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19.9).doc
曾都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19.9) 项 编 收费 目 项目 号 部门 次 序号 级 收费项目 收费标 标准批准依 项目批准依据 准 据 证照费 发改价格﹝ 2004﹞2230 号 备注 一 公安 中 央 1 《道路交通安 全法》,发改价 发改价格﹝ 格〔2004﹞2831 2004﹞2831 号,计价格﹝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 号,鄂价费费 1994﹞783 号, 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2016﹞99 价费字﹝1992 号 ﹞240 号,行业 标准 GA36-2014 (1) 机动车号牌工 本费 ① 号牌(含临时) 同上 同上 汽车反光号牌 50 元/副 同上 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 35 元/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 35 元/副 货车号牌 摩托车反光号 25 元/副 牌 机动车临时号 2 元/张 牌 单独补 发号牌 号牌专用固封 ② 专用固 装置 封装置 1 元/个 铁质及 同类产 品 5 元/ 只(含安 ③ 号牌架 装费); 铝合金 及同类 产品 10 元/只 (含安 装费) 机动车行驶证、 (2)登记证、驾驶证 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 全法》,发改价 格﹝2004﹞ 发改价格﹝ 2831 号,财综﹝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 2004﹞]2831 2001﹞67 号,计 驶证、临时行驶证所 号,号,鄂价 价格﹝2001﹞ 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 费﹝2016﹞ 1979 号,计价格 照片塑封费用。 99 号 ﹝1994﹞783 号, 价费字﹝1992 ﹞240 号 机动车 行驶证 2 元/本; 机动车行驶证 临时机 动车驾 驶许可 2 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 4 元/证 驾驶证工本费 2 元/证 临时入境机动 车号牌和行驶 (3) 证、临时机动车 驾驶许可工本 费 临时入境机动 7.5 元/ 车号牌和行驶 本 证 临时机动车驾 5 元/本 驶许可工本费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发改价格﹝ 《道路交通安 2008﹞1575 全法》,财综﹝ 号, 鄂价 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 2008﹞36 号,发 费﹝2008﹞ 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 改价格﹝2008 167 号,鄂价 机动车。 ﹞1575 号 费﹝2016﹞ 99 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自然 资源 二 和规 划部 门 中 央 2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 省政府 378 法》、《土地复 号令 垦条例》 住房 三 城乡 建设 中 央 3 中 央 4 中 央 5 向依法 取得国 有建设 用地使 用权但 未按规 《湖北省土 定动工 地管理实施 建设满 办法》 一年未 《土地管理 《湖北省土 满两年 法》,《城市房 地闲置征收 土地闲置费 而造成 地产管理法》, 管理暂行办 土地闲 国发﹝2008﹞3 法》(鄂土资 置的单 号 规﹝2015﹞1 位或个 号),财税﹝ 人征收 2014﹞77 号 的费用, 征收标 准为土 地价款 的百分 之二十。 发改价格规 住宅类 ﹝2016﹞ 80 元/件, 《物权法》,财 2559 号,鄂 非住宅 税﹝2016﹞79 价工服﹝ 类 550 号,发改价格规 不动产登记费 2017﹞7 号 元/件; ﹝2016﹞2559 财税﹝2019 证书工 号财税﹝2019 ﹞45 号,财 本费 10 ﹞45 号 税﹝2019﹞ 元/件 53 号 《湖北省土 地管理实施 《土地管理 办法》,财税 耕地开垦费 见文件 法》,《土地管 ﹝2014﹞77 理法实施条例》号,鄂政办发 ﹝2017﹞40 号 减免范围见文件 中 央 四 污水处理费 城管 执法 中 央 中 央 五 6 居民 《城市排水和 0.85 元/ 污水处理条 吨、非居 例》,财税﹝ 曾价﹝2016 民 1.20 2014﹞151 号, ﹞6 号 元/吨 发改价格﹝ (重点 2015﹞119 号 建制镇)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城镇垃圾处理 条例》,国发﹝ 曾价﹝2008 7 见文件 费 2011﹞9 号,计 ﹞4 号 价格﹝2002﹞ 872 号 建城﹝1993 《城市道路管 ﹞410 号,鄂 理条例》,建城 城市道路占用、 建﹝1994﹞ 8 见文件 ﹝1993﹞410 号, 挖掘修复费 57 号,鄂建﹝ 财税﹝2015﹞ 1996﹞324 68 号 号, 水利 湖泊 中 央 9 水资源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水塘、水库中 发改价格﹝ 的水;家庭生活、零 2013﹞29 号, 星散养、圈养畜禽饮 发改价格﹝ 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 2014﹞1959 量在 3000 立方米以下, 号,鄂价费﹝ 地下水量在 1500 立方 2009﹞168 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 号,鄂价环资 资源费。对农业生产 规﹝2013﹞ 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 186 号 ,省 水资源费。其他不需 政府令 360 申领取水许可证,并 号,省政府令 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 387 号 按《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第四条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 定执行。 1、地表水(含取 用暗河河水) 工业生产取用 0.15 元/ 水 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 0.05 元/ 厂取用水 立方米 按实际 发电量 每千瓦 水力发电 时 0.005 元收取 按实际 发电量 开式(贯流式)火 每千瓦 力发电冷却用 时 水 0.003 元收取 0.05 元/ 闭式火力发电 立方米 跨流域调水及 0.20 元/ 其他取用水 立方米 2、地下水 工业生产取用 0.20 元/ 水 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 0.10 元/ 厂取用水 立方米 0.25 元/ 其他取用水 立方米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在地表水源自来 水厂供水公 共管网覆盖范 围内取用地下水 的,其水资源费标 准按物价部门批 准的当地工业用 户的自来水价格 执行。 3、超计划或者 超定额取水的, 对超计划或者 超定额部分累 进收取水资源 费 超计划或者定 按规定 额在 30%以下 水资源 (含 30%),其超 费标准 量部分收费标 的 2 倍 准 收费 超 计划或者定 按规定 额在 水资源 30%—50%(含 费标准 50%),其超量 的 3 倍 部分收费标 收费 准 按规定 超计划或者定 水资源 额在 50%以上的, 费标准 其超量部分收 的5倍 费标准 收费 六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中 10 央 水土保持补偿 见文件 费 鄂价费﹝ 2016﹞99 号, 发改价格﹝ 2017﹞1186 号,鄂价环资 ﹝2017﹞93 号 中 11 央 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费 鄂价费﹝ 2002﹞233 号 农业 农村 养殖、种殖业 (一)江河、湖 8 元/亩. 泊全湖水面养 年 殖 鄂价费 〔2004〕 243 号,财税 〔2014〕101 号 (二)江河、湖 泊栏、围网养殖 同上 1、常规鱼(青鱼、25 元/亩. 同上 草鱼、鲢鱼、鳙 年 鱼) 2、专养特种水 45 元/亩. 产品(常规鱼以 年 外) 3、常规鱼和特 35 元/亩. 种水产品混合 年 养殖 8 元/平 (三)网箱养殖 方米.年 (四)水生经济 8 元/亩. 植物种植 年 六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人防 办 中 12 央 6B 级防空地下室 的易地建设费标准 按标准的 80%收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 计价格﹝ 程建设免收。对非 中发﹝2001﹞9 2000﹞474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 号,计价格﹝ 号,鄂价费规 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2000﹞474 号 ﹝2013﹞80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号 对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 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 中心城区 1200 元 ╱平方 米 七 法院 中 13 央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 《诉讼费用交 481 号,鄂价 纳办法》(国务 费﹝2008﹞ 院令 481 号) 5号 1、案件受理费 同上 同上 (1)财产案件 不超过 1 万元的 50 元/件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超过 20 万元至 按 1.5% 50 万元的部分 同上 同上 超过 50 万元至 按 1% 100 万元的部分 同上 同上 超过 100 万元至 按 0.9% 200 万元的部分 同上 同上 超过 200 万元至 按 0.8% 500 万元的部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超过 1 万元至 按 2.5% 10 万元的部分 超过 10 万元至 按 2% 20 万元的部分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 按 0.7% 分 超过 1000 万元 至 2000 万元的 按 0.6% 部分 超过 2000 万元 按 0.5%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 事人申请撤诉的,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减半交纳案件 受理费;对财产案件 提起上诉的,按照不 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 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 受理费;被告提起反 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 关的诉讼请求,人民 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 理 费;按国务院令第 481 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 件,按不服原判决部 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 纳案件受理费。 的部分 (2)非财产案 件 200 元/ 件 同上 同上 侵害姓名权、名 称权、肖像权、 300 元/ 名誉权、 荣誉权、 件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的案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离婚案件 其它非财产案 80 元/件 件 没有争 议金额 (3)知识产权 或价额 民事案件 的,1000 元/件 (4)劳动争议 10 元/件 案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行政案件 同上 同上 商标、专利、海 100 元/ 事行政案件 件 同上 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 50 元/件 同上 同上 (6)当事人提 出案件管辖权 80 元/件 异议,异议不成 立的 同上 同上 2、申请费 (1)申请执行 的 没有执行金额 50 元至 或价额的 500 元 执行金额或价 额不超过 1 万元 50 元/件 的 超过 1 万元至 按 1.5%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 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 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 纳。 国务院令第 481 国务院令第 号 481 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 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按本项规定的标 准交纳申请费,不再 交纳案件受理费。 50 万元的部分 超过 50 万元至 按 1% 500 万元的部分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 按 0.5% 分 超过 1000 万元 按 0.1% 的部分 (2)申请保全 措施的 不满 1000 元或 不涉及财产数 30 元/件 额的 超过 1000 元至 按 1% 10 万元的部分 超过 10 万的部 按 0.5% 分 比照财 产案件 (3)依法申请 受理费 支付令的 标准的 1/3 交 纳 (4)依法申请 100 元/ 公示催告的 件 (5)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或认 400 元/ 定仲裁协议效 件 力的 依据破 产财产 总额计 算,按财 产案件 (6)破产案件 受理费 标准减 半交纳, 但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海事案件 同上 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 1000 元 赔偿责任限制 至 1 万 同上 同上 按实际保全的财 产数额交纳,当 事人申请保全措施 交纳的费用最高不 超过 5000 元。 基金的 元/件 1000 元 申请海事强制 至 5000 令的 元/件 1000 元 申请船舶优先 至 5000 权催告的 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 1000 元/ 登记的 件 申请共同海损 1000 元/ 理算的 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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