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责任清单+.doc
益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 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法规政策。 监理和施工安全的法规 参与公路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 政策,拟定全市交通建设 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 严格把关新建项目报监资料的审核,并制 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定相应的监督计划。 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工程 组织对新建项目进行开工前的专项检查; 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监督检查受监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 负责监督检查工程业主、 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检查从业人 设计单位、监理机构、施 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工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 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 合同贯彻情况。 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负责参与主管监督项目 负责参与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 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 施工图交底 图交底;负责主管监督项 目的交工质量鉴定和竣 组织试验检测单位对主管项目进行中间检 工质量检验,参与交竣工 查和交竣工检测。 验收。 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 组织对主管监督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的月 发布工程质量动态;负责 度巡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负责组织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事 的调查处理;负责参与重 故的处理。 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 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 负责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重大工程(产品) 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对市管公路水运建 负责对主管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安全 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 事故的督查和处理,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 督检查;负责组织一般工 方案的执行情况。 1 序号 6 7 8 主要职责 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负责参与重大工程 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 案的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市管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 和试验检测工作经验交 流,组织质监、监理、试 验检测人员及施工质检 员的业务南培训工作。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缺陷、质量事故的检举、 控告、投诉。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交 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事 项。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每年不定期举办质监、监理、试验检测人 员及施工质检员的业务培训班。 负责对全市从业的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及人员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 进行评价。 对群众检举、投诉主管监督项目存在质量 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及时做出调查处理。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 其它事项。 2 二、与相关部门边界职责 序 管理 号 事项 1 交通建 设工程 安全监 管 2 交通建 设工程 质量监 管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市交通 《中华人民共 建 设 质 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和国安全生产 量 监 督 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法》;《中华 局 人民共和国公 参 与 安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 路法》;《公路 全 事 故 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 水运工程安全 调 查 处 市 安 监 市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 生产监督管理 理 局 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 办法》(交通 政府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 部令〔2007〕 年第 1 号) 治理 爆 破 作 《民用爆炸物 业 所 用 品安全管理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 爆 炸 物 市公安 例》(国务院令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 品 及 储 局 的安全监督管理 存 需 经 第4 公 安 机 66号) 关审批 市 交 通 负责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建 设 质 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 《中华人民共 桥 梁 施 量 监 督 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 和国防洪法》; 工 设 计 局 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 需 经 水 负责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 和国公路法》; 务 局 审 市水务 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 《中华人民共 核 局 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建 建 设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照有 设工程质量管 目 设 计 市环保 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 理条例》 局 需 进 行 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评 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 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 1 次,也可不定期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 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 4 4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 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 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县(市)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二)监督检查结果与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结果挂钩。 5 5 (二)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 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 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 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 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 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 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 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 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6 6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 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 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 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 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 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 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7 7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 1 次,也可不定 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 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 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 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 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 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 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 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 以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 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 8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 未办理的,责成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 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 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 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9 9 (三)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 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 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 示。 (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 1 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 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 业绩情况。 (三)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 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 以审查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办合同履约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0 10 (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 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 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 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时 上报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 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 督检查。 交通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 式,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 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 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 2 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 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 查人员签字确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 质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 复查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 以撤销。 11 11 (二)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 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 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 条件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 的资质许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 书失效。 (三)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请原 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1、因 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 故的;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 或一般质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12 12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 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 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 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13 13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 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 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 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 1 次,也可不定 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 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 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 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 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 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 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 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 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 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14 14 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 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 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 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15 15 (五)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级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检测机构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专 家进行现场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换证复核制度,每五年换证一次。换证复核的 内容是检查检测机构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条件的业绩情况和符 合程度。 (三)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 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等级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应如实 向质监机构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 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当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 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6 16 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 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检测在核准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保持检测活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安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各项条件等级要求的机构,予以核发《等级证 书》。对达不到等级要求条件的机构和未按期限申请换证复核 的机构,不予核发等级证书。 (二)对换证复核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等级 条件要求的检测机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 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 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 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三)根据投诉举报查实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检测活动的,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17 17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 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 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 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 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 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 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 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 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 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 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市交通运 输局 2012 年发布了《益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定》(益交政法〔2012〕231 号),明确规定了全市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市交通运输局 18 18 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nj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市级部门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市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 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 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 裁量标准。 (三)县市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 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9 19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全市交通建 市交通建 设公路水运 全市交通建设公路水运工程 0737-42997 设质量监 工程服务监 服务监督、咨询。 80 督局 督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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