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参照《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 索)是指管理相对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 案件线索移交单位指本局具有监督检查职权的相关股室, 案件线索承办单位指本局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三条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1.抽查、抽检、监测; 2.专项检查、整治; 3.投诉、举报、申诉; 4.媒体曝光; 5.大数据分析; 6.上级机关交办; 7.其他机关移送; 8.其他。 第四条 承办单位自行发现、接收的案件线索,由承办单 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各业务股室对上级部门交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 发现的案件及线索应当填写《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后进行移 交。 12315 投诉举报中心对上级部门、市长热线平台、网络平 台等接收的案件线索按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食品药品抽检后的案件线索按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处理。 第五条 案件线索移交单位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 应当制作《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于七个工 作日内一并移交承办单位。 第六条 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应当包含以下有关内 容: (一)明确的违法主体和基本违法事实; (二)涉嫌违反的具体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需对案件线索作出处理回复(如上级交办、其他单 位移送、投诉举报等)的相关要求及联系方式; (四)对行为人已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措施且行为 人拒不履行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签收《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及相关材 料后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线索移交 单位。 投诉、举报、申诉类案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 具名投诉、举报、申诉人; 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由线索接收单位负责 报告和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第八条 案件线索移送单位和承办单位对案件线索的移 交或是否立案有争议的,由局相关分管领导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相关股室 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监管执法情况。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局相关股室应当积极履职,及时进行 业务指导。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于执法办案工作中发 现的高发、频发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等应当主动通报局相关股 室,加强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敷衍、扣压、拖延处理案件线索的; (二)违规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遗失、丢弃、隐匿、毁损、篡改案件线索材料的; (四)泄密、失密的; (五)其他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原则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 寿市监 移〔 〕 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 一案线索移交你单位。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 日内报送移交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送达方式: 接 收 人: 附件:(相关材料) 股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移交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