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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宣传册( 数据2012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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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 目录: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上线运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制度环境 三、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成效 六、资产支持贷款简介 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八、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上线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 228 条的规定,建 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 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四年多 来,运行平稳,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制度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 以出质: (一) 汇票、本票、支票; (二) 债券、存款单; (三) ……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 偿债权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行长令形式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 三、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什么是应 收账款进行了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 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 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 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 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2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的应收账款的范围, 要比一般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范围更广。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为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提供登记公示和 查询的平台。系统基于互联网运行,用户通过互联网完成登记和 查询操作。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 的事实,从而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成效 截至 2012 年 9 月底, 登记系统中累计审核通过常用户 5,252 家,其中约 63%为金融机构。 截至 2012 年 9 月底,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中累计发生登记过 68 万笔,查询约 89 万笔,提供查询证明 31 万笔。其中,出质人为 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累计超过 44 万笔,占系统初始登记总量的 83%,累计共有约 11 万家法人类中小企业获得了应收账款融资, 融资金额约占系统中登记的融资总金额的 46%。 3 六、资产支持贷款简介 资产支持贷款是应收账款和存货融资的典型形式。与传统的 商业贷款相比,该贷款的首要特点在于其是基于担保物价值的融 资。传统商业贷款是基于财务报表的贷款,财务报表的信贷决策 主要基于企业的实力,其第一还款来源是企业正常运作中产生的 4 现金流,担保物只是次要的还款来源;而资产支持贷款是财务报 表贷款最经济的替代产品之一,它的融资方式主要基于客户所提 供的担保物,担保物是第一还款来源,对担保物价值的深入评估 是其决策的基础。其次,资产支持贷款还强调对担保物的密切监 控和管制。对资产支持贷款人而言,借款人经营失败的可能性没 有担保物的清算价值那么重要,担保物水平升高,则贷款额可上 调,担保物水平下降,则贷款额可下调。 因此,与传统商业贷款相比,资产支持贷款的优势在于它可 以向传统财务报表贷款人认为风险较高的企业贷款,并且能比传 统财务报表贷款人更及时地发现借款人风险变化情况,将损失降 至最低。在国外,资产支持贷款已经是一项发展较为成熟的融资 业务。 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后,其便捷、高效的公示登记服 务很快得到用户的认可。为扩大登记范围,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 题,征信中心根据行业需求,在人民银行行领导的支持下,本着 实践先行、以登记实践推动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于 2008 年 11 月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的建设工作,该系统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上线运行。 截至 2012 年 9 月底,共有 189 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 系统的登记用户。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登记过 7 万笔,查 询 2.5 万笔。 5 八、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登记和查询平台。 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可以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通过办理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 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关系的典型特征是租赁物 的所有与占有分离,这一事实足以造成承租人即为租赁物所有权 人的假象。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在租赁物上设 定担保物权,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则,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受让 人或者抵押权人就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抵押权,从而对 出租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并可能引发各种纠纷。因此,融资租赁交 易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 安全。 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 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 态,避免交易风险。 结束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 法人单位,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 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含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的建设。征信中心为履行《物权法》所赋予的有关职责,同时本 着服务金融业发展的宗旨,分别于 2007 年和 2009 年建成应收账 6 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目前两个登记系统运行平稳、 成效渐显。相信随着征信中心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动产融资 登记公示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必将更加完善和壮 大,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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