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doc
附件 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目标是:构建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 系,推进我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注册工程师制度 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构建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机制,增强工程 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 争力。 第二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成立全国工程教育 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阶段。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 界专家组成。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常务副主任委 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5 年,委员连任原 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二分之一的委员。 第六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委员 会以外的教育界、企业界专家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小组以加强专 业认证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咨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专业认证 现场考查工作。 第七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 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 主持工作。 第八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 工作组),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 第九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专家委员会委 员、秘书处成员和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成员均由教育部聘任。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积极构建具有国 际实质等效性的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制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所需的认证 标准和相关文件;组建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并领导其开展专业认 证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最终 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 第十一条 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在专家 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文件;受理专业认证申请;组织协调 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 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处理专家委员会交待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各专业领域专业认证工作的 实施机构,其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 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向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所认证专业的认证 结论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副主任委员全面主持日常工作,各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分工主持工作,参加 主任会议。其他委员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参 加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定该年度的专业认证 结论并对外发布;修订专业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大会全体决定的 事宜。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 会议,研究决定专业认证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秘书处会议,讨论处理全国工程 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由主任委员(组长)主持工作, 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协助。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秘书处的统 一协调下对申请学校开展专业认证工作,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安排审议认证申 请报告、自评报告、现场考查等工作并最终形成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认证分委 员会(试点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订专业认证补充标准以 及年度工作安排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实行无记名投票 表决,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 2/3 以上(含 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 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 2/3),则通过认证结论。 第十九条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机构的调整、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和专家委 员会章程的发布均由教育部批准实施。专业认证结论由教育部发布。工程教育专 业认证工作的其他文件和认证过程中的事务性通知由秘书处报请常务副主任批 准后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社会 各界的赞助。经费的管理办法由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纪律 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认证工作的各项规章 制度,主动配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如有违反相关 规定情形,必须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 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