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5: 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 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传 染病防控的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工作需要评 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 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 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 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重大传染病防控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 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 1 —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 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 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 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根据 任务量和补助标准测算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 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 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提供各省(区、市)任务量、补助标准 等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治疗等需方 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 能力建设,以及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等支出。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 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 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 — 2 — 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 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 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 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 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复核结果组织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 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 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 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省级卫 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的成 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条 各级财政、 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 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 — 3 — 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 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 法》等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 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 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 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 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 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 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省 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 4 — 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