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哈高开委发〔2010〕59号.doc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哈哈高开委发〔2010〕59 号开委 关于印发《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等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相关机构(企业): 现将《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哈高新区鼓励创业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哈高新区鼓励和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展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 《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 新城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细则 通知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 1— 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项目 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中国 科学院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申请中科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专项扶持的单位 应为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科技创 新城注册、纳税的中科院机构或企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产业化示范扶持资金和房租补贴的,应向中科院哈尔滨技术转移 转化中心(以下简称哈尔滨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中科院项目入驻科技创新城扶持资金 1、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中科院项目入驻科技创新城扶持资 金申请表; 2、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主体单位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主体单位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商业计划书; 6、申请院士专家补贴需提交院士专家的情况证明,院士专 家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的相关证明; 7、申请专项配套扶持资金需提交项目已获国家、省有关部 — 2— 门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立项文件及合同书; 8、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请中科院项目入驻科技创新城房租补贴 1、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中科院项目入驻科技创新城房租补 贴申请表; 2、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主体单位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主体单位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其它相关材料件。 (三)申请中科院项目来哈工作人员生活用房房租补贴 1、哈高新区鼓励和支持中科院项目来哈工作人员生活用房 房租补贴申请表; 2、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主体单位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主体单位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来哈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中科院项目入驻科技创新城扶持资金,由哈尔 滨中心受理,进行初步审查,会同哈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财政 局,进行调查核实,聘请有关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 面专家,进行项目咨询,报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批。 — 3— 第五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哈尔滨中心与项目 单位签订合同,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70%资金,剩余部分根 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进行二次拨付。 第六条 申请中科院项目入驻科技创新城房租补贴和中科 院项目来哈工作人员生活用房房租补贴,由哈尔滨中心受理,进 行初步审查,会同科技局、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报高新区管 委会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批后,财政局按年度拨付房 租补贴。 第八条 哈尔滨中心对扶持资金和房租补贴的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配合哈尔滨中心对扶持资 金和房租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或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 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发现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哈高新区管委会将进行 监督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 销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十条 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扶持资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违规使用的扶持资金交回哈高新区管 委会。哈高新区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该机构或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