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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确认告知承诺书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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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确认告知承诺书2021.doc

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确认告知承诺书 〔 收养申请人: 证件类型: 年〕第 号 (姓名)(男)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 收养申请人: 证件类型: (姓名)(女)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告知承诺书所称申请人是指具有收养条件的中国公 民。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修正)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年 5 月民政部 令第 14 号) 3.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登记规范》 (民发〔2008〕 118 号)第四十二条:“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 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 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收 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 证明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 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 ,发给申请人。 二、法定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 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 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此限)。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或者继 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此限)。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继父或者继母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此限):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注意事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 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 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入证明; (二)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证明; (三)房产证明; 四、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 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 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无子女或有一名子 女证明;房产证明等。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 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 五、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 诺。 2.申请人认为符合收养登记条件,并能提供申报材料 或作出相关承诺的,登记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收养 法》规定的收养子女的情况,填写《填写出具证明申请 书》,递交上级审核查看。 3.申请人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 证明作出不实承诺的,一经查实,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 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并由申请人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审批、监管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做出 的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审批、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机 关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 核查等方式无法确认承诺落实情况的,有权要求申请人依 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通过核查发现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提供虚假承诺的骗取收养登记的,一经查实,收养关 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七、承诺书不公开 申请人承诺书 (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确认)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 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确认 行政事项时 需要提交的 收养人的收入证明、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及 房产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 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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