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doc
双政办规〔2022〕17 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 的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8 日 — 1 — 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指挥部专家组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 2 —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2 较大地震灾害 5.3 一般地震灾害 5.4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应对国内强震波及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 3 —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 4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 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 急预案》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俄罗斯境内和 毗邻区域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 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 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 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 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市政府是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政府是 — 5 —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5 预案体系 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各县(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 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 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 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 市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 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 研究制定市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 织指挥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 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 织有关县(区)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 置方案。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协 调驻双部队、市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 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 署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区)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 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 — 6 — 市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 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双鸭 山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 支队支队长和市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 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 市应急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 市煤管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人防办、广播电视台、龙煤双矿 公司、双鸭山军分区、武警双鸭山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 理局、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佳木斯车务段 双鸭山站、佳木斯饶河海事处、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 队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部门和单 位负责人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1 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 责人兼任。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 — 7 — 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 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政府、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 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 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 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 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 要负责人纳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4 市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应急、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电 力、住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气象等 部门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市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 8 — (3)受市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 评估等; (4)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 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 害。 我市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 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 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 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 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9 —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 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 I 级、Ⅱ 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省抗震救灾指挥 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救灾指挥部的支 持下,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 市指挥部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的支持 下,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 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灾区协助做好 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灾区应急救 援能力等,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全市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 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根据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 10 — 市内发生 4 级以上地震,市应急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 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委、市政府和省 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级以上政府及时将灾 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 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 收集、分析研判,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 续报。 (2)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 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 公安、交通、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 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 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指挥部, 由市指挥部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外事办。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市县级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领导灾区所在县(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报告灾情,转移和 — 11 — 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或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接受国务院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 工作。 5.2 较大地震灾害 5.2.1 县级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 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指挥部实时 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 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 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 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 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 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 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 — 12 — 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市地 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 级别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 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根据抗震救灾需求,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省政 府支持的事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 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 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 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和涉外事务等工作 组。市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 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 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信与常规通信并行, 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 13 — (3)派遣消防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护队伍、医疗卫生救援 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 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 灾物资。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区)指挥 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 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 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 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 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 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 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 速抢险救援。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 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 护社会稳定。 (9)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政府和社会 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 14 —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 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 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双鸭山军分区、市应急局牵头,武警 双鸭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卫生健康委、 团市委、市人防办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武警双鸭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 大队、市卫生健康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 众和受伤人员。 双鸭山军分区协调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 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团市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粮食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 — 15 — 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 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 事宜。 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 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教育和体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 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 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 备的生产、供给的资金。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 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 市场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 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 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 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 市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 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双鸭 — 16 — 山军分区、武警双鸭山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 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 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调集、运送 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双鸭山军分区、武警双鸭山支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 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检查、 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防范和控制各种传 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 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开展 人畜共患病防控。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 后处置。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市委军民融合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 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 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 17 — 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鸭山银保监分局、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 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 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 防护和消杀用品、 医药等生产工作。 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 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 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 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 资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 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 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政府 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 复“生命线”功能。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市 — 18 —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 资源局、双鸭山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 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 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局、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管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 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配合省地 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与省地震局加密震 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 生灾害防范工作。 市应急局、市煤管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 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 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 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 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 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 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 散群众。 — 19 —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 监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 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 防控。 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 支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 城镇燃气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 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 灭火灾。 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 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牵头,市司法局、佳木斯饶河海事处、武警双鸭山支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 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 适度放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 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武警双鸭山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 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 重要场所的警戒。 — 20 — 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 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 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佳木斯饶河海事处负责水上运输和船舶的调配工作。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双鸭山银保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 境局等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 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 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双鸭山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市应急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 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 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 21 —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 办)牵头,市应急局、广播电视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 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 论。 市应急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 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广播电视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涉外事务组。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市文化广电和旅 游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有关县(区)和单位做好国外(因公) 来访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等人 员的接待与安置。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市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龙煤双矿公司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辖矿区地 震灾害的预防和救灾的处理方案。 5.3 一般地震灾害 5.3.1 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 22 —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 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指挥部实时 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 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 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 保证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 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 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 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 会舆论。 (9)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市指挥部提出支援 请求和建议。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灾区县(区)政府向市 政府提出建议。 — 23 — 5.3.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请求或 市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调度通信资源,支持应急通信。 (3)必要时,组织消防救援等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 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 生防疫等。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 援。 (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 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6)协调市直部门和非灾区县(区)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 支援。 (7)需要市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直部门和单位服从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 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 — 24 — 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 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市直有关部门、驻双部队、武警双鸭山支队、市 森林消防大队、各县(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 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 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 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 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 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区)、各 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 25 — 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 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 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 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市科技 局组织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 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 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区)应急局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 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 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 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 息系统与省、市应急部门指挥平台对接。市有关单位和灾区所在 县(区)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 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 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 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 — 26 — 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 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 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 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 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 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 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 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 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 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 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 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 — 27 — 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 有效、畅通。 广播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 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 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 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 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等建立健 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 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 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 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 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 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结合本地区实际, 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 能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 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 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 28 —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 4.0 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 的主体。 市辖区内发生 3.0 级以上、4.0 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 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应急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 并与省地震局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报市 委、市政府。 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 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 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 影响时,有关县(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 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 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 作。 8.3 应对国内强震波及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 — 29 — 响程度,市应急局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市指挥部建议 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市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 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 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备案。 县(区)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主管 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 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 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 案,报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3 监督检查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双鸭山市地震 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 30 — 9.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 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5〕15 号)同时废止。 — 31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 纪委办公室,双鸭山军分区。 团市委、红十字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32 — 2022 年 7 月 28 日印发

《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