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修订说明.docx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2021 年修订)》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安 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 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相 关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合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新要求,厅政法处和省交通综合执法局修订了《安徽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 “《参照执行标准》”)。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根据工作部署,成立修订工作专班,抽调省交通综合执 法局及地市支队业务骨干组成专班成员对《参照执行标准》 进行修订,于 8 月 20 日形成《参照执行标准》(初稿)。8 月 23 日至 8 月 27 日,组织专班成员对初稿进行集中研讨修 订,就裁量基准进行了逐条讨论,对裁量基准设置是否科学、 合理以及基层执法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 的探讨和交流,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征求了各市 (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的意见, 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定稿。 二、修订内容 1 《参照执行标准》从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内容涵盖公路、 道路运政、海事、港口、水路运输、航道、工程质监,涉及 行政处罚事项 797 项。 (一)修改裁量幅度。将裁量幅度由原来的五档原则上 修改为三档,同时与《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 政处罚清单》相衔接,属于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的,裁量 幅度设置为四档。 (二)修改量化标准。将量化标准由原来的区间设置修 改为定额设置,对属于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事项,第一档的 量化标准为“不予处罚”。 (三)完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事项,并制 定相应的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更新法律依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相关处罚事项的 执法依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