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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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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7〕7 号 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项目是市政重点 工程建设项目,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方便沿线居民出行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 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定,区 人民政府决定对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项目 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 二、征收范围: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 目规划批准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办公室。 - 1 - 四、征收实施单位:益阳市赫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及补偿标准: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政府令第 268 号、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和《益 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 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 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 极做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24 日 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项目已列入益阳 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房 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湖南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268 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 政府令〔2013〕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 方案。 一、征收范围 益阳市教育路(秀峰路—桃花仑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 3 - 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准用地 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发 布之日起 60 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 三、房屋的认定 有房屋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无房屋产权证的, 按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 〔2013〕第 1 号)第三章有关规定认定。 四、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 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调查摸底,发布拟征收公告,制定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作出风险评估报 告、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并公示,签订征收与补偿 安置协议,房屋腾空与拆除。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城投公司筹集,足额拨付到赫山区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指定专用账户上,实行专款专用,并接 - 4 - 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1.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和户型、面积 产权调换房为现房电梯房,地点为三里桥安置一区,即团 洲市场南,户型有二室二厅一卫 85-87 平方米、三室二厅二卫 124-130 平方米(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数据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标准为水、电、燃气设施到户(需另 开户),进门为品牌钢质防盗门,外窗为品牌铝合金,室内为毛 坯房。被征收人原已缴纳了开户费的且在征收时未得到补偿款 的,其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反之由被征收人承担。有线电视开 户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3.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步骤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合同、腾空房屋、交 付钥匙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的先后顺序在上述规定的范 围内选房。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拟征收范 围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 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由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 - 5 - 室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 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本项目征收范 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原则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负责。 七、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分为:私有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房 两类。 (一)私有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1.私有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 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购房补 助、寻房补助和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②搬迁费:面积在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搬 迁费为 10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由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搬迁的不予 支付搬迁费。 ③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 - 6 - 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 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或相关资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 ④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 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 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 ⑤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期 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 予每户 1 万元的奖励。 ⑥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200 元购房补助。 ⑦寻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给予 每户 8000 元的寻房补助。 ⑧3 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 80 平方米 (含 80 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 6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 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 - 7 - 在面积上实行征 1 补 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 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 整体配合奖、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面积上实行征 1 补 1.1,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 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 屋面积 1.1 倍的,由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按产权 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偿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 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 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 室。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两证”的,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办公室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两证”,并 承担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 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 定为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好“两证”, 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 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退返给被征收 人,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赫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 公室协助。 - 8 - ②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 评估确定。 ③搬迁费: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现房安置的 支付一次搬迁费,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④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参照私有住 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⑤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月标准与私有住宅货币补偿临 时安置费标准相同。支付时间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 实施单位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产权调换 房为高层建筑期房,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6 个月。超过约定 过渡期限 12 个月以下(含 12 个月)的,超期限部分增付 50% 的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 12 个月以上的,超期限部分 增付 100%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 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实支付。 (3)私有住宅改非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 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 住房,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 用房和生活用房面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 但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 9 - ①经营时间在 2 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 每平方米增加 20%的补偿。 ②经营时间在 2 年(含 2 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 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 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 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 续纳税凭证的时间段。 2.私有非住宅 私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包括征收房屋 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 按期签订协议、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 (1)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评估确定。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 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 资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 米 100 元的奖励。 - 10 -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 每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 (5)整体配合奖: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6)停产停业补偿: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 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中断或终止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增加 5%,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单位自管公房补偿、奖励 征收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只对国有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 进行货币补偿。国有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做好补偿安置工 作。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管理部 门确定。有下列情形者,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国有单位自管公房租赁给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给予被征 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按期签订协议与按期搬迁奖和搬迁费补 偿。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补偿,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超过上述 规定补偿金额的,按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金额计算。 2.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同 一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 按期签订协议与按期搬迁奖、搬迁费。 - 11 - 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同一 城市规划区内没有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租住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安置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 按期签订协议与按期搬迁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本款所称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是指居住人(含配偶、 父母或子女)是本单位职工,其住房是由本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 人员。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出租或转 让的,不属于本款所规定的范围。 八、其它规定 (一)本方案征收人是赫山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是赫山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益阳市赫山街道办 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 权人,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 (三)其他权利人(包括担保权利人、用益物权人等)的 权利,可以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但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 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四)房屋征收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 - 12 - 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 保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 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 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 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的;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3 - 4.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授权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处理。 (九)本方案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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