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x
附件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 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 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 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 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 保障; 2.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3.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获得就业 创业指导和服务; 4.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 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 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 3.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 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 应义务; 5.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学籍管理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 关证件: 1.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 入学; 2.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 所在研究所请假; 3.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 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 资格。 学生入学后,所在研究所应在 3 个月内按照国 第十条 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 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 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经所在研究所提 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1.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 学校学习的: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 请,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 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自主创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 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 10 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的;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 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休学期满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 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研究所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两种,国科大真实、完整地予以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 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成 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 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研究所以适当方 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高等学校之 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 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 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 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 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 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在国科大中止学业的,其 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 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 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 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 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 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 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 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 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 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 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 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 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遇有导师调动、研究生所在研究所 发展需求变化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 科大备案。 2.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 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 人培养计划。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 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 养计划。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 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 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 培养的; 4.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 所在研究所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 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 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 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 究所: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备案。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转入: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本科生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 3.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4.研究生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 相关专业的; 5.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7.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8.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务 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 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九条 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出国科大的或跨省转 学的,需报请北京市教委协调。 第三十条 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 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 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 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 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 离所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 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 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方 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 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 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 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 位课程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 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含)以 上的; 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 10 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 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 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1.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 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研究 所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4 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5 年、 6 年; 3.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 年、2.5 年、3 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 生学制为 4 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 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 5.本科生学制为 4 年。 第三十八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 应予退学。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 得超过 6 年; 2.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 (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 3.学制为 2 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 不得超过 3 年;学制为 3 年的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 (含休学)不得超过 4 年; 4.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 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5 年;不参加集中强 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含 休学)不得超过 4 年; 5.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士阶段 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 第三十九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 的博士生,经所在研究所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 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四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可 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直博 生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 士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 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 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合格,报国科大 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 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 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 内,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 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研究所审查,报国科 大批准,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辩, 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必修课 程的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获总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 学分数 85%(含)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 结业本科生在结业后至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 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 国科大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 写。 第四十五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 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 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 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 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 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 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 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 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 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 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 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 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 织形式: 1.学生会接受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 的领导和团组织、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2.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自我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 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1.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 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 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或 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2.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 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 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 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研究所 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考 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 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选办法 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 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1)警告:处分期限为 180 天;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240 天; (3)记过:处分期限为 300 天;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360 天; (5)开除学籍。 2.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 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 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 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 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 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 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 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向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提出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 复查意见,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附则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 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 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 科大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 学字〔2016〕8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