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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2023 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 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内政发〔2023〕3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 求,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进实施习 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 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提出如 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 110 亿元农业生产 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 区农牧厅、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对 39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 实施 1920 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 发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动在盐碱化耕地 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 9000 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 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 1 亿元资金, 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 5 个优势产业和 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 14 个项目,进行 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 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 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 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 10 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年推广面积在 30 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 1000 万 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 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 2021 年以后建成的 3000 头规模 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 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 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 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 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 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 500 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 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 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 3-5 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 40 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 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 2 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 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 蔬菜、饲草料和大豆 10 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 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 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 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 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 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 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 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 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 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 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 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 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 5 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 实际利息的 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一年贴 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 备软硬件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 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 2000 吨标准煤以上 (含 2000 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 目),每节约 1 吨标准煤给予 200 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 超过 500 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 值)首次 降低到 1.3 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 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 不超过 500 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 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 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 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 5 万吨以上的节水技 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 1 吨水给予 10 元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 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 合利用量 1 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 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 1 吨给予 10 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 量在 1 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10%补助。单 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 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 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 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 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 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 予每个标准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 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 20 万元、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 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 业,达到 5A 级、4A 级、3A 级、2A 级、A 级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 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 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 助 30 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 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 20%的后续补助,原 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 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 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 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 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 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 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 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 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 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 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 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 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 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 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 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 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 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 “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 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 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 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 辆占比不低于 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 1600 辆。 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 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 40%以上, 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 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 30%。(责任 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 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 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 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 10%以上。新建居民 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 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 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 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 2 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 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 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 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 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 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 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 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 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 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 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 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 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 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 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 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 3000 万 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 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 性最高 20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 60 名、 年度排名提升 5 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1000 万元研发经费 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 500 万元 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 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研 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 量标杆”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 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 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 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 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 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 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 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 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责 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 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 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 80% 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 2 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 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 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 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 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 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 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 500 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 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 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 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 5 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 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 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 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 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 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 5200 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 (责任 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 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 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 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 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 次性奖励 1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 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 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 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 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 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 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 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 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 际改造成本的 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进行测算, 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 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 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 3000 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 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 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 治区商务厅) 60.安排 2000 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 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 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 (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 2000 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 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 点在 RCEP 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 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后补助支持;对 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 超过 100 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给 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 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 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 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 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 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 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 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 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 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 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 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 (责 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 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 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 200 万元,对承担农村 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 20 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 3 万 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自治 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 示范旗县,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 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 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 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 每单不超过 0.3 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 个给予 1000 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 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 ETC 客货车给予 5%通 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 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 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 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 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奖补。支持 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 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 50%,最高补助 100 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 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 10 万元,引进国内品牌 每个补助 5 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 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 5 万元到 300 万元不等。鼓 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 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 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 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 和旅游厅) 75.安排 2 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 5A 旅游景区、国 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 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 点及国家 5C、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 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 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厅、财政厅) 76.安排 4000 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 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 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 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 50 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 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 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 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 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 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 合型按照每张床位 2 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 1 万 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 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 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 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 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 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 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分别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的服务业企业给予 100 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 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 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 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 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 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 确保 2023 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 到 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 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 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 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 目容积率可提升至 2.0 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 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 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 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 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 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 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 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 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 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 5 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 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 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 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 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 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 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 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到 2023 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 力争达到 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 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不超过 1%、500 万 元以上不超过 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 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 的 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 1% (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 10%给予保费补助。单 户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 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 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 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 1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 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 45%和 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 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 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 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 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 年 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4 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 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 到 13 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 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 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 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 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 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 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 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 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内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 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 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 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 给予 200 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 给予 1000 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 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 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 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 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 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 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 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 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 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 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 1 万套。 2023 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 万套。加快推进老旧 小区改造,2023 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602 个、 21.03 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 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 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 500 万元且增幅达到 10% 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 100 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 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 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 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 15 万元。 (责任单 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 20 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 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 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110.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 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 季 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 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 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 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 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 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 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 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 RCEP“6 小时通关”要求。 (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 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 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 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 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 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 通办”2.0 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 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 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 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 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 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 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 通行” ,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 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 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 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 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 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 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 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 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 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 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 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 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 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 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 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 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 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 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 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