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罚字〔2019〕44号 .doc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罚字〔2019〕44 号 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嘉和造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3L64074052K 法定代表人:黄伟劲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回正村委会正江村过海竹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 年 8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造船厂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你造船厂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评批 复,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于 2013 年建成后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至今。 2019 年 8 月 12 日,我局根据你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违改字〔2019〕50 号) ,责令 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 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1 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 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罚听告 字〔2019〕28 号)及 2019 年 12 月 11 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 新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由于你厂建 成至今已经超过两年追溯期,不再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 2 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清远市 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 你厂有 2 条从轻处罚情节(调整系数总计-3);对照《清远市生 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 书的项目未验先投环保设施部分建成,应处 30-60 万元罚款;根 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应处罚款为人民币 45 万+30 万*10%* (-3)=36 万。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 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3 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 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陶宇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4 Z U 2019 年 12M月 24 日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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