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市瑶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1].docx
中共合肥市瑶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决策参谋、统筹协 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作用,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区委农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领 导小组直接领导。区委农办不直接承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有关农业农村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都 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开展工作。区委农办处于 领导地位,相对独立运转,区农林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 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委农办设秘书科,承担区委农办日常事务, 牵头承担相应的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工作职 责。区农林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 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 I 根据钊导小组安排 , 牵头组织起草区委指导 “三农”工作文件,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 — l— 究,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六条 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三农”工作的决定事项、工 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七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提出的重要事 项及相关请示,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负责对街镇开发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的协 调、指导、督促。培养发现“三农”工作典型,总结交流 经验,推动全区工作。 第九条 完成省委、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 区委农办根据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指示以及领 导小组成员提议,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建议方案,按程 序报审。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确定后,相关部门须按 要求提供会议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法性等负责。 区委农办会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等单位做好会议筹 备工作。 第十土条 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扛论的文 件稿或重要事项,会前应当征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 — 2- 关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区委农办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结论性 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签。 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并报送领导小组组 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抄送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 区委农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会议,组 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掌握“三 农”工作进展,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工作。 第四章发文管理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发文字号为"瑶农工组()号”; 区委农办发文字号为"瑶农工请()号” “瑶农工办() 号” “瑶农工函()号”。 “瑶农工组()号“用于领导小组名义制发文件,由 区委农办主任审核,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审 定,报组长签发。 “瑶农工请[)号” “瑶农工办()号” “瑶农工函 ()号“用于区委农办名义制发文件,由区委农办主任签 发。涉及重大事项的,须事先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请示报 生 口。 第十六条 落实 归 央及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规定 ,严 I 控发文数量,减轻基层负担。 - 3—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领导小组、区委农办 名义或联合制发文件的,文件稿应当提前报送区委农办(秘 书科)审核,并就是否发文、发文规格、文件篇幅等协商一 致。制发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文件内容 准确无误、文件密级符合要求等,并注明制发文件的成员 单位具体负责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章督导考核 第十八条 区委农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或委托相 关单位,就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关键问题开展督导调 研。 第十九条 区委农办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建立工作推 进机制,对“三农”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小组负责同 志批示的有关事项等,由区委农办提出任务落实分工意见, 明确完成时限及工作要求,并抓好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委农办牵头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 考核,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形成考核报告,向领导小 组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第六章联络报告 第二于二条 — 4— 领 导小 组 成 员单位 要明确分 管领 导和责 任科室,指定一名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不定期开展交 流,及时通报情况。 领导小组“五大振兴”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要按照领导 小组要求,设立办公室并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 室主任,完善“专项小组组长季度调度、牵头单位每月调 度”的常态化调度推进机制,协同有关成员单位抓好重点 任务分工落实;落实专项小组组长(区级党政领导)乡村振 兴联系点制度,深入基层加强调研督导、研究解决问题、 强化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出台需要提请合 法性审查、市场公平竟争审查的重大政策,以及以区委、 区政府(含两办)名义制发的代拟稿,涉及“三农”有关工 作的,要征求区委农办的意见。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上报 区委、区政府涉及“三农”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应抄 送区委农办。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街镇开发区党委农 村工作部门对其所承担的“三农”工作任务应当创新政策 举措,狠抓推动落实,按要求向区委农办报送工作进展和 总结报告,区委农办不定期向全区推送。 各街镇开发区、各相关单位报送情况和区委农办采纳 推送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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