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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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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1 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封面填报说 明..................................................................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7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12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1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5 二、表内、表间关系 .............................................19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2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2 二、表内、表间关系 .............................................24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5 二、表内、表间关系 .............................................27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2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8 二、表内、表间关系 .............................................30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31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1 二、表内、表间关系 .............................................33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3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4 二、表内、表间关系 .............................................36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3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8 二、表内、表间关系 .............................................38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4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0 1 二、表内、表间关系 .............................................46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49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9 二、表内、表间关系 .............................................52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5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54 二、表内、表间关系 .............................................54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5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56 二、表内、表间关系 .............................................57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5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58 二、表内、表间关系 .............................................59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6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60 二、表内、表间关系 .............................................62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63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63 二、表内、表间关系 .............................................64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6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65 二、表内、表间关系 .............................................65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6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66 二、表内、表间关系 .............................................67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说明....................6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68 二、表内、表间关系 .............................................70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71 2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71 二、表内、表间关系 .............................................72 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7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74 二、表内、表间关系 .............................................74 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7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76 二、表内、表间关系 .............................................77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7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78 二、表内、表间关系 .............................................80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81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1 二、表内、表间关系 .............................................83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8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4 二、表内、表间关系 .............................................85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8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6 二、表内、表间关系 .............................................89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9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90 二、表内、表间关系 .............................................91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92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92 二、表内、表间关系 .............................................93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9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94 3 二、表内、表间关系 .............................................95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9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96 二、表内、表间关系 .............................................97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99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99 二、表内、表间关系 ............................................104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10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05 二、表内、表间关系 ............................................105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07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07 二、表内、表间关系 ............................................114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116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16 二、表内、表间关系 ............................................118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1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0 二、表内、表间关系 ............................................123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2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5 二、表内、表间关系 ............................................126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128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8 二、表内、表间关系 ............................................129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131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31 二、表内、表间关系 ............................................132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133 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33 二、表内、表间关系 ............................................133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134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34 二、表内、表间关系 ............................................134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135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35 二、表内、表间关系 ............................................136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138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38 二、表内、表间关系 ............................................13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以下简 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 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纳 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 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 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 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 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 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 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会 计政策、股东结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 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 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 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成本费用 支出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7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 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 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按照权 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 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等支出)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 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6.《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7.《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 8 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本表填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2014 年及以后年度新增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 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 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 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3.《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 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 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 和金额。 2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 9 税项目和金额。 2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 的项目和金额。 2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 减计收入项目和金额。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和金额。 3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 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项目等)的项目和金额。 3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金额。 3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 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3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5.《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 3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 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7.《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 10 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8.《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 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9.《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4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 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所属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在所属年度 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11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 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 外投资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 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 2.“101 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第 57 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 的纳税人需填报表 A109000 和 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 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 ;其他纳税人选择“否” 。 3.“102 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 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单位:万元) 。 4.“103 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 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如所属行业代码为 7010 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可以填报表 A105010 中第 21 至 29 行;所属行业代码为 06**至 50**,小型微利 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 66**的银行业,67**的证券和资本 投资,68**的保险业,填报表 A101020、A102020。 5.“104 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 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12 上述相关指标。 6.“105 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 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 7.“106 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 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2 号)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选择“是” 。其他选择“否” 。 8.“107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8 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 选择“否”。 10.“109 上市公司”: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 ;在境 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11.“201 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 计制度选择。 12.“202 会计档案存放地”:填报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13. “203 会计核算软件”:填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如 ERP。 14. “204 记账本位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人民币或者其他币种。 15.“205 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本年会计政策和估计与 上年度发生变更的选择“是” ,未发生的选择“否”。 16. “206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 17. “207 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 18. “208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9. “209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0.“301 企业主要股东(前 5 位)”,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 5 位的股东情 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 等) ,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经济 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投资 比例,国籍(注册地址) 。 13 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21.“302 对外投资(前 5 位)”,填报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 5 位的投资 情况。包括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 册地址。 14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 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 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 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 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 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 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 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 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 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 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 1-13 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说明编写。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 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 15 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3000)填报。 2.第 2 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 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 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 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 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 3 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 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4.第 4 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 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 用”填报。 5.第 5 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 理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 6 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 资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 7 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 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 比照填报。 8.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 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 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6 9.第 9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 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 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 “-”号填列) 。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10.第 10 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 算填列。 11.第 11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 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10)填 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 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 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 12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 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 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 1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 算填列。 14.第 14 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 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第 14 列减去第 11 列的差额。 15.第 15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 金额”列填报。 16.第 16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 金额”列填报。 17.第 17 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法规定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7 (A107010)填报。 18.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 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填报。 19.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 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 20 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 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 时,填写负数。 21.第 21 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 得额。本行通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2.第 22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填报。 23.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 19-20-21-22 行计算结果。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 19 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 行金额填零。 24.第 24 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 25%。 25.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 23×24 行。 26.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 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 额。本行通过《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 28 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 25-26-27 行。 29.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 表》(A108000)填报。 30.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 18 表》(A108000)填报。 31.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 28+29-30 行。 32.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 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 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 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 31-32 行。 34.第 34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 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填报。 35.第 35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 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填报。 36.第 36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 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 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填报。 37.第 37 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 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38.第 38 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 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 2.第 13 行=第 10+11-12 行。 3.第 19 行=第 13-14+15-16-17+18 行。 4.第 23 行=第 19-20-21-22 行。 19 5.第 25 行=第 23×24 行。 6.第 28 行=第 25-26-27 行。 7.第 31 行=第 28+29-30 行。 8.第 33 行=第 31-3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1010 第 1 行或表 A101020 第 1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4+5+6 行或表 A103000 第 11+12+13+14+15 行。 2. 第 2 行 = 表 A102010 第 1 行 或 表 A102020 第 1 行 或 表 A103000 第 19+20+21+22 行或表 A103000 第 25+26+27 行。 3.第 4 行=表 A104000 第 25 行第 1 列。 4.第 5 行=表 A104000 第 25 行第 3 列。 5.第 6 行=表 A104000 第 25 行第 5 列。 6.第 11 行=表 A101010 第 16 行或表 A101020 第 35 行或表 A103000 第 9 行 或第 17 行。 7.第 12 行=表 A102010 第 16 行或表 A102020 第 33 行或表 A103000 第 23 行或第 28 行。 8.第 14 行=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4 列-第 11 列。 9.第 15 行=表 A105000 第 43 行第 3 列。 10.第 16 行=表 A105000 第 43 行第 4 列。 11.第 17 行=表 A107010 第 27 行。 12.第 18 行=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 (当本表第 13-14+15-16-17 行≥ 0 时,本行=0) 。 13.第 20 行=表 A107020 第 40 行第 7 列。 14.第 21 行=表 A107030 第 7 行。 15.第 22 行=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10 列。 16.第 26 行=表 A107040 第 29 行。 17.第 27 行=表 A107050 第 7 行第 11 列。 18.第 29 行=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9 列。 19.第 30 行=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19 列。 20 20.第 34 行=表 A109000 第 12+16 行。 21.第 35 行=表 A109000 第 13 行。 22.第 36 行=表 A109000 第 15 行。 21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 报。 2.第 2 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 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 3 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 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4.第 4 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 5 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 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 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 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 6 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 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 7 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 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 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 8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 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第 9 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 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第 10 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 22 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第 11 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12.第 12 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 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第 13 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 的其他业务收入。 14.第 14 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 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第 15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 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第 16 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 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 17 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 18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 19 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 收益。 20.第 20 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 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 21 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 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 22 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 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 23 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 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 24 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3 25.第 25 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 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 26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 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 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 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9 行。 2.第 2 行=第 3+5+6+7+8 行。 3.第 9 行=第 10+12+13+14+15 行。 4.第 16 行=第 17+18+19+20+21+22+23+24+25+26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0000 第 1 行。 2.第 16 行=表 A100000 第 11 行。 24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 入” 、“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第 2 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 3 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 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 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 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第 4 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 5 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 息收入。 6.第 6 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 利息收入。 7.第 7 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8.第 8 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 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9.第 9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 4 行至第 8 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 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10.第 10 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 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 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第 18 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 12.第 19 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 25 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 13.第 26 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 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 14.第 27 行“已赚保费”: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 收入。 15.第 28 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6.第 29 行“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 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17.第 30 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 出的保费。 18.第 31 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 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第 32 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 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第 33 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 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21.第 34 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 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22.第 35 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 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 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3.第 36 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取得的净收益。 24.第 37 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 确认的净收益。 25. 第 38 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 收益。 26.第 39 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 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6 27.第 40 行“盘盈所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 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8.第 41 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 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9.第 42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 整确认的收益。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18+27+32+33+34 行。 2.第 2 行=第 3+10 行。 3.第 3 行=第 4+5+…+9 行。 4.第 10 行=第 11+12+…+17 行。 5.第 18 行=第 19+26 行。 6.第 19 行=第 20+21+…+25 行。 7.第 27 行=第 28-30-31 行。 8.第 35 行=第 36+37+…+4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0000 第 1 行。 2.第 35 行=表 A100000 第 11 行。 27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 出” 。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 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 2 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 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 3 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 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 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 4 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5.第 5 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 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 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 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 6 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 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 7 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 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 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 8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 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 9 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28 10.第 10 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 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第 11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 12.第 12 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 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第 13 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 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第 14 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 装物出租成本。 15.第 15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 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第 16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 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17.第 17 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 净损失。 18.第 18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第 19 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 20 行“非常损失”:填报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 正常的财产损失。 21.第 21 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 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 22 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赞助支出。 23.第 23 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 各项罚没支出。 24.第 24 行“坏帐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帐损失。(该项目为使 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9 25.第 25 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 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 26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 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9 行。 2.第 2 行=第 3+5+6+7+8 行。 3.第 9 行=第 10+12+13+14+15 行。 4.第 16 行=第 17+18+…+26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0000 第 2 行。 2.第 16 行=表 A100000 第 12 行。 30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 “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 表》第 1 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营业支出”: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支出。 2.第 2 行“银行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第 3 行“银行利息支出”: 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 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第 11 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银行业务活动 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第 15 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 支出。 6.第 16 行“退保金”:填报保险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 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第 17 行“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 险合同赔付款项。 8.第 18 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 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第 19 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 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 健康责任准备金。 10.第 20 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 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 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1 11.第 21 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 人的红利。 12.第 22 行“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 支付的分保费用。 13.第 23 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 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 24 行“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保险 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 15.第 25 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证券手续费 支出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 16.第 26 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 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及佣金支出。 17.第 30 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 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支出。 18.第 31 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 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支出。 19.第 32 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 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第 33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 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 等。 21.第 34 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 损失。 22.第 35 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确认的净损失。 23.第 36 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4.第 37 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 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32 25.第 38 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 财产损失。 26.第 39 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 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15+25+31+32 行。 2.第 2 行=第 3+11 行。 3.第 3 行=第 4+5+…+10 行。 4.第 11 行=第 12+13+14 行。 5.第 15 行=第 16+17-18+19-20+21+22-23+24 行。 6.第 25 行=第 26+30 行。 7.第 26 行=第 27+28+29 行。 8.第 33 行=第 34+35+…39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表 A100000 第 2 行。 2.第 33 行=表 A100000 第 12 行。 33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 单位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 出”等。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事业单位填报说明 第 1 至 9 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第 1 行“事业单位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 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 2 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3.第 3 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 取得的收入。 4.第 4 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 财政补助收入。 5.第 5 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 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6.第 6 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第 7 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 2 至 6 行项目以外的 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 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8.第 8 行“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项短 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9.第 9 行“其他”: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除投资收益以外的 收入。 34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说明 第 10 至 17 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10.第 10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应当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 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1.第 11 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 取得的收入。 12.第 12 行“会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 费收入。 13.第 13 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 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14.第 14 行“商品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 所形成的收入。 15.第 15 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 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16.第 16 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17.第 17 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 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 18 至 23 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8.第 18 行“事业单位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含不征 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19.第 19 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 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 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0.第 20 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1.第 21 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2.第 22 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35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3.第 23 行“其他支出”: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 19 至 22 行项目以外的支 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 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 24 至 28 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24.第 24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 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5.第 25 行“业务活动成本”: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 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26.第 26 行“管理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 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 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 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 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7.第 27 行“筹资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 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 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28.第 28 行“其他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 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7 行=第 8+9 行。 3.第 10 行=第 11+12+…+17 行。 4.第 18 行=第 19+20+21+22+23 行。 36 5.第 24 行=第 25+26+27+28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3+4+5+6 行或第 11+12+13+14+15 行=表 A100000 第 1 行。 2.第 8 行或第 16 行=表 A100000 第 9 行。 3.第 9 行或第 17 行=表 A100000 第 11 行。 4.第 19+20+21+22 行或第 25+26+27 行=表 A100000 第 2 行。 5.第 23 行或第 28 行=表 A100000 第 12 行。 37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 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 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 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 2 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 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 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 3 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 金额。 4.第 4 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 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 5 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 金额。 6.第 6 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 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1 至 24 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 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 25 行第 1 列:填报第 1 行至 24 行第 1 列的合计数。 9.第 25 行第 2 列:填报第 1 行至 24 行第 2 列的合计数。 10.第 25 行第 3 列:填报第 1 行至 24 行第 3 列的合计数。 11.第 25 行第 4 列:填报第 1 行至 24 行第 4 列的合计数。 12.第 25 行第 5 列:填报第 1 行至 24 行第 5 列的合计数。 13.第 25 行第 6 列:填报第 1 行至 24 行第 6 列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38 (一)表内关系 1.第 25 行第 1 列=第 1 列第 1+2+…+20+24 行。 2.第 25 行第 2 列=第 2 列第 2+3+6+11+15+16+18+19+24 行。 3.第 25 行第 3 列=第 3 列第 1+2+…+20+24 行。 4.第 25 行第 4 列=第 4 列第 2+3+6+11+15+16+18+19+24 行。 5.第 25 行第 5 列=第 5 列第 6+21+22+23+24 行。 6.第 25 行第 6 列=第 6 列第 6+21+22+24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5 行第 1 列=表 A100000 第 4 行。 2.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5 行。 3.第 25 行第 5 列=表 A100000 第 6 行。 39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 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 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 整项目” 、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六大项分类 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四个 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 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 在“调增金额” ,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 、 “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 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 金额” 。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 “调 减金额” 。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 增金额” , “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 1 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2 行至第 11 行进行填报。 2.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 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 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金额; 第 3 列“调增金额”为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额。 3.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 40 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金额; 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 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4.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金额;第 2 列“税 收金额”为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金额;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 金额” 。 5.第 5 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 益”: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 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 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 3 列“调增金额”填 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 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 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 1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 列“调增金 额” ;若第 1 列≥0,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8.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 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 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 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 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 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为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41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为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金额。 10. 第 10 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 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 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 1 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 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 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 额。第 1 列减第 2 列,若余额≥0,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 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第 4 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 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将第 2-1 列的余额填入第 3 列“调 增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将第 2-1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 额”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 12 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13 行至第 29 行填报。 13.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 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 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为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 金额的绝对值。 14.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 额” 为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4 列金额;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若≥0,填 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15.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 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 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 1 列×60%”与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 3 列“调增金额”为第 1-2 列金额。 16. 第 16 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 A105060 第 12 行,若≥0,填 42 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 17.第 17 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70 第 20 行第 2+6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 金额”为表 A105070 第 20 行第 4 列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为表 A105070 第 20 行第 7 列金额。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 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 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 列减第 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 列减第 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19.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 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 3 列 “调增金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0.第 20 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 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 第 1 列金额。 21.第 21 行“(九)赞助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 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 A105060 中调整) ;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2.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 务费用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 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 “调增金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 将第 1-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 23.第 23 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 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 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为第 1-2 列 43 的金额。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 3 列“调增 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 金额。 25.第 25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 3 列“调增金额” 为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金额。 26.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 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 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 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 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 27.第 27 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 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8.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 3 列“调增金额”, 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 10 行第 16+17 列的金额。 29.第 29 行“(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 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 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 额”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0.第 30 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1 至 34 行的 合计数。 31.第 31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 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2 列 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5+6 列金额;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9 列,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 ;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 第 4 列“调减金额”。 44 32.第 32 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 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 1 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 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 1 列,若≥0,填入第 3 列 “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 33.第 33 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 表》(A10509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1 列金额; 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2 列金额;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3 列,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 ;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 减金额” 。 34.第 34 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 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 金额” ;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5. 第 35 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 36 行至 第 40 行的合计数。 36.第 36 行“(一)企业重组”:根据《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1+4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 金额”为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2+5 列金额;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7 列,若≥0, 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 ;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 37.第 37 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填报。表 A105110 第 24 行,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38.第 38 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 细表》(A105120)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为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1 列金额; 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2 列金额;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3 列,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 ;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 减金额” 。 39.第 39 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 45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金额;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 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 金额” 。 40.第 40 行“(五)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 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1.第 41 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 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 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 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2.第 42 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 项目金额。 43.第 43 行“合计”:填报第 1+12+30+35+41+42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6+7+8+10+11 行。 2.第 12 行=第 13+14+15…24+26+27+…29 行。 3.第 30 行=第 31+32+33+34 行。 4.第 35 行=第 36+37+38+39+40 行。 5.第 43 行=第 1+12+30+35+41+4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第 2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 2.第 3 行第 1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第 3 行第 2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填入第 3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 行第 4 列。 3.第 4 行第 1 列= 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第 4 行第 2 列=表 A105030 46 第 10 行第 2+9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 填入第 4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4 行第 4 列。 4. 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第 9 行第 4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 5.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 6.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4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0, 填入第 14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14 行第 4 列。 7. 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0,填入第 16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 <0,将绝对值填入第 16 行第 4 列。 8. 第 17 行第 1 列=表 A105070 第 20 行第 2+6 列;第 17 行第 2 列=表 A105070 第 20 行第 4 列;第 17 行第 3 列=表 A105070 第 20 行第 7 列。 9.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 10.第 31 行第 1 列=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2 列;第 31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5+6 列;若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9 列≥0,填入第 31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80 第 27 行第 9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1 行第 4 列。 11.第 33 行第 1 列=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1 列;第 33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3 列≥0, 填入第 33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90 第 14 行第 3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3 行第 4 列。 12.第 36 行第 1 列=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1+4 列;第 36 行第 2 列=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2+5 列;若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7 列≥0,填入第 36 行第 3 列,若表 A105100 第 14 行第 7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6 行第 4 列。 13. 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填入第 37 行第 3 列,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 <0,将绝对值填入第 37 行第 4 列。 14. 第 38 行第 1 列=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1 列;第 38 行第 2 列=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2 列;若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3 列≥0, 填入第 38 行第 3 列,若表 A105120 第 30 行第 3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8 行第 4 列。 15. 第 39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47 列≥0,填入第 39 行第 3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 39 行第 4 列。 16.第 43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5 行;第 43 行第 4 列=表 A100000 第 16 行。 17.第 28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6+17 列。 48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 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 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 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 2 至 10 行小计数。第 1 列“税收金额”填 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2.第 2 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 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 3.第 3 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 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 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4.第 4 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 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 列方法同第 2 行。 5.第 5 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 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 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 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 49 方法同第 2 行。 6.第 6 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 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 列方法同第 2 行。 7.第 7 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 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 额。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8.第 8 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 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9.第 9 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 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0.第 10 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 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1.第 11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 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 12 至 20 行小计 数。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 1 列税收 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 12.第 12 行“(一)非货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予以 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 金额;将第 1 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 13.第 13 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 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 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 同第 12 行。 14.第 14 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 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 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50 15.第 15 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 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 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16.第 16 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 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 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17.第 17 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 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 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18.第 18 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 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 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19.第 19 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对外提供 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 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20.第 20 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 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填列方法同第 12 行。 21.第 21 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 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22 行第 1 列减去第 26 行 第 1 列的余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22.第 22 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 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 的纳税调整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24 行第 1 列减去第 25 行第 1 列的余 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23.第 23 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 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 24 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房 51 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 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25.第 25 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 1 列“税收 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 “税收金额”。 26.第 26 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 的纳税调整额”: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 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第 28 行第 1 列减去第 29 行第 1 列 的余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27.第 27 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 1 列“税 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 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 售收入金额。 28.第 28 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 1 列“税收金额”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 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法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 算的金额;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29.第 29 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填报房 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 对应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2 列“纳 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10 行。 2.第 11 行=第 12+13+…+20 行。 3.第 21 行=第 22-26 行。 4.第 22 行=第 24-25 行。 5.第 26 行=第 28-29 行。 52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2 行第 2 列。 2.第 1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2 行第 3 列。 3.第 11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13 行第 2 列。 4.第 11 行第 2 列的绝对值=表 A105000 第 13 行第 4 列。 5.第 21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39 行第 2 列。 6.第 21 行第 2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9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 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9 行第 4 列。 53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等相关 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 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 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 2 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 认金额。 3.第 3 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 确认金额。 4.第 4 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 确认金额。 5.第 5 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 累计确认金额。 6. 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4-2 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 行。 2.第 5 行=第 6+7+8 行。 54 3.第 9 行=第 10+11+12 行。 4.第 14 行=第 1+5+9+13 行。 5.第 6 列=第 4-2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 行第 1 列。 2.第 14 行第 4 列=表 A105000 第 3 行第 2 列。 3.第 14 行第 6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 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 行第 4 列。 55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 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 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 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 益。 2.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 资收益。 3.第 3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 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2-1 列的余额。 4.第 4 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 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 5 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 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 6 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 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7.第 7 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 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8.第 8 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 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 4-6 列的余额。 9.第 9 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 56 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 5-7 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 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 行纳税调整。 10.第 10 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 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9-8 列的余额。 11.第 11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3+10 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 2.第 3 列=第 2-1 列。 3.第 8 列=第 4-6 列。 4.第 9 列=第 5-7 列。 5.第 10 列=第 9-8 列。 6.第 11 列=第 3+10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0 行 1+8 列=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1 列。 2.第 10 行 2+9 列=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2 列。 3.第 10 行第 11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 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4 行第 4 列。 57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 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 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 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 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 5 至 1 行依次从 6 行往前倒推,第 6 行为申报年度。 2.第 2 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 3 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 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 4 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 3 列“其中:符合不征税 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 列第 7 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的第 4 列“调减金额”。 5.第 5 列至第 9 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 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 10 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 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 11 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 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 金额,本列第 7 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第 25 行“其中: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 3 列“调增金额”。 58 8.第 12 列“结余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 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尚未使用 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 13 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 12 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 14 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 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 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 7 行金额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 3 列“调增金额” 。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12 列=第 1 行第 3-5-6-7-8-9-10 列。 2.第 2 行第 12 列=第 2 行第 3-6-7-8-9-10 列。 3.第 3 行第 12 列=第 3 行第 3-7-8-9-10 列。 4.第 4 行第 12 列=第 3 行第 3-8-9-10 列。 5.第 5 行第 12 列=第 3 行第 3-9-10 列。 6.第 6 行第 12 列=第 6 行第 3-10 列。 7.第 7 行=第 1+2+3+4+5+6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7 行第 4 列=表 A105000 第 9 行第 4 列。 2.第 7 行第 11 列=表 A105000 第 25 行第 3 列。 3.第 7 行第 14 列=表 A105000 第 9 行第 3 列。 59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9〕6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6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 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 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2.第 2 行“其中:股权激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 4 列“税收金 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 第 1-4 列的余额。 3.第 3 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 2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 的扣除比例(14%) ;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按第 1 行第 4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 5 列“纳税 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4.第 4 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 5 行或者第 5+6 行之和填报。 5.第 5 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 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 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 6 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60 第 2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 3 列“以前年度累计结 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 4 列 “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 1 行第 4 列“工资薪 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 1+3 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 5 列“纳 税调整金额”, 为第 1-4 列的余额;第 6 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 1+3-4 列的金额。 6.第 6 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 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第 2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 4 列“税收金 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7.第 7 行“四、工会经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 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 2 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 扣除比例(2%);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按第 1 行第 4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 1 列的孰小值填报; 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8.第 8 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 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 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 为第 1-4 列的余额。 9.第 9 行“六、住房公积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 住房公积金金额;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 积金金额;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10.第 10 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 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 1 行第 4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 第 1 列的孰小值填报;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11.第 11 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61 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 4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 金额,按第 1 行第 4 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 1 列的孰小值 填报;第 5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4 列的余额。 12.第 12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 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 13 行“合计”:填报第 1+3+4+7+8+9+10+11+12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行=第 5 行或第 5+6 行。 2.第 13 行=第 1+3+4+7+8+9+10+11+12 行。 3.第 5 列=第 1-4 列。 4.第 6 列=第 1+3-4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3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1 列。 2.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2 列。 3.第 13 行第 5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3 列;若<0,将其绝 对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14 行第 4 列。 62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 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2〕48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 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2.第 2 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法规定不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第 3 行“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 1-2 行的金额。 4.第 4 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 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5.第 5 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 6 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 4× 5 行的金额。 7. 第 7 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 3 行>第 6 行,填报第 3-6 行的金额;若第 3 行≤第 6 行,填 0。 8. 第 8 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9. 第 9 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若第 3 行>第 6 行,填 0; 若第 3 行≤第 6 行,填报第 6-3 行或第 8 行的孰小值。 10. 第 10 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 63 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本行应≤第 3 行或第 6 行的孰小值。 11.第 11 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 12 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 3 行 >第 6 行,填报第 2+3-6+10-11 行的金额;若第 3 行≤第 6 行,填报第 2+10-11-9 行的金额。 13.第 13 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 7+8-9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3 行=第 1-2 行。 2.第 6 行=第 4×5 行。 3.若第 3>6 行,第 7 行=第 3-6 行;若第 3≤6 行, 第 7 行=0。 4.若第 3>6 行,第 9 行=0;若第 3≤6 行, 第 9 行=第 8 行或第 6-3 行的孰 小值。 5.若第 3>6 行,第 12 行=2+3-6+10-11 行;若第 3≤6 行, 第 12 行=第 2-9+10-11 行。 6.第 13 行=第 7+8-9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12 行,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16 行第 3 列,若<0,将第 12 行的绝 对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16 行第 4 列。 64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16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 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 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受赠单位名称”: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 行明细填报。 2.第 2 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 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3.第 3 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年度利润总额× 12%。 4.第 4 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 12%,按第 2 列与第 3 列孰小值填报。 5.第 5 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4 列的金额。 6.第 6 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法规 定公益性捐赠以外其他捐赠金额。 7.第 7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5+6 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20 行第 5 列=第 20 行第 2-4 列。 2.第 20 行第 7 列=第 20 行第 5+6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20 行第 2+6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1 列。 2.第 20 行第 4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2 列。 65 3.第 20 行第 7 列=表 A105000 第 17 行第 3 列。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 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等 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 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 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 2 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 销额。 3.第 3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 摊销额。 4.第 4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 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 5 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 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 5 至 8 列税 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第 6 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 66 折旧额。 7.第 7 列“其中:2014 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为表 A105081 相应固定资产类 别的金额。 8.第 8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 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 9 列“金额”:填报第 2-5-6 列的余额。 10.第 10 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 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8 行=第 9+10 行。 3.第 11 行=第 12+13+…+18 行。 4.第 19 行=第 20+21+…+24 行。 5.第 27 行=第 1+8+11+19+25+26 行。 6.第 9 列=第 2-5-6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27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1 行第 1 列。 2.第 27 行第 5+6 列=表 A105000 第 31 行第 2 列。 3.第 27 行第 9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1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 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1 行第 4 列。 4.第 1 行第 7 列=表 A105081 第 1 行第 18 列。 5.第 2 行第 7 列=表 A105081 第 1 行第 2 列。 6.第 3 行第 7 列=表 A105081 第 1 行第 5 列。 7.第 4 行第 7 列=表 A105081 第 1 行第 8 列。 8.第 5 行第 7 列=表 A105081 第 1 行第 11 列。 9.第 6 行第 7 列=表 A105081 第 1 行第 14 列。 67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 5000 元 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 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 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 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 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 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 (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 1 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行业)纳税人,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 号 68 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 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 据列。 第 2 行至第 7 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进行填报。 2.第 8 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 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3.第 9 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 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 第 10 行、第 11 行。 (二)列次填报 除第 17 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 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 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 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 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第 17 列、19 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 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 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 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 再填报本表。 69 (2)第 18 列、20 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 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 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6 列=第 1 列+4 列+7 列+10 列+13 列。 2.第 18 列=第 2 列+5 列+8 列+11 列+14 列。 3.第 20 列=第 3 列+6 列+9 列+12 列+15 列。 4.第 1 行=第 2 行+3 行+4 行+…+7 行。 5.第 9 行=第 10 行+12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第 18 列=表 A105080 第 1 行第 7 列。 2.第 1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 2 行第 7 列。 3.第 1 行第 5 列=表 A105080 第 3 行第 7 列。 4.第 1 行第 8 列=表 A105080 第 4 行第 7 列。 5.第 1 行第 11 列=表 A105080 第 5 行第 7 列。 6.第 1 行第 14 列=表 A105080 第 6 行第 7 列。 70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 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 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 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 行至第 8 行的合计数。 2.第 2 行至第 8 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 税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 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 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 3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 1-2 列的余额。 3.第 9 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 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根据《资 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填报,第 1 列“账 载金额”为表 A105091 第 20 行第 2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91 第 20 行第 6 列金额;第 3 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表 A105091 第 20 行第 7 列金额。 4.第 10 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 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 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1)第 1 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5.第 11 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71 明细表》(A105091)第 6 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6.第 12 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账载 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 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1)第 11 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7.第 13 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情况, 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 16 行 相应数据列填报。 8.第 14 行“合计”:填报第 1+9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3 列=第 1-2 列。 2.第 1 行=第 2+3+…+8 行。 3.第 14 行=第 1+9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33 行第 1 列。 2.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3 行第 2 列。 3.第 14 行第 3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3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 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3 行第 4 列。 4.第 9 行第 1 列=表 A105091 第 20 行第 2 列。 5.第 9 行第 2 列=表 A105091 第 20 行第 6 列。 6.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91 第 20 行第 7 列。 7.第 10 行第 1 列=表 A105091 第 1 行第 2 列。 8.第 10 行第 2 列=表 A105091 第 1 行第 6 列。 9.第 10 行第 3 列=表 A105091 第 1 行第 7 列。 10.第 11 行第 1 列=表 A105091 第 6 行第 2 列。 1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5091 第 6 行第 6 列。 12.第 11 行第 3 列=表 A105091 第 6 行第 7 列。 13.第 12 行第 1 列=表 A105091 第 11 行第 2 列。 14.第 12 行第 2 列=表 A105091 第 11 行第 6 列。 72 15.第 12 行第 3 列=表 A105091 第 11 行第 7 列。 16.第 13 行第 1 列=表 A105091 第 16 行第 2 列。 17.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91 第 16 行第 6 列。 18.第 13 行第 3 列=表 A105091 第 16 行第 7 列。 73 A105091《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 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 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资产损失会计、税法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项目名称,应逐笔逐项 填报具体资产损失明细。 2.第 2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3.第 3 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 置收益。 4.第 4 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 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 5 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 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第 6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 失金额,为第 5-3-4 列的余额。 8.第 8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6 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 行。 2.第 6 行=第 7+8+9+10 行。 3.第 11 行=第 12+13+14+15 行。 4.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74 5.第 20 行=第 1+6+11+16 行。 6.第 6 列=第 5-3-4 列。 7.第 7 列=第 2-6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10 行第 1 列。 2.第 1 行第 6 列=表 A105090 第 10 行第 2 列。 3.第 1 行第 7 列=表 A105090 第 10 行第 3 列。 4.第 6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11 行第 1 列。 5.第 6 行第 6 列=表 A105090 第 11 行第 2 列。 6.第 6 行第 7 列=表 A105090 第 11 行第 3 列。 7.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12 行第 1 列。 8.第 11 行第 6 列=表 A105090 第 12 行第 2 列。 9.第 11 行第 7 列=表 A105090 第 12 行第 3 列。 10.第 16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13 行第 1 列。 11.第 16 行第 6 列=表 A105090 第 13 行第 2 列。 12.第 16 行第 7 列=表 A105090 第 13 行第 3 列。 13.第 20 行第 2 列=表 A105090 第 9 行第 1 列。 14.第 20 行第 6 列=表 A105090 第 9 行第 2 列。 15.第 20 行第 7 列=表 A105090 第 9 行第 3 列。 75 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 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 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 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 务重组所得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 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 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 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 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两大栏次,纳税人 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 1.第 1 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 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2.第 2 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 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金额。 3.第 3 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 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的差。为第 2-1 列的余额。 4.第 4 列“特殊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76 5.第 5 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 6 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 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的差额。为第 5-4 列的余额。 7.第 7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3+6 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8 行=第 9+10 行。 2.第 14 行=第 1+4+6+8+11+12 行。 3.第 3 列=第 2-1 列。 4.第 6 列=第 5-4 列。 5.第 7 列=第 3+6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4 行第 1+4 列=表 A105000 第 36 行第 1 列。 2.第 14 行第 2+5 列=表 A105000 第 36 行第 2 列。 3.第 14 行第 7 列金额,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6 行第 3 列;若<0,将 绝对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6 行第 4 列。 77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 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3 年第 1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 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第 1 行“一、搬迁收入”至第 22 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 损失”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清算累计数填报。 1.第 1 行“一、搬迁收入”: 填报第 2+8 行的合计数。 2.第 2 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 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此行为第 3 行至第 7 行的合计金额。 3.第 3 行“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 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4.第 4 行“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 人因搬迁、安置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5.第 5 行“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 的,纳税人停产停业形成损失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6.第 6 行“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填报按税法 规定确认,纳税人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收入累计金额。 7.第 7 行“5.其他补偿收入”: 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补偿收 入累计金额。 8.第 8 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由于 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累计金额。 9.第 9 行“二、搬迁支出”:填报第 10+16 行的金额。 10.第 10 行“(一)搬迁费用支出”: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搬迁过 78 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为第 11 行至 15 行的合计金额。 11.第 11 行“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 安置职工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累计金额。 12.第 12 行“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填报按税法规定确 认,纳税人因停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累计金额。 13.第 13 行“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 纳税人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4.第 14 行“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各 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5.第 15 行“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其 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6.第 16 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 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累计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规定的资产购置支出,填 报在本行。 17.第 17 行“三、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第 1-9 行的余额。 18.第 18 行“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 性搬迁所得或损失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填报第 19 行至 21 行的合计金额。 19.第 19 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按税法相关规定,搬迁完成年度政策 性搬迁所得的金额。 20.第 20 行“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 由选择一次性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 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金额,损失以负数填报。 21.第 21 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 由选择分期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 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在本年扣除的金额,损失以 负数填报。 22.第 22 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项目 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损失以负数填报。 79 23.第 23 行“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以前年度完成搬迁形 成的损失,按照税法规定在当期扣除的金额。 24.第 24 行“七、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18-22-23 行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8 行。 2.第 2 行=第 3+4+…+7 行。 3.第 9 行=第 10+16 行。 4.第 10 行=第 11+12+…+15 行。 5.第 17 行=第 1-9 行。 6.第 18 行=第 19+20+21 行。 7.第 24 行=第 18-22-23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24 行,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4 列。 80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 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 号) 、《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 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 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 号)、 《关于金融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 号)、 《关 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 通知》(财税〔2011〕104 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 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保险公司”:填报第 2+3+6+7+8+9+10 行的金额。 2.第 2 行“(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 3 列为第 1-2 列的余额。 3.第 3 行“(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填报第 4+5 行的金额。本表调整的 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4.第 4 行“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5.第 5 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 未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6.第 6 行“(三)巨灾风险准备金”:填报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7.第 7 行“(四)寿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8.第 8 行“(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填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 81 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9.第 9 行“(六)保险保障基金”:填报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 列方法同第 2 行。 10.第 10 行“(七)其他”:填报除第 2 行至第 9 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 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1.第 11 行“二、证券行业”:填报第 12+13+14+15 行的金额。 12.第 12 行“(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填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纳 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3.第 13 行“(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填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纳税调 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4.第 14 行“(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填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纳 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5.第 15 行“(四)其他”:填报除第 12 至 14 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证 券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6.第 16 行“三、期货行业”:填报第 17+18+19+20 行的金额。 17.第 17 行“(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8.第 18 行“(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纳 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19.第 19 行“(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填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纳 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0.第 20 行“(四)其他”:填报除第 17 至 19 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期 货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1.第 21 行“四、金融企业”:本行根据第 22+23+24 行的合计数。 22.第 22 行“(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涉农和中小企 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3.第 23 行“(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 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4.第 24 行“(三)其他”:填报除第 22 至 23 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 82 融企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5.第 25 行“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填报第 26+27+28 行的金额。 26.第 26 行“(一)担保赔偿准备”:填报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7.第 27 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 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8.第 28 行“(三)其他”:填报除第 26、27 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29.第 29 行“六、其他”:填报除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 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 况。填列方法同第 2 行。 30.第 30 行“合计”:填报第 1+11+16+21+25+29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3 列=第 1-2 列。 2.第 1 行=第 2+3+6+7+8+9+10 行。 3.第 3 行=第 4+5 行。 4.第 11 行=第 12+13+14+15 行。 5.第 16 行=第 17+18+19+20 行。 6.第 21 行=第 22+23+24 行。 7.第 25 行=第 26+27+28 行。 8.第 30 行=第 1+11+16+21+25+29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30 行第 1 列=表 A105000 第 38 行第 1 列。 2.第 30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8 行第 2 列。 3.第 30 行第 3 列,若≥0,填入表 A105000 第 38 行第 3 列;若<0,将绝对 值填入表 A105000 第 38 行第 4 列。 83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 5 年度的纳税调整 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 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 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6 行本年度,再 依次从第 5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 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 行填报。 2.第 2 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 6 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 A100000 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 20 行“所得减免”> 0,则本表第 2 列第 6 行=本年度表 A100000 第 19-20-21 行,且减至 0 止。 第 20 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 0 计算。 (2)表 A100000 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 2 列第 6 行= 本年度表 A100000 第 19 行。 第 1 行至第 5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 (2013 纳税年度前)或表 A100000 第 19 行(2014 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 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 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 3 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 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4.第 4 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 2 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 2+3 列, 否则等于第 3 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 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84 6.第 10 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 1 至 5 行:填报本年度 盈利时,用第 6 行第 2 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 5 年度尚未弥补 完的亏损额。 7.第 10 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 6 行:金额等于第 10 列第 1 至 5 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 A100000 第 22 行。 8.第 11 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 2 至 6 行:填报本年度前 4 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9.第 11 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第 7 行:填报第 11 列第 2 至 6 行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 2 列<0,第 4 列=第 2+3 列,否则第 4 列=第 3 列。 2.若第 3 列>0 且第 2 列<0,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 3.第 9 列=第 5+6+7+8 列。 4.若第 2 列第 6 行>0,第 10 列第 1 至 5 行同一行次≤第 4 列 1 至 5 行同 一行次的绝对值-第 9 列 1 至 5 行同一行次;若第 2 列第 6 行<0,第 10 列第 1 行至第 5 行=0。 5.若第 2 列第 6 行>0,第 10 列第 6 行=第 10 列第 1+2+3+4+5 行且≤第 2 列第 6 行;若第 2 列第 6 行<0,第 10 列第 6 行=0。 6.第 4 列为负数的行次,第 11 列同一行次=第 4 列该行的绝对值-第 9 列 该行-第 10 列该行。否则第 11 列同一行次填“0”。 7.第 11 列第 7 行=第 11 列第 2+3+4+5+6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 行。 2.第 6 行第 10 列=表 A100000 第 22 行。 85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 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 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 2+3+4+5 行的金额。 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 入。 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 表》(A107011)第 10 行第 16 列金额。 4.第 4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 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 5 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 6+7+…+14 行的金额。 6.第 6 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 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 7 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86 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 他收入。 8.第 8 行“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 9 行“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第 10 行“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 2009 年、 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第 11 行“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填报芦山受灾地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 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 入。 12.第 12 行“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 息等收入”:填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8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 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 取得的收入。 13.第 13 行“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 87 入”: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 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 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 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 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 14 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收入金额。 15.第 15 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 16+17 行的金额。 16.第 16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综合利 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2)第 10 行第 10 列的金额。 17.第 17 行“(二)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 18+19+20 行的金额。 18.第 18 行“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金 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第 13 行的 金额。 19.第 19 行“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99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 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 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 报政策规定减计 50%收入的金额。 20.第 20 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计收入金额。 21.第 21 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 22+23+26 行的金额。 22.第 22 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 10 行第 19 列的 金额。 23.第 23 行“(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第 24+25 行的金额。 24.第 24 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 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25.第 25 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 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26.第 26 行“(三)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的 金额。 27.第 27 行“合计”:填报第 1+15+21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3+4+5 行。 2.第 5 行=第 6+7+…+14 行。 3.第 15 行=第 16+17 行。 4.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5.第 21 行=第 22+23+26 行。 6.第 23 行=第 24+25 行。 7.第 27 行=第 1+15+21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7 行=表 A100000 第 17 行。 2.第 3 行=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6 列。 3.第 16 行=表 107012 第 10 行第 10 列。 4.第 18 行=表 A107013 第 13 行。 5.第 22 行=表 A107014 第 10 行第 19 列。 89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 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分别填报。 2.第 1 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3.第 2 列“投资性质”:填报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4.第 3 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 4 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 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 5 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 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 6 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 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 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 7 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 8 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 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90 10.第 9 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 7 列与第 8 列孰小数。 11.第 10 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 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 11 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 企业的股权比例。 13.第 12 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 3×11 列的金额。 14.第 13 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 10-12 列 的金额。 15.第 14 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 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 计算的部分。 16.第 15 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 13 列与第 14 列孰小数。 17.第 17 列“合计”:填报第 6+9+15 列的金额。 18.第 10 行“合计”:填报第 1+2+…+9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2 列=第 3×11 列。 2.第 13 列=第 10-12 列。 3.第 16 列=第 6+9+15 列。 4.第 9 列:第 7 列与第 8 列孰小数。 5.第 15 列:第 13 列与第 14 列孰小数。 6.第 10 行=第 1+2+…+9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10 行第 16 列=表 A107010 第 3 行。 91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 人根据税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 号)、《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8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 入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不同产品名称分别填报。 2.第 1 列“生产的产品名称”: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名称。 3.第 2 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取得《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时间。 4.第 3 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填报证书有效期。 5.第 4 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6.第 5 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填报纳税 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 如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或再生资源。 7.第 6 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填报。 8.第 7 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填报纳税人实际综 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9.第 8 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填报纳 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技 术标准。 92 10.第 9 列“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填报纳 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11.第 10 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填报第 9 列×10%的金额。 12.第 10 行第 10 列 “合计”:填报第 10 列第 1+2+…+9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列=第 9 列×10%。 2.第 10 行第 10 列=第 10 列第 1+2+…+9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10 行第 10 列=表 A107010 第 16 行。 93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 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0〕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 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 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 (财税〔2010〕4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2 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 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 3 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 2 行×10%的金额。 3.第 5 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 入总额”:填报第 6+7-8 行的金额。 4.第 6 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 7 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 8 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 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 9 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 计收入”:填报第 5 行×10%的金额。 8.第 11 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 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 (中心)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4 9. 第 12 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 入”:填报第 11 行×10%的金额。 10.第 13 行“合计”:填报第 3+9+12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3 行=第 2 行×10%。 2.第 5 行=第 6+7-8 行。 3.第 9 行=第 5 行×10%。 4.第 12 行=第 11 行×10%。 5.第 13 行=第 3+9+12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13 行=表 A107010 第 18 行。 95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 2 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 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 3 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 4 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 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 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 5 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 6 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 7 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 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 8 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 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6 9.第 9 列“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0.第 10 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2+3+…+9 列的金额。 11.第 11 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12.第 12 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10-11 列的金额。 13.第 13 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本 年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列金额≤第 12 列。 14.第 14 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填报第 13 列×50%的金额。 15.第 15 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 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16.第 16 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形成的无 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7.第 17 列“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以前 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8.第 18 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 16+17 列的金额。 19.第 19 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 14+18 列的金额。 20.第 10 行“合计”:填报第 1+2+…+9 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0 列=第 2+3+…+9 列。 2.第 12 列=第 10-11 列。 3.第 13 列≤第 12 列。 4.第 14 列=第 13 列×50%。 5.第 18 列=第 16+17 列。 6.第 19 列=第 14+18 列。 7.第 10 行=第 1+2+…+9 行。 (二)表间关系 97 第 10 行第 19 列=表 A107010 第 22 行。 98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 第 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 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等相关税 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 报第 2+13 行的金额。 2.第 2 行“(一)免税项目”:填报第 3+4+…+9+11+12 行的金额。 3.第 3 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 4 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 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 5 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 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 6 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 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 7 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 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 8 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 税项目的所得额。 99 9.第 9 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 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 10 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 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 11 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所得额。 12.第 12 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 13 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 14+15+16 行的金额。 14.第 14 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 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 所得额。 15.第 15 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 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 16 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 收优惠政策。 17.第 17 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1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 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 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100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 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 18+19+…+25 行的金额。 18.第 18 行“(一)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19.第 19 行“(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0.第 20 行“(三)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1.第 21 行“(四)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2.第 22 行“(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3.第 23 行“(六)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4.第 24 行“(七)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5.第 25 行“(八)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6.第 26 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1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 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 报第 27+28+…+32 行的金额。 27.第 27 行“(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 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101 28.第 28 行“(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 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9.第 29 行“(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 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0.第 30 行“(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 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第 31 行“(五)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 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2.第 32 行“(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 减免所得额。 33.第 33 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0〕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 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 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 1 至 6 列分别填 报,第 7 列填报第 34 行+35 行的金额。 34.第 34 行“(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 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5.第 35 行“(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第 36 行“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填报第 37+38+39 行的金额。 37.第 37 行“(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 102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 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 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第 38 行“(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等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39.第 39 行“(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 额。 40.第 40 行“合计”:填报第 1+17+26+33+36 行的金额。 41.第 1 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 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42.第 2 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 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43.第 3 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 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 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4.第 4 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 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5.第 5 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 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103 46.第 6 列“项目所得额”:填报第 1-2-3-4+5 列的金额。 47.第 7 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 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 的,填写负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1 行=第 2+13 行。 2.第 2 行=第 3+4+…9+11+12 行。 3.第 13 行=第 14+15+16 行。 4.第 17 行=第 18+19+…+25 行。 5.第 26 行=第 27+28+…+32 行。 6.第 33 行第 7 列=第 34 行第 7 列+第 35 行第 7 列。 7.第 36 行=第 37+38+39 行。 8.第 40 行=第 1+17+26+33+36 行。 9.第 6 列=第 1-2-3-4+5 列。 (二)表间关系 第 40 行第 7 列=表 A100000 第 20 行。 104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 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 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6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 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情况。(财税〔2012〕67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停止 执行) 。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 件的股权投资额。 2.第 3 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 1×2 行的金额。 3.第 4 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 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 5 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 3+4 行的金额。 5.第 6 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 行-20 行-22 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 0,则填报 0。 6.第 7 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 5 行≤第 6 行,则本行= 第 5 行;第 5 行>第 6 行,则本行=第 6 行。 7.第 8 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第 5 行>第 6 行,则本 行=第 5-7 行;第 5 行≤第 6 行,则本行=0。 二、表内、表间关系 105 (一)表内关系 1.第 3 行=第 1×2 行。 2.第 5 行=第 3+4 行。 3.第 7 行:若第 5 行≤第 6 行,则本行=第 5 行;第 5 行>第 6 行,则本 行=第 6 行。 4.第 8 行:第 5 行>第 6 行,则本行=第 5-7 行;第 5 行≤第 6 行,则本行 =0。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100000 第 19-20-22 行,若小于 0,则填报 0。 2.第 7 行=表 A100000 第 21 行。 106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 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条件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的减征 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其减按 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 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1)第 29 行的金额。 3.第 3 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 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 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第 4 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 5+6+…27 行的金额。 5.第 5 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 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 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107 函〔2009〕20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 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 6 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 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09〕34 号、财税〔2009〕105 号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 7.第 7 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 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 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 8 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3〕58 号)第一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芦山受灾地 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8 9.第 9 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3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59 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 号)第 一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受灾地区、舟曲灾区、 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 10 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3〕58 号)第五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芦山受灾地 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 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 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 动 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 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行填报根 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 11 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财税〔2010〕65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 109 12.第 12 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 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 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 业所得税金额。 13.第 13 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 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 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1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 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的,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 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 14 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4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4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 15 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国家税务 110 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 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 16 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08〕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 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 17.第 17 行“(十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 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111 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 18 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填报《软件、集成电路 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第 41 行的金额。 19.第 19 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 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国 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 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 〔2012〕24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 电子〔2013〕48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 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 20 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第 41 行的金额。 21.第 21 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 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国家发改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 24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 112 软〔2013〕64 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 〔2013〕 48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 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 22 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12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3〕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 23 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 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 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 24 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 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科学 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 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 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 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 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13 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 25 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 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 26 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 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 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设在横琴新区、 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 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 27 行“(二十三)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 收优惠政策。 28.第 28 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 受减免税优惠”: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 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 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 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 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 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29.第 29 行“合计”:金额等于第 1+2+3+4-28 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行=第 5+6+…27 行。 114 2.第 29 行=第 1+2+3+4-28 行。 (二)表间关系 1.第 2 行=表 A107041 第 29 行。 2.第 18 行=表 A107042 第 41 行。 3.第 20 行=表 A107042 第 41 行。 4.第 29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115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科技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 发火〔2008〕172 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 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 时间。 2.第 2 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 围”:填报纳税人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 范围名称,填报至三级明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纳税人按实际 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3.第 3 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 发生偷骗税行为”: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 4.第 5 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 6+7 行的金额。 5.第 6 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 6.第 7 行“技术性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要求的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7.第 8 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 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 9 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填报第 5÷8 行的比例。 116 9.第 10 行“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且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本年累计 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10.第 11 行“五、本年研发人员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人员、技术人 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人员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 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部分工作(包括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 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 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的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 技工。 11.第 12 行“六、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12.第 13 行“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比例”:填报第 10÷12 行的比例。 13.第 14 行“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 11÷ 12 行的比例。 14.第 15 行“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 16+25 行的金 额。 15.第 16 行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 17+18+19+20+21+22+24 行的金额。 16.第 17 行“1.人员人工”:填报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 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 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7.第 18 行“2.直接投入”: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 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 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 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18.第 19 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执行研究开发 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 117 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第 20 行“4.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 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0.第 21 行“5.装备调试费”: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 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 定新方法及标准等)。需特别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 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21.第 22 行“6.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纳税人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 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 发生的费用摊销。 22.第 23 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 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23.第 24 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 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10%的金额。 24.第 25 行“(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第 26+27 行的金额。 25.第 26 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 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中,企业在中 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26.第 27 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 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80%计入研发费 用总额。 27.第 28 行“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填报纳税人 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28.第 29 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5 行=第 6+7 行。 118 2.第 9 行=第 5÷8 行。 3.第 13 行=第 10÷12 行。 4.第 14 行=第 11÷12 行。 5.第 15 行=第 16+25 行。 6.第 16 行=第 17+18+19+20+21+22+24 行。 7.第 25 行=第 26+27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29 行=表 A107040 第 2 行。 119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关键指标情况”第 6 至 29 行由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企业填 报,第 31 至 40 行由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其余行次均需填报。 2.第 1 行“企业成立日期”: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 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3.第 2 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 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 产品登记证号。 4.第 3 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填报 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5.第 4 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6.第 6 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 (A000000)“104 从业人数” 。 7.第 7 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 120 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8.第 8 行“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9.第 9 行“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 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 7÷6 行的比例。 10.第 10 行“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填 报第 8÷6 行的比例。 11.第 11 行“五、企业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 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2.第 12 行“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 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第 13 行“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填报第 12÷11 行的比例。 14.第 14 行“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 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第 15 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 本年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6.第 16 行“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14÷11 行的比例。 17.第 17 行“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填报第 15÷11 行的比例。 18.第 18 行“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第 19 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 20.第 20 行“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 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21 21.第 21 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 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 22.第 22 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 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18÷11 行的比例。 23.第 23 行“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19÷11 行的比例。 24.第 24 行“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填报第 20÷11 行的比例。 25.第 25 行“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21÷11 行的比例。 26.第 26 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 发〔2008〕116 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第 27 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填报纳 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8.第 28 行“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9.第 29 行“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 27÷26 行的比例 30. 第 31 行“二十、企业职工总数”: 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31.第 32 行“二十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填报 纳税人本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人数。 32.第 33 行“二十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 32÷31 行的比例。 33.第 34 行“二十三、企业年总收入”: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 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 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 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22 34.第 35 行“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销售收 入。 35.第 36 行“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销售自主开发 软件取得的收入。 36.第 37 行“二十四、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填报第 35÷34 行的比例。 37.第 38 行“二十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填报第 36÷35 行的比例。 38.第 39 行“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填报纳税人本 年用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39.第 40 行“二十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比例”:填报第 39÷35 行的金额。 40.第 41 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9 行=第 7÷6 行。 2.第 10 行=第 8÷6 行。 3.第 13 行=第 12÷11 行。 4.第 16 行=第 14÷11 行。 5.第 17 行=第 15÷11 行。 6.第 22 行=第 18÷11 行。 7.第 23 行=第 19÷11 行。 8.第 24 行=第 20÷11 行。 9.第 25 行=第 21÷11 行。 10.第 29 行=第 27÷26 行。 11.第 33 行=第 32÷31 行。 12.第 37 行=第 35÷34 行。 13.第 38 行=第 36÷35 行。 123 14.第 40 行=第 39÷35 行。 (二)表间关系 第 41 行=表 A107040 第 18 行或 20 行。 124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2008 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 6 行为本年,第 5 至第 1 行依次填 报。 2.第 2 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 26 行 “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2009-2013 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 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第 27 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 28 行“减 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 3.第 3 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 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 第 4 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填报第 3 列×10%的金额。 125 5.第 5 至 9 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 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 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 10 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第 5+6+7+8+9 列的金额。 7.第 11 列 “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 第 1 至 6 行填报纳税人用于 依次抵免前 5 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 11 列小于等于第 4-10 列,且第 11 列第 1 至 6 行合计数不得大于第 6 行第 2 列的金额。 8.第 12 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 4-10-11 列的金额。 9.第 7 行第 11 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 11 列第 1+2+…+6 行 的金额。 10.第 8 行第 12 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 12 列第 2+3+…+6 行的金额。 11.第 9 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 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第 10 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 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 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 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3.第 11 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 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 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列=第 3 列×10%。 2.第 10 列=第 5+6+…+9 列。 3.第 11 列≤第 4-10 列。 126 4.第 12 列=第 4-10-11 列。 5.第 7 行第 11 列=第 11 列第 1+2+…+6 行。 6.第 8 行第 12 列=第 12 列第 2+3+…+6 行。 (二)表间关系 1. 第 7 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25-26 行。 2. 第 7 行第 11 列=表 A100000 第 27 行。 3. 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25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2009-2013 年度:第 2 列=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第 27-28 行。 127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 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 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 限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 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 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国家(地区)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 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 2 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10)第 14 列的金额。 3.第 3 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 A108010 第 18 列的金额。 4.第 4 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20)第 4 列和第 13 列的合计金额。 5.第 5 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3-4 列的金额。 6.第 6 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 亏损额。 7.第 7 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 5-6 列的金额。 8.第 8 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 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 号) 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 15%。 9.第 9 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 7×8 列的金额。 10.第 10 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 A108010 第 13 列的金额。 128 11.第 11 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 12 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的金额。 13.第 13 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 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 税额。本列填报第 11-12 列的金额。 14.第 14 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 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 13 列、 《跨 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 7 列孰小的金额。 15.第 15 列至第 18 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 15 列“按低于 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 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 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 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 16 列“按 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 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 15 列情形外,填报按照 12.5% 计算的抵免额。 (3)第 17 列“按 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 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 高于 25%的,填报按照 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 19 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 12+14+18 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5 列=第 3-4 列。 2.第 7 列=第 5-6 列。 3.第 9 列=第 7×8 列。 4.第 12 列=第 10 列、第 11 列孰小。 5.第 13 列=第 11 列-第 12 列。 129 6.第 14 列≤第 13 列。 7.第 18 列=第 15+16+17 列。 8.第 19 列=第 12+14+18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2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4 列相应行次。 2.第 2 列合计=表 A108010 第 14 列合计。 3.第 3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8 列相应行次。 4.第 4 列各行=表 A108020 第 4 列相应行次+表 A108020 第 13 列相应行次。 5.第 6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18 行。 6.第 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29 行。 7.第 10 列各行=表 A108010 第 13 列相应行次。 8.第 14 列各行=表 A108030 第 13 列相应行次。 9.第 19 列合计=表 A100000 第 30 行。 130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 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列“国家(地区)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 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 2 列至第 9 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 所得,其中:第 2 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附件 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 股息。 3.第 10 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 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 预提所得税。 4.第 11 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 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 12 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 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 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 15 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 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 16 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 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 131 细表》 (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 17 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 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 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 18 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 14+15-16-17 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9 列=第 2+3+…+8 列。 2.第 13 列=第 10+11+12 列。 3.第 14 列=第 9+10+11 列。 4.第 18 列=第 14+15-16-17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3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10 列相应行次。 2.第 14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2 列相应行次。 3.第 14 列-第 11 列=主表 A100000 第 14 行。 4.第 16 列合计+第 17 列合计=表 A105000 第 28 行第 3 列。 5.第 18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3 列相应各行。 132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 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 额和实际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 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 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 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第 13、14 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 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 2 列至第 5 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 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 金额。 2.第 6 列至第 19 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 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5 列=第 2+3-4 列。 2.第 11 列=第 6+7+…+10 列。 3.第 19 列=第 14+15+…+18 列。 (二)表间关系 第 4 列各行+第 13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4 列相应行次。 133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2 至 7 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 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 8 至 13 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 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 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 14 至 19 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 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7 列=第 2+3+…+6 列。 2.第 13 列=第 8+9+…+12 列。 3.第 19 列=第 14+15+…+18 列。 (二)表间关系 1.第 13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14 列相应行次。 2.第 18 列各行=表 A108000 第 10 列相应行次-表 A108000 第 12 列相应行次 (当表 A108000 第 10 列相应行次大于表 A108000 第 12 列相应行次时填报)。 134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 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 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0000)第 31 行的金额。 2.第 2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 A100000 第 29 行的金额。 3.第 3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表 A100000 第 30 行的金额。 4.第 4 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第 1-2+3 行的金 额。 5.第 5 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 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 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 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6+7+8+9 行的金额。 6.第 6 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 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 照项目收入的 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 7 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 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 8 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 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 9 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 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 10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 135 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 额。 11.第 11 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汇 总计算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4-5 行的金额。 12.第 12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11 行×25% 的金额。 13.第 13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11 行×25% 的金额。 14.第 14 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 第 11 行×50%的金额。 15.第 15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第 11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的金额。 16.第 16 行“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 2-3 行的金 额。 17.第 17 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 12+13+15+16 行 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4 行=第 1-2+3 行。 2.第 5 行=第 6+7+8+9 行。 3.第 11 行=第 4-5 行。 4.第 12 行=第 11 行×25%。 5.第 13 行=第 11 行×25%。 6.第 14 行=第 11 行×50%。 7.第 15 行=第 11 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 16 行=第 2-3 行。 9.第 17 行=第 12+13+15+16 行。 (二)表间关系 136 1.第 1 行=表 A10000 第 31 行。 2.第 2 行=表 A10000 第 29 行。 3.第 3 行=表 A10000 第 30 行。 4.第 5 行=表 A10000 第 32 行。 5.第 12+16 行=表 A10000 第 34 行。 6.第 13 行=表 A100000 第 35 行。 7.第 15 行=表 A10000 第 36 行。 137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 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 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总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 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 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 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 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 11 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 (退)的所得税” 。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 税额的 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的 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 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 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 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 138 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 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 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 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50%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 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 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 A109000 第 11 行。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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