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代为补种绿化物的行政强制.doc
代为补种绿化物的行政强制 催告 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 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 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代履行三日前, 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在代履行。 听取陈述申辩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记录、复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决定 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切无正当理由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 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 项。 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 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 事后 代履行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 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由当事人承担。 承办处室:集贤县公路管理站路政股 集贤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咨询电话:0469-6189505 0469-467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