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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美术学院学工在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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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本科学生省政府学学金是由省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奖学 金的补充和延伸,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 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6〕4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综合素质评价 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综合素 质评价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 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按各教学单位学生人数和比例,分配给各教学单位,不多评,也不少 评。 第三章 第七条 申请和评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 进行。 (一)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省 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政 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 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进 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 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确定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提交至学校本科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与校设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省政府奖学金款项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 行卡中,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 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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