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赣建保〔2021〕4 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南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履约, 是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失信行为,营造“守信 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的有力手段。为切实推 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 意见》(建保〔2019〕55 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保障失信 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 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 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 1 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 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二、界定管理范围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江西 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 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 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 行为。 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 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范围。 三、规范信息采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 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 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 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 材料; 2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 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的情况。 四、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 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 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 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赣府字〔2016〕101 号)执行。 五、加强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档 案,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 3 (一)信息公开。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 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 西)”网站予以公开。 (二)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 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 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 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失信 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 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 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 益受损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 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信用修复。“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 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信用 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 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 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 删除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失信行 4 为改正后,“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 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 六、完善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 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做好本地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可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 设的保障性住房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二)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 与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联通,及时掌握住房保障 申请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社保、住房等各方面信息,建立健 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保护信息安全。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 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 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 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失信行为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 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5 (四)适时总结反馈。各市、县(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管理部门”要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 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2021 年 5 月 17 日 6 附件: 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序 号 失信严重程度 失 信 行 为 一般 较重 严重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 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 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 为轮候对象。 (实物或货币)。 (实物或货币),拒不退出。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 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 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 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劝 性住房。 房。 导拒不改正。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 1 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 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 保障(实物或货币)。 2 3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 性住房用途。 住房用途。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 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经劝导拒不改正。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 4 信用主体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 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 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 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 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 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 而自行装修。 不恢复原状。 7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 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 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申 请人 住房保障承 租人和共同 承租人 住房保障承 租人和共同 承租人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 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 住房保障承 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 租人和共同 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 承租人 行政处罚决定。 序 号 5 6 7 8 失信严重程度 失 信 行 为 一般 较重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 违法活动。 活动,拒不改正。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 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 保障性住房。 导拒不改正。 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 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 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 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 修维护等工作。 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信用主体 严重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 住房保障承 活动,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 租人和共同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租人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 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拒不履 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 租人和共同 承租人 住房保障承 租人和共同 承租人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 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 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 住房保障承 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 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 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 租人和共同 业费。 案,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 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 承租人 交。 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序 号 失信严重程度 失 信 行 为 一般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 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 9 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 ,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 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 纳市场租金。 10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 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 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 庭人员、住房、经济状 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 况等情况变化。 况变化。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 11 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 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 住房。 12 13 信用主体 较重 严重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 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 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 住房保障承 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在 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 租人和共同 搬迁期满拒绝腾退保障性住 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 承租人 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 租人和共同 承租人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 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 住房保障申 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 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请人 济适用住房。 决定。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 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 5 年 未满 5 年未经批准转售 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 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 )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 )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 房提供经纪业务。 、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9 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 5 年, 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 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 住房保障申 请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介服务机 构(含网站) 序 号 失信严重程度 失 信 行 为 一般 较重 信用主体 严重 拒不整改。 14 15 16 17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员出具收入证明。 出具收入证明。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 虚假证明材料。 假证明材料。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 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 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 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共同管理责任。 19 相关企事业 具收入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 单位 然出具收入证明。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 相关企事业 证明材料,经批评教育后仍然 单位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 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 相关企事业 理责任,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 单位 错误。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 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 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 相关企事业 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 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单位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 、用途。 18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 拒不改正。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 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 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 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 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 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 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 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 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 10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 相关企事业 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拒 单位 不改正。 相关企事业 单位 序 号 失信严重程度 失 信 行 为 一般 较重 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 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拒不 义务。 整改。 11 信用主体 严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