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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8-00020 益赫政发〔2018〕26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赫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3.2 预警 3.3 疫情报告 3.4 疫情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疫情分级 4.3 应急处置 4.4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2-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3- 赫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重 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畜禽产品生产供应 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赫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 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重大动 物疫病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赫山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本级和乡镇(街道、园区)分别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 -4- 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 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 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 输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食药监局、赫山公安 分局、赫山工商分局、区气象局、赫山质监分局、赫山环保分局、 赫山交警大队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畜牧水产局,由区畜牧水 产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政策;统 一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重大动 物疫病防治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协调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收集和分析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 及时上报疫情,提出防控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 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本预案。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5-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针、 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的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 或参与拟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依法组织开 展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 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 疫物资储备库,组织供应防疫物资;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 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信息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 作宣传,按照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的组织 与审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有关防疫物资储备和调运、防疫监督、疫情 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 实施及项目申报工作。 赫山公安分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 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临时动物检疫 消毒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站工作。 区民政局:安抚、救济疫区受灾群众,对因公伤亡的应急人 员给予补助和抚恤。 区财政局:保障、及时审核、拨付、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 防治经费;督促落实防疫扑疫经费。 -6-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协调 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 畅通,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区林业局: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个人和相关公 园做好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扑疫工 作。 区卫计局:宣传重大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 病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 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作好扑疫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市场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区食药监局:负责市场环节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市场环节肉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参与市场环节肉食品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赫山工商分局:协助做好疫区关闭、市场封锁等工作。 赫山质监分局:监管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配合做好应急 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 赫山交警大队:负责疫区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赫山环保分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发的环境事件进 行环境监测、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2.3 专家组 -7- 区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 学、气象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和疫情报告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区畜牧水产局会同卫计、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 监测网络,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定期召开专家分析会, 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提供参 考。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 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预警:区内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 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及重点人畜共患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 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区县市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的。一般(Ⅳ级)预警由区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较大(Ⅲ级)预警:市内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相邻省 份、毗邻市州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较大(Ⅲ级)预警由市 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8- 严重(Ⅱ级)预警:省内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 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的。严重(Ⅱ级)预警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发布。 3.2.2 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坚持“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发布程 序执行。 3.3 疫情报告 3.3.1 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 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疫情报 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 即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动物防疫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管 理所报告。 3.3.2 疫情确认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 2 名以 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及流行 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牲畜口蹄疫的,按照高致病性 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确诊。 -9-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牲畜口蹄疫以外的重大动物 疫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 进行确诊。 3.3.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 2 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同时报告区畜牧水产局。区畜牧水产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 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区畜牧水产局与区卫计局要及时相 互通报情况。 3.3.4 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 时间、地点(行政村);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 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 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 取的控制措施等。 3.4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农村 部授权,由省畜牧水产局向社会发布。 - 10 -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Ⅱ级和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Ⅲ 级和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分别由市、区指挥部负责指挥。 根据疫情处置的实际情况和控制扑灭疫情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 级别。疫情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同时进行 疫源跟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4.2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 四级。 4.2.1 一般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疫情在 1 个区县市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区县市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2 较大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2 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 或疫点数达 3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 数达 5 个以上; - 11 - (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有 5 个以上区县市发生高致病 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 10 个以上;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有 5 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 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暴发流行,或动物 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群感染病例; (5)在 1 个区县市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2.3 严重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5 个以上、20 个以下疫点 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 14 日内,5 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发现 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并引发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30 个以上疫点发生高致病性猪 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 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涨; (6)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2.4 重大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 10 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 - 12 - 生疫情; (2)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 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 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 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 或扩散趋势;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及村(居) 民委员会应立即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隔离 措施,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 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派人到现 场规范采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开展紧 急流行病学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及产品 和可污染物进行追踪调查。 4.3.2 应急预案启动 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 由区畜牧水产局初步划定疫点、 疫区和受威胁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疫 - 13 - 区确认后,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3.3 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对病死 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及被污染饲料、污水 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品、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 消毒。 4.3.4 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动物 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易感染 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在指定 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 行扑杀;发生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 扑杀;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 品运出疫区;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 理;对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3.5 受威胁区内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域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对易感染 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 4.3.6 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药品、预 - 14 - 防治疗药物、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 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 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区卫计部门 要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 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己发病群 众开展救治,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3.7 分析与评估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 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动 物疫情时, 区卫生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监测与风险评估。 4.3.8 宣传报道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客观、准确、 及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置工作进行报道。 4.4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本地区尚未发生时,应及时根 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 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 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重大动物疫情防 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 15 -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 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区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IV 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畜牧水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批准 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III 级及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由上级相关部门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对应急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 助,对受灾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抚,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 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给予补助和抚恤。 疫情扑灭后,区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 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 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助规定和恢复 生产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当地养殖业发展。 5.2 总结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对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 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市指挥 - 16 - 部。 6.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指挥部要坚持 24 小时值 班,保持通信畅通。邮政通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状 态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 信息保密安全。供电部门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分别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为疫 情防治及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区指挥部组建由动物防疫员、 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技术 人员和公安、武警、卫生防疫等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 扑灭处理预备队,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应 急防疫物资调运要优先保障。 6.3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扑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 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 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 6.4 技术保障 加强畜牧、卫计、林业等部门及专家协作,强化基础研究、 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 - 17 - 提高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指导群 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区畜牧水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对应急指挥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对因公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 守、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阻碍依法扑疫等情 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 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 胁、危害,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 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 物疫病。 - 18 -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 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 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为疫 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疫区划分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 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高致 病性禽流感、猪瘟和新城疫应划定的受威胁区为从疫区边缘向外 延伸 5 公里的区域,口蹄疫为 10 公里。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畜牧水产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9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 -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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