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邵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人 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 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 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 办部门。 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案件交办, 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启用“邵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 章”“邵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市司法局保管。 - 1 -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 用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 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骨干以及行政 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 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 第七条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并确定主办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登记、接收材料、信息采集、文书送 达、阅卷归档等辅助性工作可以聘用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协助。 第八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 审批: (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 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 程序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 2 -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限 期履行职责、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 由市司法局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市长或者 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长或者常务 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文书完成审批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3 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第十条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 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要 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有第三 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提供受具体 - 3 - 行政行为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制作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填 写《行政复议收案登记表》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由行政复议人员和 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全的; (二)申请书缺少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申请书缺少日期的; (四)缺少复议请求应有证明材料的; (五)被申请人缺少或者不明确的; (六)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表述不清楚的; (七)其他应当补正的情形。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 4 -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 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的,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行 政复议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 的,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复 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行 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第三节 第十四条 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下列重大、 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市司法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 证方式审理: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制 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 5 - 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 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延期提交。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 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 件。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 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市司法局委托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市司法局同意委托鉴定的,行政复议人员 应当组织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制作《行政复议鉴定委 托书》,将鉴定需要的物品、材料等附送鉴定机构。 鉴定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 议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要 中止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 书》。 中止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制作《恢复审理通知 - 6 - 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 议申请的,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制作《行 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 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要 终止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行政复 议人员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 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批准后1日内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申请对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行政复议人员在审 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市人民政府 有权处理的,由市司法局进行处理;市人民政府无权处理的, 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 7 - 处理期间,行政复议程序中止。 第四节 第二十四条 决定 行政复议人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审 查以下内容: (一)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纠纷,行政复议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 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 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 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 8 -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 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复 议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 准,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 (三)其他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情形。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 60 日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工作情况通报市 司法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一)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二)其他需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市司法局在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线索的,应当在呈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应诉 市人民政府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市 司法局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开展或组织开展应诉工作。 - 9 -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2日内确定应诉承办部 门,送达《案件交办通知书》,并指导其依法开展应诉工作,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办理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应诉承办部门参加诉讼活动提交相关文书材 料的,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一般授 权)、答辩状、上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等程序性事项, 由市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诉讼和解、调解、 放弃实体权利等涉及处分市人民政府实际权利义务的事项,由 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应诉承办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 目录等文书和应诉材料前,应当经市司法局审核并加盖“邵东 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诉讼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 民政府,并通报市司法局。 第三十四条 应诉承办部门制作的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 说理充分,并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 理由、依据、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 10 -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证据的,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 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 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 师出庭。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及市司法局建议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大、敏感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 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 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并根据庭 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陈述事实理由和出示相关证据。庭审 结束后,应当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局定期对市人民政府诉讼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应诉工作机制。 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案卷归档 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终结后一个月内,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卷整理归档。 案件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开展案卷电子化、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实行一案两卷(正卷和副卷) - 11 - 和一案一号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收案登记表及材料清单; (三)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批单; (四)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五)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六)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及附件; (七)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八)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九)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一)其他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无原件或者正本时,可存复印件) 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卷内目录; (二)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及呈批单; (四)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五)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四十条 - 12 - 应诉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卷内目录; (二)起诉状及附件; (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四)案件交办通知书、诉讼法律文书审批表; (五)答辩状; (六)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八)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案卷档案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页号。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关于“1日”“2日”“3日”“5日” “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省、邵 阳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国家、省、邵阳市相关规定 为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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