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件1乌拉特中旗行政败诉案件通报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附件 1 乌拉特中旗行政败诉案件通报与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苏木 镇(场)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败诉案件的通报及对相关责任人 员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下列案件列入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和过错责任追究范 围: (一)行政行为被法院、检察院、复议机构撤销或部分撤销 的案件; (二)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的案件; (三)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 (四)行政行为被法院变更的案件; (五)被法院依法决定限期履职的案件; (六)被法院依法责令作出国家赔偿的案件; 1 (七)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败诉的案件。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与法院案件信息互通机 制。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及时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剖析,分析败 诉原因,查找违法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相关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剖析材料函送旗人 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败诉案件的核查和通报。 对政府部门及苏木镇政府行政败诉案件的通报,由旗人民政府办 公室负责。 行政败诉案件通报按照一案一通报的原则进行。行政机关在 同一时间针对数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或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项对同一相对人作出数个行政行为,起诉时分 为数个行政诉讼案件且均败诉的,可视为一个行政败诉案件进行 通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确实存在 错误的,应当启动自我纠错机制,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旗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内容抄 送监察机关。 第九条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责任 追究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行政败诉案件过错问责和责 2 任追究工作。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作出 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因应诉不力导致行政案件 败诉的,应当对相关领导和应诉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对实施 主体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相应问责。 第十二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参照责任追究机 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承办人、 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 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 第十四条 对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责 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免予问责: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损害、 影响较小;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 3 出正确判断的; (三)因执法依据被修改或执法依据不明确造成对有关事实 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四)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专业部门认定、第三方鉴定 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 责的; (六)其他非因责任人主观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危害后果加重系因不可抗力所致的; (二)主动发现行政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 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同一责任主体一年内先后出现两次(含)以上同类过错 行为的; (二)打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 干扰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行政相对人、证明人及其他 4 有关人员的; (四) 因行政案件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通报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 容。 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 先、评优资格。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实施赔偿后,依法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 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 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