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合网”股票配资案被告最高获刑10年.docx
案例二 “撮合网”股票配资案被告最高获刑 10 年 【案情简介】 李某等 8 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 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 8 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 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 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 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 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 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 3 至 8 倍融资,并在上 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 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 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 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 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 1.7 万余户,成交金额 288 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 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 3.5 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 8 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 某等 8 人有期徒刑 10 年至缓刑 3 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 400 万至 10 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风险警示】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场外配资机构。请投资者远离宣称 提供场外配资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