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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水电院〔2015〕42号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长堽校区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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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水电院〔2015〕42号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长堽校区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桂水电院〔2015〕42 号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长堽校区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长堽校区机动车 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使用 申请表 2.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智能通行卡 申请表(教职工及其家属专用) 3.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智能通行卡 办卡申请表(外来车辆)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5 年 12 月 3 日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长堽校区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 - 1 - 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关于优化 调整南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长堽校区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凡进出广西水利电力职 业技术学院长堽校区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辆特指四轮机动车辆(含电动汽 车、混合动力汽车)。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校园交通管理协调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 任组长,成员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 处”)、党院办、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计财处、 招生就业处、工会、资产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领导及 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校园交通工作尤其是校园机动车 辆管理系统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五条 保卫处是管理校园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职能部门。 保卫处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职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 施人。其职责为: (一)对进出校园车辆的证件、物品进行检查; (二)对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查和指挥; (三)对违规机动车辆进行提醒和纠正; - 2 - (四)负责对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系统收费的监督; (五)对校园内交通设施的设置、维护等进行管理; (六)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内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院计财处是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系统收费票据管 理及经费核算的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管理和收 支费用的核算。 第三章 第七条 停放管理 学院主要为本校教职工及居住在校内的职工家属 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八条 学院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 次序就近停放。 第九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院统一规划管理,保卫处负责在 校园内设置停车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划 定车位,不得在规划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 有违反,保卫处有权清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 放,车辆入位。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 影响交通。 第十一条 因个人过失导致车辆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 置以及其他车辆损坏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物品,擅自 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 3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非停车规划区域一律禁止停放机动车 辆。 第十四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 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 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保卫处负责协 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十五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 行道、消防通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 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行驶管理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 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 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 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开出有效物品放 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部门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 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并 根据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 行(即每次闸栏升起时只能通过一辆车),后车与前车要保持安 全距离。 第十八条 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获准 后方可进入校园。 1.公交车; - 4 - 2.非本校的大、中巴汽车; 3.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 4.大、中、小型货车。 第十九条 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举办各类大型会议、重大活动 有车辆需要进出校园的,由主办者或承办者事先书面报告(申报 须提交相关文件的复印资料,说明需进出的时间、数量及行驶路 线)本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并由分管保卫处的院领导批示,提前 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 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凭《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 辆来访单》进出校门。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车辆,进校前需由送货人在 门卫处打电话给收货人确认,并出示采购单或送货单,门卫核实 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学院食堂送货车辆,如需办理出入牌的, 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审核、明确行车路线,再到保卫处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畜力车; 2.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 3.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 4.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5.《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 “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 5 - 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 5 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 20 公里/ 小时。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及家属新购车辆,在上牌前,由本人凭 购车发票、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有效期为 15 天的免费临时 IC 卡, 进出校园由门卫审核购车发票、临时 IC 卡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 且悬挂车号牌或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车号牌,否则禁止进入 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 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五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 电、环卫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智能卡管理 学院长堽校区设立机动车辆管理系统,对机动 车辆进出实行智能管理,各类机动车辆须凭智能卡进出校园。保 卫处负责智能卡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智能卡分为远距离感应卡(以下简称远距离 卡)和非接触式 IC 卡(以下简称 IC 卡)。在有效部位放置远距 离卡的车辆进出校门时,进入智能系统识别范围,挡车道闸自动 起杆,车辆可通过;持有 IC 卡的车辆进出校园时,须在门禁读 卡器刷卡启动挡车道闸后,车辆方可通过。 (一)远距离卡 下列车辆可办理远距离卡: 1.学院公务用车; - 6 - 2.学院内住宿的教职工家庭户(成员仅限父母、配偶、子女 或子女配偶)名下的自有车辆,每户限办理两部车辆; 3.学院外住宿教职工,每人只能限办理一部车辆。 4.非本院教职工但在学院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名下自有车辆, 限办理一部车辆; 5.为学院提供工程维修、物资采购等服务单位使用的车辆。 远距离卡办理满二年审核一次,期满后需持卡及相关身份证 明资料到保卫处办理审验、续用手续。 (二)IC 卡 IC 卡分年(季)卡、临时卡。 1.年(季)卡 下列车辆可办理年(季)卡: (1)学院教职工第三辆车(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或子女 配偶、孙子女)名下自有车辆; (2)在学院内拥有产权房的非本院教职工第二辆(仅限父 母、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名下自有车辆; (3)学院外聘的专兼职教师使用的车辆(在其聘期内,由 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人事处审核后,可免费办理 IC 卡;); (4)院内租户、商户等居住在校内人员(仅限于在保卫处 备案的)以及经常进出学院,需要办理 IC 卡的其他车辆。 年(季)卡有效期以实际缴费时长为限,有效期满后需持卡 及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办理审验、交费、续用手续。 2.临时卡 - 7 - 外来车辆临时进出校园使用临时卡,司机可自行在发卡控制 机上取卡进入校园,离开校园时,交卡计费,门卫收取费用后再 确认放行。临时卡遗失、损坏的,需缴纳工本费 20 元/张。 (三)公务车辆来访单的办理使用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以下简称 《公务车辆来访单》)由保卫处统一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公务车辆来访单》仅提供给学院相关部门作为各类公务 接待活动车辆的免费通行凭证,由保卫处统一制作和管理。 2.各部门首次领用的需填写《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 务车辆来访单使用申请表》,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指定专人到保卫处领取,根据各部门接待情况,每季度限额免费 领用发 30-50 张,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不得用于私人 用途。如不够使用,可临时申请追加,换领时,除持部门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 使用申请表》外,还需持使用过的存根如数换领。 3.各部门领回的《公务车辆来访单》,须加盖本部门的公章 并签字。车辆出校门时,将临时卡及《公务车辆来访单》一并交 给门岗收费员,车辆免收费放行。 使用《公务车辆来访单》的车辆一律不许停放过夜,超过当 日 24:00 的,须按南宁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八条 远距离卡和年(季)IC 卡的申请及办理 (一)申请主体 本院公务车辆以公务车辆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 - 8 - 教职工及其家属车辆以教职工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非本院教 职工但在学院拥有产权房的房主及其家属车辆以房主为申请人 办理申请手续;租房户(仅限于在保卫处备案的住户)车辆以房 主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其余人员车辆以车主为申请人办理申 请手续。 (二)申请程序 申请办理远距卡或年(季)IC 卡,应按规定填写《广西水 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智能通行卡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院公务用车由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填列车辆清单并加盖公 章后,送保卫处审核办理; ⒉私车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经所属部门审核盖章后, 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办理。 (1)申请人和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教职工直系亲属需提供工作证、单位证明、户口簿原 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教职工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 份; (5)非本院教职工但在学院拥有产权房的房主及直系亲属, 需提供结婚证、房产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6)其他住户须提供学院核准住校手续等文件;外单位合 法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 9 - (7)车主系校内租房户的,应在保卫处备案并提供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备案,原件经审核退回。 (三)审核与管理 1.各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 2.申请办理远距离卡的,需交纳办卡工本费。卡一经发出, 不予退回; 3.除学院的车辆外,中、大型或以上车辆(9 座及以上乘用 车、2 吨及以上货车),不予办理远距离卡和年(季)IC 卡。 第二十九条 远距离卡和年(季)IC 卡持卡人需在有效期 满前办理审验、续用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审验、续用手续的, 智能卡通行权限自动取消。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审验、续用手续的, 所持智能卡注销。 第三十条 在有效期内远距离卡和年(季)IC 卡损坏或遗 失的,应申请补办,并交纳办理补办卡工本费,原卡注销。补办 远距离卡期间,持保卫处发给的免费 IC 卡进出校门。临时 IC 卡 损坏或遗失的,车主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使用远距离卡的教职工调离学院,须到保卫处 办理销卡手续,由保卫处在使用人的离校手续单上签字盖章后方 可离校。 第六章 收费管理 - 10 -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进入校园的汽车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 费,采用包年、包季和计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 费只是“泊位费”,即提供停车泊位服务,不涉及保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外来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学院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费标 准。具体分为: (一)IC 卡 1.学院教职工第三辆车(仅限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孙子 女)名下自有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标准交费,也可申请办理 季卡(IC 卡):季卡: 300 元/辆;年卡:1000 元/辆。 2.非本院教职工但在学院内拥有产权房户主第二辆车(仅限 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名下自有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标准 交费,也可申请办理季卡(IC 卡):季卡: 300 元/辆;年卡: 1000 元/辆。 3.院内租户、商户等居住在校内人员(仅限于在保卫处备案 的)以及经常进出学院,需要办理 IC 卡的其他车辆。季卡: 600 元/辆;年卡:2000 元/辆。 (二)出租车进校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须按临时来 校车辆标准收费。 (三)对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价(机动车计时收费) 车型 前 2 小时 2 小时之后每小时 24 小时最高限价 (元) 加收(元) (元) 小车型 5 2 20 中车型 6 2 25 收费标准 - 11 - 大车型 8 2 30 特大车型 10 2 35 备注: 1.临时停放半小时以内的车辆不收费。 2.前 2 小时不足 2 小时按 2 小时计,2 小时后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3.办公时间内外来办理公务的车辆(凭加盖部门公章及领导签字的公务条)不收费。 4.小型车指 9 座及以下客车,2t 及以下货车;中型车指 10 座以上(含 10 座) 20 座以下客车,2t 以上、10t 以下(含 10t)货车;大型车指 20 座以上(含 20 座)客 车 40 座以下客车 10t 以上、40t 以下(含)40t 货车和挂车;特大车 40 座以上(含 40 座)客车,40 座以上或车长 18 米以上的货车和挂车。 学院委托物业公司通过收费管理系统按标准进行收费,并按 所收金额发给交费人停车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经保卫处审核、统 计后及时上交学院计财处。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收费工作进行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免费车辆类型 (一)使用远距离卡的车辆; 1.学院公务用车; 2.院内教职工家庭户(成员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或子女配 偶)名下的自有车辆,每户限免费办理两部车辆; 3.非本院教职工但在学院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名下自有车辆, 每户限免费办理一部车辆; 4.住在院外的教职工名下使用的车辆,限办理一部车辆; 5.为学院内提供工程维修、物资采购等服务单位使用的车辆; 6.来学院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凭公务卡免费通行。 - 12 - (二)军车及进入学院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金融 押运、殡仪等特种车辆,进校作业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 车、供电供水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邮政快递 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车辆; (三)经学院批准、凭保卫处签发的标识按规定时间进出的 校内施工等车辆; (四)出示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的外来公务车辆; (五)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名下自有车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 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将名单及课程表一同报保卫处, 保卫处根据课程表确定使用时限以及次数,发放车辆放行凭条。 第三十五条 所有申请办理远距离卡的,均需交纳办卡工本 费,办理远距离卡须缴纳工本费70元/张。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违规处理 校园管理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车 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维护校园交通安 全。 第三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 院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 行驶和停放。对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车辆,第一次给予警告;第 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属于校内车辆的,在校园网及公告栏通报, 属于校外车辆的,在校门通报;第三次违规的车辆,属校内车辆 的,保卫处将对该车所对应的智能卡取消授权,须重新申请授权 - 13 - 方可使用,重新申请授权办理期为一个月,期间进出校门按临时 车辆管理和收费;属校外车辆的,将列入机动车辆管理系统黑名 单,拒绝进入校园。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保卫处将根据有关 规定,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经过校门道闸时,违反“一车一杆”通行 制度抢杆通行,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道闸等门禁设备损坏的,照 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对申报办卡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 凡有为不符合条件车辆申报办卡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 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理。 第四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其严重程度采 取包括追缴所漏缴费用、注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 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 能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 能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院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卖、出租各类 智能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四)伪造、虚开来访单规避交纳停车费,给学院造成损失 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 14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学院在职在编人 员、离退休人员、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 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等。 第四十二条 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规 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园交 通管理工作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15 - 附件 1: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使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联系人 使用原因 联系电话 1、公务往来使用( )2、校内相关考试( ) 3、校内组织活动( )4、其他 ) ( 活动内容 领用时间 使用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发放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16 - 备注: 1.公务车辆来访单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发放,自制或复印的公务条无效。 2.各部门须由专人负责公务条的管理,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不准用于私人用途, 违者学院将对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3.公务车辆来访单当天有效,车辆不允许在校内长期停放。 1、 院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及相关考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须按程序报审获批 后由保卫处根据批示执行。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来访单 接洽部门(盖章) 来访单位 时间: 车牌号码 年 接洽部门领导签 月 日 保卫处(盖章) 字 备注:1、此单作为免收停车费依据,离开校园时,请将此单与 IC 卡一并交给收费员;2、一卡 一单,一单多车视为无效;3、此单若无接洽部门领导签字及接洽部门公章,视为无效。 - 17 - - 18 - 附件 2: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智能通行卡申请表(教职工及其家属专用) 编 号: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教职工姓名 所属部门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车辆及车主信息 序号 车牌号码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颜色 车主与申请人 车主姓名 车主手机号码 关系 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为我部门教职工。所提交材料 卡号 类型 备注: 保卫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审核意见: 经办人办理意见: 申请办卡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⒈教职工包含学校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⒉教职工家属仅限教职工之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孙子女;⒊教职工及家属只 能以教职工为申请人申请办理智能卡;⒋申请办卡类型分为:新远距离卡、补办远距离卡、新办 IC 卡;⒌卡号一栏由保卫处审核同意办理后填写;⒍提交材 料: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系本校教职工家属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车 主系外聘教师的,还需提供人事处证明材料。 - 19 - 附件 3: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智能通行卡办卡申请表(外来车辆) 编 号: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车辆及车主信息 序号 车牌号码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颜色 车主姓名 校内详细地址: 经办人办理意见: 车主与申请人 车主手机号码 申请办卡 关系 类型 保卫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审核意见: 备注: 卡号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办卡类型为:办 IC 卡;2.卡号一栏由保卫处审核同意办理后填写;3.提交材料: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车主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 20 - 信息公开选项:内部公开 主送:院属各部门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3 日印发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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