任务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设计 交易中心网上挂标,公开投标 督导中标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施工 报市局请示验收 — 57 —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工程工作规范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范围 根据矿山治理规划、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确定工作任务及范 围。 二、工作程序 1.根据工作任务及范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设计,报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2.交易中心挂标、公开招标。 3.督导中标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4.汇总分析工程实施情况,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5.报请市局组织项目验收 — 58 — 生态整治科 主要职责: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复垦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联系人:张继岭 联系电话:7332625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立项阶段 1、项目立项申请(乡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规划设计书 4、项目预算书 5、项目现状图 6、项目规划图 7、项目实施前勘测定界图 8、单体工程设计图 9、群众意见 10、客土来源 11、社会投资协议(社会资金) 12、土壤污染状况说明 — 59 — 13、立项阶段相关合同 14、公示公告证明材料 15、项目实施前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 16、其它立项材料 (二)实施阶段 1、项目招投标资料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材料 4、项目施工资料 5、项目监理资料 6、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 7、实施阶段相关合同 8、其它实施材料 (三)验收阶段 1、验收申请(乡镇) 2、工程复核报告 3、竣工报告 4、项目竣工图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 6、竣工后勘测定界图 7、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8、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意见 9、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10、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 60 — 11、管护资金到位材料 12、移交管护协议 13、验收阶段相关合同 14、管护证或标志牌照片 15、项目竣工后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 16、其他验收材料 二、流程 项目实施方备齐立项所需材料后交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 地整理中心,整理中心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1 天) ,确认材料 齐全无误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 家组,现场查看项目区,并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3-5 天),县 级评审完毕后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报市级专家组进行评审 (3-5),评审合格后可以立项实施;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并组织财政、林 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专家进行初验(3-5),初验合格后报 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 内业审查、外业核实,然后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 方面专家经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通过“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系统”填报材料进行入库 报备,待市、省审核入库完毕后,项目结束。 — 61 —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 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 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 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 码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须 — 62 — 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 身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 人代理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 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 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 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 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 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 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 — 63 — 费 10 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 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报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须提 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 件 1 份) 4.建设工程竣工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64 —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地籍图(含宗地界 址点坐标),宗地图、房屋分丘图;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 绿地和其他公众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完税凭证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 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 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报条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 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 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 中心窗口办理: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65 —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须提 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 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 理申请。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 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首次登记 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筑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 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不含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 — 66 — 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 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报条件: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 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 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 67 —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不含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 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非本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 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 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申请人身 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 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 身份证明;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 — 68 — 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授权委托 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不含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工本费 1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地役权首次登记 申报条件: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 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 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 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 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69 —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 交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 80 元、非住宅类 55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 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 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 70 —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 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公证书或不动产 登记具结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 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 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 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 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 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71 —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 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 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及时办结,其余转移登记类型 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 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 费 10 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 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 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 72 —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 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 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 费 10 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 — 73 — 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 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74 —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的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 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 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 费 10 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 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报条件: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 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 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 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 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 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75 —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 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 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 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 76 —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 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 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 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 80 元、非住宅类 55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 77 — 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报条件: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 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 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 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 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 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 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 78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 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 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 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 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 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每件 55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 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 79 —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 身份变更的材料;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2)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 — 80 —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 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换)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 81 — 代理申请。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 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 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预告登记 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 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 82 —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 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 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 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 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 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注销预告登记 申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 — 83 — 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 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 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 84 — 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 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 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 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 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 — 85 — 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 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 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 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 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 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 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承诺时限: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即时办结,其余变更类型 1 个 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 变化的; — 86 —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 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 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 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 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 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 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 87 — 承诺时限: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即时办结,其余变更类型 1 个 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申报条件: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 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88 — 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 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 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89 —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即时办结,其余变更类型 1 个 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90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异议登记 申报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 理申请。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住宅类 40 元、非住宅类 275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不动产证书遗失补证 — 91 — 申报条件: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 请材料,即可办理。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 理申请。 3.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遗失声明刊登 15 个工作日后无异 议方可申请补发新证) ;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工本费 1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不动产证书换发证书 申报条件:属权限内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 请材料,即可办理。 — 92 —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 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工本费 10 元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查封登记 申报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 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 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 托送达函; — 93 —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 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执行查封—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注销查封登记 申报条件: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 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 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申请人请携带以下材料至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 心窗口办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 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 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 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 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执行解封—登簿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94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登记费 咨询电话:0537-7330919、0537-7310286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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