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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桂职办[2019]3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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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19〕33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高、中、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 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 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5 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 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 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群众文化、非 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践或文化艺术研究经验,对文化艺术实践、 研究中有创见,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高,公开发表、出版高 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集);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 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 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间艺术研 究开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 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群众文化、文化艺术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 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 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3—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部级文化艺术综合发展规划 1 项,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发展单项规划 3 项,或市级 8 项以上, 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文化状 况调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部门 采纳或实施 6 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参与组织、策划、实施省级以上党政部门、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举办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或 文化艺术研究学术活动不少于 3 次或市级 6 次或县级 10 次,并取 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或文化项目评审会评 委工作 8 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 30 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 作 12 次以上。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 10 件以上。 六、完成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 2 部以上,或小型剧(节)目 15 部以 上;其中,大型剧(节)目 1 部以上,12 部小型剧(节)目参加 省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 20 件以上,摄影作品 30 件以上,在 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 2 部,或中篇小说 4 部以上,或 诗歌集、散文集 3 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4— 七、主持完成本地区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 开发利用工作 6 项以上。 八、主持并承担完成省部级文化艺术科研项目 1 项(或市厅 级 2 项以上)。 九、主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本 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并 组织编写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或主持完成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 申报工作 2 项以上,并获国务院批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或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6 项以上,并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 1 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3 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 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保护条例制 定、修订工作,并获采纳通过。 十一、主持完成文化和旅游部调研课题 3 项或主持完成自治 区文化和旅游厅调研课题 5 项。 十二、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资助经费 不少于 50 万元。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 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 二、主持或负责完成国家课题 1 个以上,或省部级课题 2 个 以上,或市厅级课题 6 个以上。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 2 次以上。 四、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项 5 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或 非物质遗产保护、传承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 3 项以上, 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六、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 4 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 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不少于 50% 。 七、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 护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具有重大的改进方案 2 项,或在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传承业务上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经国内同 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 10 万字 以上。 九、作为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 化艺术研究专业资料 1 部以上;或作为副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 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研究专业资料 2 部以上。 十、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政部门所采用。 —6— 十一、参与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为人大复 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2 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社科奖 1 个以上(或 市厅级奖 2 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 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著 1 部,或文艺作品集 1 部。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 1 部(字数 15 万字以上), 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 三、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 者)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 5 篇,其中独著不少于 3 篇;或 核心刊物 2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 论文和评论 5 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 3000 字、独著不少于 3 篇。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 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 1 篇,以及结合本人专 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工作调研报告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 划方案等 2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 3 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7— 一、获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或获省部 级二等奖 2 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1 项、三等奖 2 项的科研成果。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1 项。 三、作为主创获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1 项,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2 项。 四、作为主创获国家文华奖、国家群星奖、国家动漫奖或国 家出版奖 1 项,或对应的省级 2 项。 五、作为主创获自治区“铜鼓奖”2 项。 六、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3 项。 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 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8—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 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 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群众文 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实践或文化艺术研究、实践经验,对 文化艺术研究、实践有一定的创见,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 出版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集);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 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 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 实践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间 艺术研究开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 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9—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 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硕士学位,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4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 — 10 — 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文化艺术研究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 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 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 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级以上文化艺术发展单规划 3 项(省部级文化综合发展规划 1 项或市级 5 项)以上,或撰写的 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 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采纳或实 施 4 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市级以上党 政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举办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 产活动或文化艺术研究学术活动 3 次(或县级 6 次)以上,并取 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或文化项目评 审会评委工作 4 次以上。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 20 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 — 11 — 作 10 次以上,有 2 人次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效果明显且得到同 行的认可。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 8 件以上,其中 6 件以上获市级 以上奖项。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 1 部以上,或小型节目 10 部以上,并 参加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 15 件以上,摄影作品 25 件以上,在 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市厅级以上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 1 部以上,或中篇小说 2 部以上, 或诗歌集、散文集 1 部以上,或短篇小说 10 部以上,在公开发行 的刊物上发表。 七、参与完成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 用工作 4 项以上,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承担或主要参与完成厅级以上文化艺术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九、主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熟悉本 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并 主要参与编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或主持 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 申报工作 1 项以上,并获国务院批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2 项 以上,并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12 — 十、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 1 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 2 项以上;或 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档案建设(图 片、文本、视频、录音等)50 项以上。 十一、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 规划 1 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3 项以上,并 获审批通过;或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保 护条例制定、修订工作,并获采纳通过。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的主 要完成人。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 目 2 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 3 项,并经 验收合格。 六、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 2 次。 七、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 3 次。 八、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活 — 13 — 动,解决本专业较大疑难问题 2 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 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九、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有重大影响的非物质遗产保护、 传承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 1 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 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十、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 3 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 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须占 30% 以上。 十一、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 保护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具有重大的改进方案 1 项,或在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传承业务上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果,经国内 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十二、 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 6 至 8 万字以上。 十三、作为副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 用的文化艺术专业资料 1 部以上;作为编委参与编撰被市(厅)级 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专业资料 3 部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为市(厅)级以上党政 部门或企事业所采用。 十五、获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4 —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 平的专著 1 部,或文艺作品集 1 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 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 3 篇(其中独著 2 篇以上);或独 立撰写的学术论文、评论、专业译文 3 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 少于 4 千字、每篇专业译文字数不少于 3 千字)。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 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 1 篇,以及结合本人专 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工作调研报告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 划方案等 1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 2 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 1 项。 三、作为主创获省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1 项,或自治区 “铜鼓奖”2 项。 四、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2 项,或一等奖 1 项、二等 奖 2 项,或二等奖 4 项。 第十条 附则 — 15 —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1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 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 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 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间艺术 研究开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 17 —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 作 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中专学历 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 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 — 18 — 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本地区文化艺术发展规划 1 项以 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 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 本地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1 篇以上。 二、参与完成本地区文化艺术活动 4 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 社会效益。 三、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 学术团体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 2 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 20 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 学工作 8 次以上,培训人数达 100 人次以上。 五、组织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 1 个,每年的演出在 30 场以上。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型剧(节)目 8 部以上,并参加本地区群众文化活 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 10 件以上,摄影作品 20 件以上,在 公开发行或行业内的刊物上发表,或县级以上展览。 (三)中短篇小说 2 部以上,或诗歌、散文 12 首(篇),在 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 作 2 项以上,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主要承担市(厅)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 1 个,撰写 — 19 — 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2 篇以上。 九、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整理工 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 播情况。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县级 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2 项以上。 十、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或完成本行政 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档案建设(图片、文本、 视频、录音等)10 项以上。 十一、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或参与自治区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1 项以上, 并获审批通过。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获工作项目 1 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一)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1 次。 (二)市级专业比赛奖 2 次。 (三)县级专业比赛一等奖 3 次。 — 20 — 五、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 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2 项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 2 万字的科研成果。 七、独立编写并被县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 3 万字以上。 八、参与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 化艺术专业性专业资料 2 部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或评论 1 篇, 其中评论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 1 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 1 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省部级社科奖 1 项以上。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 五、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2 项。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 21 —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 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 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主动掌握、提升本专业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 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族民间 艺术保护发展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助理馆员 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 23 —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 4 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 工作任务,有到基层开展技能培训、人才支持服务工作的经历,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协助参与撰写大型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本 — 24 — 地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1 篇以上。 二、协助参与完成本地区文化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保护活动 3 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参与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承担部分辅导任务 2 项以上。 四、协助参与文化领域刊物、资料的编辑和收集整理工作。 五、协助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 用工作。 六、协助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整 理工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 传播情况。或协助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或县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七、协助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或完成本 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档案建设(图片、文 本、视频、录音等)。 八、协助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或自治区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市(厅)级、县(处)级科研项目成员之一。 二、独立创作和辅导的新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 1 次以上。 — 25 — 三、协助参与完成本地区大型文化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 动 2 次以上。 四、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 1 万字的 科研成果。 五、协助编写专业培训教材 1 篇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六、协助参与编写被市厅级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专 业资料 1 部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 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并 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 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族民间 艺术保护发展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管理员的 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 27 —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 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能 力,并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开展文化艺术活动。 二、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族民间艺术保护 发展研究能力,并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参与群众 文化刊物、资料的编辑和收集整理工作。 三、协助参与完成本地区文化艺术活动 2 次以上,并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益。 — 28 — 四、具有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能力,并在高、中级专 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资料整理工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现状、传承、传播情况。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或文化艺术研究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群众文化发展 理论研究或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发展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 工作中,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 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八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 29 — 附录: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 “大专以上”含大专,“5 年以上”含 5 年或“县级以下”含县级。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 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 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研究项目(课题)参与完成,须提 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 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四、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 的著作。 五、作品集: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 影等作品专集。 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 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 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 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 述),不能视为论文。 七、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 CN、ISSN、ISBN 书刊号的 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 30 — 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 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九、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省部、委、厅(局)及设 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一、全国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五个一 工程”、“群星奖”等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二、省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 游厅、文联颁发的“五个一工程”、“群星奖”等专业比赛奖项, 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 艺术界联合会承办的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三、市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市级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四、市级:指设区市。 十五、县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县级党委、政府主办的专业比 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六、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获省(部)级 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西部之光 访问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等荣誉、称号。 十七、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 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 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2 — 2019 年 5 月 9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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