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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邵东县教育局关于初中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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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教育局 邵教通〔2018〕107 号 关于初中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 号) 和《邵阳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邵教发[2018]21 号) 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防止普高招生工作中的投机取巧 行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我县初中生学籍管理作如下 补充规定: 一、整个初中阶段,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不准“人籍分 离”。凡出现“人籍分离”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从 严追究学籍管理方、寄读学校方的中心学校、初中学校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二、初三二期,除因父母正式工作单位异动且常居地发生变 化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县内转学。凡不符合转学条件而办理了 转学手续的,一经查实,除学生本人按原学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 与招生录取外,还将追究原学籍方、接收就读方中心学校、初中 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初三二期,未在学籍所在地就读一个完整学期的学 生,不具备学籍所在地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录取资格(符 合转学条件经批准转学的除外),只能按原就读所在学校对应的 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分数标准录取, 占用中考报名学校录取指标。 县外转入的学生只能参加省级示范性学校“择优生”批次录取。 四、县内学生中考报名均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本县户籍县 外就读学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在县外参加中考需回县录取, 必须递交中考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加盖公章的成绩证明,初 中三年均在县外就读学生不享受“指标生”录取待遇,可参照户 籍所在地省级示范性高中“择优生”标准录取。若未被省级示范 性高中录取,根据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参照县内其他学校录取分 数,可录取到填报志愿的相应学校。 (此件发至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请各中心学校转发至所 属各初中学校) 邵东县教育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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