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加强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 地) 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具有丰富社会科学内涵,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社会科学理论 与知识的场所、单位。 第三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由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以下 简称省委宣传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 科联)认定命名。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由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承 担,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科普部。 第四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 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提高公 众社会科学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条 以下场所和单位可以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 (一)与山东革命历史有关的纪念馆、纪念地、纪念建筑 物、名人故居等; 1 (二)博物馆(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类陈列室、 展览馆等; (三)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公务员培 训机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 (四)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民俗馆、文艺演 出场馆等文化单位; (五)历史、文化景区; (六)其他传播、普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场所和单位。 第六条 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健全, 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 动,且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经费、场馆、设施, 具有系统 的展陈资料,能够承担社科普及教育任务; (三)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自愿接受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 指导。 第七条 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向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提交本年度《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2 (二)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依照申报资料进行实 地考察; (三)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请 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研究审批; (四)对批准认定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由省委宣传部、 省社科联授予“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铭牌。 第八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 (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四)推广和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与转化; (五)参与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组织的社科普及活动, 开展社会科学咨询服务和现场交流活动; (六)承担其他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相 关活动; (二)组织开展的一般活动由省社科联网站发布信息,重 大活动由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协调,在省级媒体进行 3 宣传报道; (三)获得经费资助; (四)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的评选。 第十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向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评选全省、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重要依 据,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 资格: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社科普及 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