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管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docx
居民身份证管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管理 类别 事项 基本要求 申领、 换领、 补领居 民身份 证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 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 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 证领取凭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 补领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 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需提供 带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已办理带 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 明材料)。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 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 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 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 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 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 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 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1、申领人《居民户口 1、未满十六周岁的,应 簿》; 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 2、监护关系证明(有《出 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未满十六周岁 生医学证明》等、《居民 需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 首次申领 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 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 2、安徽省籍以外公民首 首次申 以不提供); 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 领 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 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 1、申领人《居民户口 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 年满十六周岁 簿》; 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首次申领 2、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 告知承诺书》。 件或相关证明。 换领 到期换领 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1、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 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 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 身份证; 项目变更、更正 或者 旧的居民身份证。 证件严重损坏 不能辨认的 补领 丢失补领 2、申请补领的,交验 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 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 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 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 息库核实; 1、申领人《居民户口 3、公民相貌无明显变 簿》; 2、已办理指纹证的且现场 化的,可以自愿选择 核验通过的,无需材料。 “统一相片库”里两年 之内的相片办理居民 身份证。指纹核验通过 的,可以复用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管理 类别 挂失申 报 事项 条件说明 1、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 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 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比对 指纹信息。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挂失申报。 3、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 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 1、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 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 应当统一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为丢失 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丢失招 领 2、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 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 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 本人领取丢失证件。 3、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 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1、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时,应当将居 民身份证上缴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 的,应当同时在系统中进行缴销登记。 证件缴 销 临时身 份证 2、公安机关在收回证件后,应在公民的监督下, 对证件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左 下角长宽各 2.5cm 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 效,并在居民身份证缴销登记簿进行登记。 3、对于公民提出留存证件作为纪念的要求,可以 在剪角处理后将证件交还公民,并在居民身份证 缴销登记簿进行备注。 4、公安机关要妥善保管公民交回的旧证,严格遵 守涉密产品销毁有关规定,按程序统一销毁。公 安派出所收缴、保存年限超过三年的失效证件, 登记造册后由县级公安机关集中销毁。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 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 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 3 日内制作、 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 制作、发放。 3、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 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