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doc
中 国 科 学 院 文 件 科发人字〔2019〕39 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 留学研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 见,加大新时代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化精准培养,不断提高公派 出国留学研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院对《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 学研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2016 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 法》 (科发人字〔2016〕35 号)同时废止。 1 中国科学院 2019 年 5 月 日 2019 年 5 月 24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 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的指导意见,加大新时代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化精准培养,不断 提高公派出国留学研修(以下简称公派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留学作为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方 式,纳入我院人才工作体系,与各类人才计划紧密衔接,按照 “定位明确、择优遴选、多元资助、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的原 则, 鼓励引导我院优秀人才前往世界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交流学习,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知识技能更新,为 加快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 公派留学项目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 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 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院属单位各类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公派留学 项目;院公派留学项目主要面向单位骨干人员,根据项目设置要 求,有计划地选派骨干人才出国留学;单位公派留学结合科研工 作需要,以短期访问为主,灵活派出,派出前需报院人事局备案。 第四条 人事局为我院公派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院公派留学项目包括:交流项目、访学项目、工程 技术人才研修项目、管理支撑人才研修项目。其中,访学项目包 括:青年创新促进会和特别研究助理专项、青年骨干人才专项、 西部/东北地区人才专项、UCLA 联合培养项目。院根据人才培养 3 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 为国家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三)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工作表现突出; (五)身心健康; (六)留学单位为相关专业领域世界著名大学/研究机构; (七)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院公派留学资助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助 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近 3 年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曾获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资格,未 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 5 年以内,或经批准放弃且时间在 2 年 以内的人员;已享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 后工作尚不满规定“服务期”的人员。 第七条 项目具体要求。 (一)交流项目 选派目的:采取学术休假的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宽松自 由的学术环境,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对世界 科技前沿的把握能力。 基本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 突出业绩;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2-6 个月(以月为递进单位) 。 (二)访学项目 4 选派目的:支持我院优秀中青年骨干赴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访 学,了解世界科技前沿,提升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和主持科研项目 的能力。 基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 45 周岁(含) 以下,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国家/院重大科研布局和 急需紧缺学科领域内的青年人才、院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得者、院 长特别奖获得者、没有在国外正式学习/工作经历、年龄在 35 周 岁以下的申请者优先选派。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 。 在普通访学项目基础上,院设立以下重点专项。符合条件的 申请者在申请时可注明专项名称。申报专项者,将在院公派留学 人员中优先选派。 1. 青年创新促进会和特别研究助理专项 基本要求: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执行期内)或特别研究助 理(合同期内) ;已取得一定实绩和贡献,有进一步发展潜质; 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其中在站博士 后每站留学期限为 3-6 个月) 。 2. 青年骨干人才专项 基本要求:院属各单位青年骨干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已取得一定实绩和贡献,有进一步发展潜质;同时符合访学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 。 3. 西部/东北地区人才专项 5 基本要求:我院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各单位人才均可申报, 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24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 。 4. 中国科学院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访问 学者联合培养项目 基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同时符合访学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12-24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 。 (三)工程技术人才研修项目 选派目的:支持我院优秀工程技术人才赴国外研修,学习先 进技术方法,解决关键工程技术问题,促进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基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年龄 45 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适当 放宽到 50 周岁) ,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官方语言。关键技术人 才、承担国家或院重大工程任务的技术骨干、依托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开展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等优先选派。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或组成团组统一派出。 留学期限:个人类项目 3-24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 , 团组类项目 1-3 个月(以月为递进单位) 。 (四)管理支撑人才研修项目 选派目的:支持我院优秀管理和支撑人才赴国外进行研修, 学习先进管理理念,促进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基本要求:六级职员及以上的管理人员,或为科学研究等工 作提供支撑辅助性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支撑人 员;年龄 45 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 员及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到 50 周岁) ;能熟练运用留学国家的 6 官方语言。院优秀年轻干部优先选派。 派出方式:个人派出。 留学期限:3-12 个月(以 3 个月为递进单位) 。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和派出待遇。 资助经费: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公派留学高级研究学者的国际 旅费和奖学金标准执行。访学项目和研修项目按照国家公派留学 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和奖学金标准执行,其中青年创新促进会和 特别研究助理专项奖学金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 150%执行。 派出待遇:在规定的派出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 项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章 申请选派 第九条 院每年发布公派留学计划申报通知,各单位应严格 落实用人主体责任,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推荐公派留学人员, 发挥组织优势,帮助搭建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培养渠道,对申请人 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 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成果 提出明确考核要求。院属各单位公派留学推荐人选经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确定排序后报院人事局。 第十条 院重点围绕“8 个重大创新领域和 2 类公共支撑平 台”战略布局和“三重大”产出导向,对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国家战略需求涉及的关键领域和瓶颈问题、四类机构分类改革、 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院重大突破项目和重点培育方向的人员等 予以优先选派。 第十一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派出,逾期 指标作废。院原则上不受理延期派出、变更留学身份、变更留学 7 国别、变更留学期限的申请。 第十二条 院公派留学访学项目和研修项目外语水平要求 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具体以《录取通知书》中的要求为准。 院公派留学人员达到外语水平要求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 留学协议书》 。协议书由派出单位自行制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留学国别和单位、指导教师、派出时间、回国时间、出国期限、 进修内容、留学期间所在单位提供的待遇、担保人、留学回国 “服务期” 、回国工作安排、违约条款等内容。国家公派留学人 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协议书是否公证由派出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 规、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和《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 人员应在留学期间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公派留学人 员留学期间遇到紧急突发事件,须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和所在单 位联系,接受指导后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往返国际机票和奖学金由所在 单位统一订购和发放。院公派留学经费采用后补助形式,由院属 单位先行支出院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机票等费用,并在留学人 员回国后办理留学费用核销手续。院每年 9 月 1 日至 30 日进行 年度院公派留学经费核销,次年年初统一拨付相关费用。院公派 留学资助标准与国家公派资助标准保持同步调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派留学管理制度和激励保 障措施,积极发挥咨询指导作用,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 对本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行前教育和留学变更事项的审核管理, 8 提醒监督公派留学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院公派留学相关规定。 各单位要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指定专人了解 留学人员的思想动态及工作进展,并向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 展以及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 第十七条 院公派留学人员需按期、全时执行相关项目。留 学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临时回 国(交流项目除外) 。派出期间确因需要临时回国的,须事先经 过派出单位审核、院批复同意。留学期限在 6 个月及以上、12 个 月以下的留学人员,临时回国不得超过 1 次;留学期限在 12 个 月以上的留学人员,临时回国不得超过 2 次。每次临时回国时长 不得超过 15 天。如留学期间临时回国累计超过 15 天,需按超期 天数退还生活费。院不负责临时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 因派出单位研究工作需要临时回国或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 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 学临时回国/提前回国申请表》报院。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因故需要延期派出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在 原计划派出时间前 1 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 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延期派出申请表》 报院。延期派出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否则不予受理。院原则上 只受理一次延期派出申请。申请延期派出须一并提交变更后的国 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的院 公派留学人员, 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变更留 学国别/留学单位申请表》报院。申请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须 一并提交国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院正式批准后方 9 可执行。 第二十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在公派留学期间确需赴第三国 的院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 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 赴第三国申请表》报院。申请赴第三国须一并提交邀请信等证明 材料(复印件) 。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院公派留学人员, 应至少提前 2 个月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 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延期回国期间经费 安排等,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延 期回国申请表》报院。院正式批准后方可执行。院不提供延长留 学期间的奖学金。如延长留学时间超过 3 个月,院不提供返程机 票。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学习计划,按 期回国履行服务义务。 国家公派和院公派留学人员在项目结束后, 需进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包括个人留学总结报告、国外邀 请人(合作者)鉴定评价、派出单位考核评价。上述综合评价材 料须在留学人员回国后 1 个月内经派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通 过 ARP 系统报院人事局。院鼓励支持各单位组织公派留学人员 回国后开展学术交流或经验分享,认真开展本单位公派留学短期 和长期效果评估。对于公派留学成效显著、资源共享突出的单位, 院将适度增加该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指标。 第二十三条 留学期限 12 个月以下的院公派留学人员, “服 务期”不少于 2 年;留学期限 12 个月及以上的院公派留学人员, “服务期”不少于 3 年。 “服务期”自留学人员回国入关之日开 始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如不能按期回国或在“服务期”内因个人 原因调离我院,需按《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偿还出国留学费 10 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等,上述费用交由院财务按国家 规定处理。对于其他违规情形,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派留学人员受资助期间取得的成果,在公开 发表时应注明“得到国家/中国科学院留学基金资助”(CSC Scholarship 或 CAS Scholarship)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公派留学国际旅费和奖学金标准为 一次往返国际经济舱机票费用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 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 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 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标准以录取通知书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支持 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印发的《中 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 (科发人字〔2016〕35 号) 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27 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