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doc
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15〕4 号 关于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案 当事人:严若勇,男,53 岁,汉族,身份证号:43232219630329179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华东村第十村民小组 276 号。 联系电话:13517375028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 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 年 5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南县华阁镇严若勇农资店内销售 有标签标注内容不合法的“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我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种子包装上标签内容标注不全,未标明品种审定编号等内容,当 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的违法事实确凿。当 事人共调入“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 60 斤,进价为 43 元/斤,货值 2580 元。至查处时止,当事人尚未将这秕水稻种子销售出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 查(勘验)笔录、该品种审定通过证明、进货票据、实物相片打印件、营 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 加注:(一)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 号;……”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辨、 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1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三、执行基准:……1、经营种子货值在 10000 元以下或者涉及品种 3 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隆两优华占”水稻种子的经营、推 广,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 3000 元(叁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 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5 年 6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