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docx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 精神,在我校全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参照上海市医疗补助政策,建立我校补充医疗保障机制,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 编教职工以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条 管理部门 成立上海海关学院医疗费补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校工 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 党委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综合保障处组成, 负责全校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的审核。日常工作事务由人事处 负责。 第三条 补助范围 我校教职工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经上海市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给予享受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医院进 行诊疗的,可申请医疗费补助。医疗费补助分为患大病重病 医疗费补助和非大病重病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 非补助范围情形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1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外地、境外就医的。 如教职工患大病重病确需在外地、境外就医的,须事先 报校工作小组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医疗费补助。 第五条 不予重复的待遇 教职工申请医疗费补助前,应先完成包括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各项减负、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其他医疗保险理赔等 在内的各类报销、补助。 在计算个人医疗费补助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上述各类 报销、补助的金额。 第六条 补助比例 教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以上海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公 布日期为准)内,在门急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 和家庭病床诊疗中,所产生的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内按规定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给予补助 90%。 患大病重病的教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在门急诊、住 院和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诊疗中,所产生的在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自负的医疗 费,给予补助 95%。 患大病重病的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 外的,用于抢救或用于维持生命所必需使用的药品费用以及 确需的特殊检查费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其个人自费费用补 助 65%。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 2 教职工医疗费补助金每一个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 日期核定根据发票日期确定,不跨医保年度计算费用。教职 工医疗费补助金一般每个医保年度结算一次。 符合医疗费补助条件的教职工应由本人填写《上海海关 学院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申请表》(附件 1),并需提交上海医 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个人历史账户信息查询表》原件。 如由家属代办,需同时递交委托书。教职工患大病重病且符 合补助条件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疗费 自费收据复印件。 患大病重病和非大病重病教职工的医疗费补助申请由 部门初审、校工作小组联合审核,并经校领导审签后,提交 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相关定义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指: 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现金 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医保规定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 费,即符合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 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 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 等病房分类自负 的床位费,以及使用上海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 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本办法中的大病重病,是指: (一)符合上海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1、恶 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 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3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 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 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 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 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 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 入手术;2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详见上海市职工保 障互助会发布的《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 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二)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和 家庭病床的:1.重症尿毒症透析;2.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 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 中医治疗);3.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 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 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第九条 经费保障 根据上年度医疗补助费申报情况,学校设立专门经费预 算项目予以保障。 第十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附件 1-1: 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医疗费补助申请表 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部门 从事岗位 申请补助 类型 医保年度 内医疗费 用明细 部门初审 意见 □非大病重病自负部分医疗补助 □大病重病自负部分医疗补助 □大病重病自费部分医疗补助 □其他 自负部分总额 元 自费部分总额 (仅大病重病填写) 元 部门负责人(签名) 核定医疗费 补助额度 年 月 小写: 元 大写: 圆 日 工作小组 审核意见 校工作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 意见 注:1.请随附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个人历史账户信息查询表》原件,如由家属 代办,请递交委托书; 2.申请大病重病自费部分医疗补助的,请随附各类医疗单据(自费)复印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